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三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
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
制定安全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應是不燃
- 39 -
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
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四)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 0.5%,只有在
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
20m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五)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應有專人
在工作地點檢查 1 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六)在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
止突出危險區內的一切工作。
煤層中未採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
噴燈焊接等工作。
第二百二十三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
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
制定安全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應是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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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
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四)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 0.5%,只有在
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
20m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五)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應有專人
在工作地點檢查 1 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六)在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
止突出危險區內的一切工作。
煤層中未採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
噴燈焊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