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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鐵嶺鋒

    感謝班禪友賞識,由於本人才疏學淺,對於各國法律體系問題一竅不通,所以無法回答您,實在對不起,抱歉了。以後有我們共同感興趣的話題再來共同探討,再見!

  • 2 # 溯路之行2

    應該是民主與獨裁、法制和人治的較量及進步?君主立憲制以及共和制為不同的政體,相應地也決定了刑事訴訟以不同的形式。

  • 3 # 蔣南強讀歷史

    一是兩大法系訴訟模式的比較。在兩大法系,訴訟模式因受法律傳統、陪審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採取了不同的訴訟模式,即英美法系實行當事人主義(Adversarial system),而在大陸法系採取了職權主義(Inquisitorial system)。

    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訴訟的發動、繼續和發展主要依賴於當事人,訴訟過程由當事人主導,法官僅處於消極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當事人要負責證據的調查、準備、提出、和證據價值的陳述工作,法官不能在當事人指明的證據範圍以外依職權主動收集證據。

    第一,訴訟活動都由當事人來發動、推動和主導。

    第二,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更強調程式公正的價值。

    第三,當事人主義給予當事人極大的權力。

    第四,法官在訴訟過程中處於消極仲裁者的地位。

    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是指在訴訟中,法官居於主導地位,控辯雙方居於從屬地位,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調查取證,判決不侷限於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起訴方式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偵查在訴訟中居重要地位,救濟程式比較完善的一種訴訟模式。

    第一,法官自始至終都要參與對案件的事實的發現和認定,並要實際指揮和控制整個訴訟過程,訴訟是由法官而不是由當事人主導的。

    第二,法官在組織、控制訴訟及調查取證等方面享有較大的職權,而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第三,法官可以主動依職權收集證據。

    二是當事人主義訴訟的特徵:當事人主義認為,應由平等“武裝”的雙方當事人在中立的法官面前進行控辯對抗,強調法官的消極。體現在訴訟過程中,就是一句話,法官不會先入為主,而是一切到庭上解決。控辯雙方誰更能利用其法律知識,訴訟技巧,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和辯護意見,誰就應當贏得訴訟,所以整個訴訟都是由當事人所控制。而法官在這個過程中,始終處於消極的角色,而不能依據其職權主動收集證據,也不能自行確定審理的物件和爭議點。

    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更能保護被告人的權力。我們可以回顧“劉強東性侵門”刑事訴訟案件。

    2018年9月2日,根據美國明尼蘇達州亨內平縣警長辦公室的監獄名單,京東創始人劉強東(Richard Liu)於當地時間2018年8月31日晚間11:32分(週五)因涉嫌性侵被明尼阿波利斯警方拘留,9月1日下午四時週六下午獲釋。

    2018年9月4日,美國明尼蘇達州明尼阿波利斯警察局進一步披露了劉強東在美涉嫌性侵一案的細節。

    2018年12月21日,美國明尼阿波利斯市亨內平縣檢察官辦公室公佈劉強東事件的調查結果,決定不予起訴,也就是檢方的證據不充分,這也意味著該刑事訴訟案正式結案。

    三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的演變過程。

    二次大戰結束後,目睹法西斯專制踐踏人權的各華人民,尤其是歐洲,無論是統治階級還是社會群眾,都深深感受到國家權力濫用的危害和保護人權的重要性。歐洲大陸大幅修改刑事訴訟典法。將人權保護列為刑事訴訟保護的首要目標,刑事訴訟程式的很多方面更能體現保護人權的精神,將刑事訴訟變職權式為當事人主義更能保護人權。同樣,日本自二戰結束後,司法制度在美國的改造下正式引入英美法系,刑事訴訟採用當事人主義模式。

    上世紀90年代,蘇聯和東歐的鉅變。這些國家的政治制度和文化觀念均發生了變化。其中涵蓋到刑事司法制度,從舊體制國家強調打擊犯罪。轉變成防止濫用權力和保護被告權力,被告能夠獲得更多的權力。

    2002年7月1日,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正式實施。新法典將控、辯、審關係重新定位:在偵查階段,強化控、辯雙方的對抗機制,賦予法官的消極、中立身份,並對涉及限制或剝奪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權利和自由的訴訟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在審判階段,引進當事人主義的對抗式因素,強化控辯雙方平等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訴訟機制。

    目前,在許多民主制度和法治國家,刑事程式訴訟均採用當事人主義模式,提出的舉證責任在控方 也就是說,它是由控方來證明被告有罪,而不是有辯方證明被告是無辜的,任何疑問都有利於被告。例如,根據“ 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作為歐洲委員會成員的46個國家需要這項被稱為無罪推定的規定。

    四是關於拉美國家的訴訟制度。目前拉美國家還是採用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訴訟,至於為什麼沒有改變,讀者應該能夠明白,任何變化都需要時間。

  • 4 # 飛龍在天231272723

    第二次世界大戰是一場關係到人類前途和命運的戰爭,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勝利,拯救了人類文明,推動了歷史進步,意義重大,影響深遠。第二次世界大戰一向為歷史學家、軍事家所重視,同時也為政治家、哲學家、經濟學家、法學家所關注。那麼二戰結束後,為什麼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特別是同樣為資本主義制度國家的刑事訴訟變職權式為當事人式,而拉美國家卻沒有這麼做呢?我個人認為,這和戰爭的經歷有關。歐洲大陸絕大部分都是在二戰中浴火重生的國家,所以要求在法律新的變革時更要強烈些。在拉美國家二戰中的情況就和歐洲大陸截然不同,因此比較傳統保守些。

    世界上任何一種事物都是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更新和完善的。法律也是一樣的道理,雖然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變職權式為當事人式,看似要比拉美國家的職權主義訴訟法系要更先進些,但是,不要忘了一句古話:"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更不要忘了歷史上的《羅織經》和酷吏。

    故有良法而亂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亂者,自古及今,未嘗聞也。水雖平,必有波;衡雖正,必有差;尺寸雖齊,必有詭。

    非規矩不能定方圓,非準繩不能正曲直。用規矩準繩者,亦必須有規矩準繩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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