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四位一體”區域和區域性。一、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1、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2、區域防突措施;3、區域措施效果檢驗;4、區域驗證。二、區域性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1、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2、工作面防突措施;3、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4、安全防護措施。煤礦“四位一體”根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9號《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已經2009年4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業部1995年1月25日釋出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同時廢止。擴充套件資料:採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當以預抽區域的煤層殘餘瓦斯壓力或者殘餘瓦斯含量為主要指標或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指標和方法進行措施效果檢驗。在採用殘餘瓦斯壓力或者殘餘瓦斯含量指標對穿層鑽孔、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和穿層鑽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必須依據實際的直接測定值。其他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可採用直接測定值或根據預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引數間接計算的殘餘瓦斯含量值。對穿層鑽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也可以參照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的方法採用鑽屑瓦斯解吸指標進行措施效果檢驗。檢驗期間還應當觀察、記錄在煤層中進行鑽孔等作業時發生的噴孔、頂鑽及其他突出預兆。
煤礦“四位一體”區域和區域性。一、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1、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2、區域防突措施;3、區域措施效果檢驗;4、區域驗證。二、區域性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1、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2、工作面防突措施;3、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4、安全防護措施。煤礦“四位一體”根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9號《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已經2009年4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業部1995年1月25日釋出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同時廢止。擴充套件資料:採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當以預抽區域的煤層殘餘瓦斯壓力或者殘餘瓦斯含量為主要指標或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指標和方法進行措施效果檢驗。在採用殘餘瓦斯壓力或者殘餘瓦斯含量指標對穿層鑽孔、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和穿層鑽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必須依據實際的直接測定值。其他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可採用直接測定值或根據預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引數間接計算的殘餘瓦斯含量值。對穿層鑽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也可以參照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的方法採用鑽屑瓦斯解吸指標進行措施效果檢驗。檢驗期間還應當觀察、記錄在煤層中進行鑽孔等作業時發生的噴孔、頂鑽及其他突出預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