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
根據《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向特定物件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屬於公開發行,需依法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稽核指引》(2013)規定,對於股東人數已經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請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等行政許可。對200人公司合規性的稽核納入行政許可過程中一併稽核,不再單獨稽核。
(1)公司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
在股份形成及轉讓過程中不存在虛假陳述、出資不實、股權管理混亂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訴訟、糾紛以及重大風險隱患;
(2)股權清晰;
要求股權權屬明確;
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之間、股東與第三方之間不存在重大股份權屬爭議、糾紛或潛在糾紛;
股東出資行為真實,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關行為已經得到有效規範,不存在風險隱患;
(3)經營規範;
持續規範經營,不存在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破產風險的情形。
(4)公司治理與資訊披露制度健全;
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已經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機制和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各項制度。
可以申請。
根據《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向特定物件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屬於公開發行,需依法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稽核指引》(2013)規定,對於股東人數已經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請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等行政許可。對200人公司合規性的稽核納入行政許可過程中一併稽核,不再單獨稽核。
稽核標準:(1)公司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
在股份形成及轉讓過程中不存在虛假陳述、出資不實、股權管理混亂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訴訟、糾紛以及重大風險隱患;
(2)股權清晰;
要求股權權屬明確;
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之間、股東與第三方之間不存在重大股份權屬爭議、糾紛或潛在糾紛;
股東出資行為真實,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關行為已經得到有效規範,不存在風險隱患;
(3)經營規範;
持續規範經營,不存在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破產風險的情形。
(4)公司治理與資訊披露制度健全;
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已經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機制和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各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