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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棒槌講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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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活官吳講
我認為,這個碳位費部分是適合的。
首先要看這家燒烤店的每天人流量如何,如果每天人流量太大,從開門營業開始,人數一路上升,座位滿座後,依然還有很多人在等位……
如果詢問客人後如客人沒有意見,是可以適當的收取一定的座位費。
但是如果生意不好還要收取座位費,那就應該想想,這適合不。
如果有人舉報,被查封沒收收入,或者停業整頓,並被罰款,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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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睿小寶雜談
小寶說:燒烤收“炭位費”強買強賣不合理,消費亂象理應懲治。
事件概述:
黑龍江雞西市一燒烤店,向來消費的顧客收取每位1元的“炭位費”,並且在消費者就餐之前沒有明確告知,只是在賬單中直接收取。
工商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沒收其違法所得,處以2倍的罰款。
第一,額外的炭位費顯然屬於強制消費。連燒烤的炭都要額外收費,那是不是人工水電都要另算了?水電、座椅是不是都得加錢?這樣誰還敢去吃他們的燒烤噢。
不合理的就是不合理,消費者來店裡是來吃東西的,不是來吃炭的,商家有買炭成本是事實,但是這些成本應該是綜合折算在菜價裡了。如果什麼都要另收費的話,菜價是不是也應該另外核算?
如果說,炭的價錢沒有攤在菜價裡,那就提高一點菜價,或者至少也應該在消費者來消費的時候進行說明。
既想要透過便宜的價格來吸引顧客消費,又想要神不知鬼不覺地“敲”一筆,這個如意算盤也打得太響了。
第二,額外重複收費的情況挺多,消費者應及時舉報。其實最近關於這種額外收費的事件並不少,之前有筷子額外收費的,還聽說過座位額外收費的。我認為這些都是不合理也不合規的。
這些商家之所以能夠如此肆意妄為,也是因為舉報的人少,難以監管。或者說,仗著自己認識某些人,所以膽兒肥。
作為消費者,應該及時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遇到不合理的情況及時舉報、曝光。讓這些打著擦邊球的商家,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相信隨著群眾監督力量的加大,想從消費者身上“揩油”的商家也會越來越少。
用心看世界,走在逆襲的路上。我是睿小寶,認可記得關注分享喔~ -
4 # 聊聊社會百態
強買強賣,欺詐消費者,不合理收費對此現象就是要罰,要整改,市場混亂,那就靠國家整治!
馬上就3.15了,又到了消費者維護權益的時候了,對於不合理的商家商品消費就是要告發維權!先看一下事情經過
在黑龍江雞西市一家燒烤店裡,在顧客消費完之後,店家會在賬單裡面多扣一元錢,而且之前並不會提前告知顧客,問其原因,居然說這是“炭位費”,於是工商局介入調查管理,阻止其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益,處以2倍罰款。對於工商局的這一判決,小編表示極力贊同,真正維護了消費者權益。
很多朋友可能不太明白,店家只是多收取了一元錢,有那麼嚴重嗎?
有,非常嚴重!
店家嚴重違法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樣的收費屬於強制性收費,提前不和消費者說好,結賬的時候直接在裡面扣除,有強賣強賣嫌疑,更是存在欺詐的問題,嚴重欺騙了消費者,沒有保障消費者權益。
而且這樣的收費理由並不合理,燒烤確實是要耗碳,但是這一費用已經在賬單結算過一次了,再次收取屬於二次收費,換句話說就是,店家給你結完賬後給你收取電費 水費 房租費一樣,都是同一性質,不合理的二次收費!在這裡提醒各位朋友,結完賬後一定要仔細核對賬單,看賬單費用於你的消費是否一致,很多朋友都不注意這些,感覺賬單一定準確無誤,但是就是有一些商家抓住了消費者的這種心理,在賬單上違法收費,欺騙消費者,所以各位朋友一定要睜大眼睛,看仔細賬單,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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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西雅圖的武昌魚
我的看法就是,工商局罰得好!
本來燒烤店做生意當然是需要炭的,沒炭搞什麼燒烤啊。這家店主還理直氣壯的稱炭是花錢買的,消費者付錢天經地義。
如果這樣說的話,店裡的每一樣東西都是花錢買的,當然,除了老闆的人工以外。那麼顧客來燒烤店吃飯,就不需要拿價格表了,直接把利潤表拿出來,還要列清楚每一項費用和成本明細,再把預計利潤也寫上去,豈不是更完美。
問題是,真的這樣做老闆敢嗎?既然不敢,為什麼單獨收“炭位費”呢,還不明碼實價,要在結賬的時候偷偷的收。說明這個“炭位費”根本就不是什麼炭的費用,就是老闆額外收的錢。一塊錢不算什麼,關鍵是這種做法很不地道。
所以這次工商局罰他3萬塊,對他是個很好的教訓,也對燒烤等飲食行業起個警示的作用。做生意就老老實實的明碼實價,不要偷偷摸摸在價格表之外搞這費那費的。
3·15前夕,黑龍江省雞西市工商局公佈一起典型案例,從另一個角度給出了權威答案:去年,一燒烤店因向來店就餐的消費者收取“炭位費”,被該局罰款3萬元。收“炭位費”被舉報
店主稱炭是花錢買來的,消費者付費天經地義。
回覆列表
對消費者強制消費
首先炭的的確確是店主購買的,也是客人所消費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該燒烤店收取的“炭位費”事先並不明示或者告知消費者,在結賬單據中直接收取的行為,具有不管消費者是否同意而強制收取費用的情節。
那麼該做法明顯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屬於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
屬於再次收費因為燒烤店已經將計入經營成本的炭,在結賬單中卻又再次單獨收取費用的形式按照位數向消費者收取的行為,違反了《消費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透過以上說明,其實就已經可以認定燒烤店向消費者收取了“炭位費”的規定內容無效,同時該費用的收取已經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確實已經構成了違法行為,而且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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