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家及論證程式:
第十條 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本專案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一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範;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證後,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並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十三條 專項方案經論證後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修改,並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髮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後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稽核。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專案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二、專家選擇
第二十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的專業類別及專家數量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定。 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二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及時更新專家庫。
一、專家及論證程式:
第十條 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本專案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一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範;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證後,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並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十三條 專項方案經論證後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修改,並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髮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後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稽核。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專案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二、專家選擇
第二十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的專業類別及專家數量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定。 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二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及時更新專家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