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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得票票據

    票據法第十九條: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中按其承兌人不同,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1、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

    2、委託他人進行的一定金額支付的;

    3、票面金額的支付應當是無條件的;

    4、金額的支付應有確定的日期;

    5、票面金額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

    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

    1、出票人,即簽發票據的人;

    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託而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

    3、收款人,即持有匯票而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匯款的基本當事人,是指在匯票簽發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他們是匯票關係中必不可少的。

    銀行本票——由申請人將款項交付給銀行,並由銀行簽發,具有較高的信用度。在中國,本票是指銀行本票,由申請人將款項交付給銀行,並由銀行簽發,具有較高的信用度。一般限於同城結算使用,屬見票即付票據,其效力相當於現金。一般限於同城結算使用,屬見票即付票據,其效力相當於現金。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個月。

    銀行匯票——適用範圍廣,是目前異地結算中較為廣泛採用的一種結算方式。既可用於轉賬結算,也可以支取現金。票隨人走,錢貨兩清。信用度高,安全可靠。使用靈活,適應性強。結算準確,餘款自動退回。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銀行匯票的簽發類似於銀行本票,但不用於同城而用於異地結算。商業匯票是一種遠期票據,票據付款人按照票據註明的日期將款項支付給票據持票人,它可以用於同城也可以用於異地結算,但必須用於貨物購銷業務的結算。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由付款人自行出票,一般限於同城結算,雖然,也屬見票即付票據,但持票人需將支票解交收款銀行並委託期代為收款。日常經濟生活中,支票相對而言使用最為廣泛。

    本票、匯票和支票在票據法上的意義都是票據,三者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

    相同點:

    1. 具有同一性質。

    ① 都是設權有價證券。即票據持票人憑票據上所記載的權利內容,來證明其票據權利以取得財產。

    ② 都是格式證券。票據的格式(其形式和記載事項)都是由法律(即票據法)嚴格規定,不遵守格式對票據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

    ④ 都是可以流通轉讓的證券。一般債務契約的債權。如果要進行轉讓時,必須徵得債務人的同意。而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可以經過背書或不作背書僅交付票據的簡易程式而自由轉讓與流通。

    ⑤ 都是無因證券。即票據上權利的存在只依票據本身上.的文字確定,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至於權利人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權利發生的原因均可不問。這些原因存在與否,有效與否,與票據權利原則上互不影響。由於中國目前的票據還不是完全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只是銀行結算的方式,這種無因性不是絕對的。

    2. 具有相同的票據功能。

    ①匯兌功能,憑藉票據的這一功能,解決兩地之間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

    ②信用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時間上障礙。票據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 面支付憑證。

    ③支付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手續上的麻煩。票據透過背書可作為多次轉讓,在市場上成為一種流通、支付工具,減少現金的使用。而且由於票據交換制度的發展,票據可以透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簡化結算手續,加速資金週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

    不同點

    1. 本票是約定(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託(委託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託支付證券,但受託人只限於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

    2. 中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只用於同城範圍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支票可用於同城或票據交換地區;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3. 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1個月,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中國匯票必須承兌,因此,承兌到期,持票入萬能兌付。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其開戶銀行應將商業承兌匯票退給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由其目行處理。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兌到期日已過持票入沒有要求兌付的如何處理,《銀行結算辦法》沒有規定,各虧業銀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如中國工商銀行規定超過承兌期日1個月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承兌失效。支票付款期為5天(背書轉讓地區的轉帳支票付款期10天。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慣例假日順延)。

    4. 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5. 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係,才能簽發支票;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係;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係。

    6. 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後是承兌人。

    7. 遠期匯票需要承兌,支票一般為即期無需承兌,本票也無需承兌。

    8. 匯票的出票人擔保承兌付款,若另有承兌人,由承兌人擔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負付款責任。

    9. 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10.匯票有複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

    11.支票、本票沒有拒絕承兌證書,而匯票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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