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進入緊急狀態”就必須先解釋什麼是“緊急狀態”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 汪永清在十屆全華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上的報告解釋如下:
緊急狀態,是指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需要國家機關行使緊急權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會危害和威脅時,有關國家機關按照憲法、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並宣佈區域性地區或者全國實行的一種臨時性的嚴重危急狀態。對此,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認識:
第一,國家和社會面臨極端嚴重的危害和威脅。人類社會一直面臨來自自然的或者人類自身引發的各種突發事件的威脅。任何國家和社會都可能因為內亂外患、天災人禍陷於危機狀態。現代社會更是一個高風險社會,而且各類突發事件還呈現涉及領域廣、影響大、危害性強等特點。現在我們所講的突發事件不僅包括傳統的自然災害和內亂,而且還包括各類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經濟危機等。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事件可以分為一般突發事件和特別嚴重的突發事件。對一般突發事件引起的危機情況,國家可以根據一般的法律進行控制,個人和單位也可以進行自救自助。但是當這種危機情況嚴重危害到較大範圍內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甚至威脅國家安全時,就需要透過法律程式使整個國家或者某個區域進入一種臨時性的非常狀態,以便使國家可以依法採取特殊措施及時控制危害。這種非常狀態,在法律上稱之為緊急狀態。緊急狀態與普通應急情況的主要區別,在於危害和威脅的社會公共性、社會整體性和極端嚴重性。也可以說,緊急狀態面臨的是最高程度的社會危險和威脅。
從法治的角度,憲法和法律應當對可以導致緊急狀態的危險和威脅及其程度作出規定,對於不能預見或者難以確定其危險性和危險程度的情況,也應當規定有關國家機關的認定職責和許可權。國外早期立法一般認為戰爭和內亂是引起緊急狀態的主要原因,當代立法還將公共衛生災難、生態環境災難、事故災難、經濟危機、社會公共安全和自然災害納入可以導致緊急狀態的事件。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可以造成極端社會危害性的事件主要可以概括為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事故災難、社會公共安全事件四大類,其他可能導致緊急狀態、但是目前還難以準確預見的突發公共事件,可以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
第二,國家機關需要行使緊急權力和採取一切必要的非常措施,否則不足以控制和消除極端嚴重的威脅和危害。由於國家本身和社會整體利益受到威脅和危害,國家必須享有為控制這種極端威脅和危害所必需的緊急權力,採取有效和合法的一切措施。緊急狀態下國家活動的主要特徵,是國家權力呈現向行政機關集中的趨勢,並主要由行政機關實行集中統一指揮和採取非常控制措施。如果客觀情況並不需要具有這種特徵的國家活動,採取一般法律措施就可以控制局面,那就不需要實行緊急狀態。
第三,社會成員將負擔非常社會義務。緊急狀態下受到極端嚴重威脅和危害首先是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為了維護、保全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社會成員將作出一些犧牲,法律賦予的一些權利將受到一定限制,個人的財產可能被徵用。從國外的情況看,實行緊急狀態、克服緊急狀態危機是要付出高昂代價的,這種代價不僅是物質的,還有人們的心理和精神的,不僅是財產的,還包括法律制度的(中止憲法、法律確定的一些制度等)。因此,實行緊急狀態的條件和期限都要受到嚴格的限制,絕對不允許將緊急狀態永久化,一旦實施緊急狀態的條件不再存在,必須依照法定程式及時宣佈解除。
第四,緊急狀態在性質上是一種非常法律狀態。實行緊急狀態的目的是透過對國家一些權力的調整、對社會成員一些權利義務的重新確定,以及時、有效地控制、消除威脅和危害。換句話說,就是要對一些重要法律問題做出新的安排,而且這種新的安排就是要賦予國家一種特別權力,可以對憲法和法律關於國家活動和個人權利的某些規定加以調整。從這個意義上,緊急狀態是一種法律狀態、是一種憲法性制度。作為一種法律制度,緊急狀態要回答的問題是,如何在緊急情況下使國家的活動有所遵循,不允許任何人和任何機構以克服危機為由脫離法律的規範、約束而為所欲為。在憲法意義上,任何國家活動,即使是為了克服嚴重社會危機的行為,都需要在法律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都有向人民說明其正當性的義務。
總之,實行緊急狀態對一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傷害都會很大,是不得已採取的斷然措施。因此,各國都把有效預防、及時應對各種突發事件、減少緊急狀態的發生,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目標。
解釋“進入緊急狀態”就必須先解釋什麼是“緊急狀態”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 汪永清在十屆全華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上的報告解釋如下:
緊急狀態,是指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需要國家機關行使緊急權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會危害和威脅時,有關國家機關按照憲法、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並宣佈區域性地區或者全國實行的一種臨時性的嚴重危急狀態。對此,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認識:
第一,國家和社會面臨極端嚴重的危害和威脅。人類社會一直面臨來自自然的或者人類自身引發的各種突發事件的威脅。任何國家和社會都可能因為內亂外患、天災人禍陷於危機狀態。現代社會更是一個高風險社會,而且各類突發事件還呈現涉及領域廣、影響大、危害性強等特點。現在我們所講的突發事件不僅包括傳統的自然災害和內亂,而且還包括各類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經濟危機等。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事件可以分為一般突發事件和特別嚴重的突發事件。對一般突發事件引起的危機情況,國家可以根據一般的法律進行控制,個人和單位也可以進行自救自助。但是當這種危機情況嚴重危害到較大範圍內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甚至威脅國家安全時,就需要透過法律程式使整個國家或者某個區域進入一種臨時性的非常狀態,以便使國家可以依法採取特殊措施及時控制危害。這種非常狀態,在法律上稱之為緊急狀態。緊急狀態與普通應急情況的主要區別,在於危害和威脅的社會公共性、社會整體性和極端嚴重性。也可以說,緊急狀態面臨的是最高程度的社會危險和威脅。
從法治的角度,憲法和法律應當對可以導致緊急狀態的危險和威脅及其程度作出規定,對於不能預見或者難以確定其危險性和危險程度的情況,也應當規定有關國家機關的認定職責和許可權。國外早期立法一般認為戰爭和內亂是引起緊急狀態的主要原因,當代立法還將公共衛生災難、生態環境災難、事故災難、經濟危機、社會公共安全和自然災害納入可以導致緊急狀態的事件。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可以造成極端社會危害性的事件主要可以概括為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事故災難、社會公共安全事件四大類,其他可能導致緊急狀態、但是目前還難以準確預見的突發公共事件,可以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
第二,國家機關需要行使緊急權力和採取一切必要的非常措施,否則不足以控制和消除極端嚴重的威脅和危害。由於國家本身和社會整體利益受到威脅和危害,國家必須享有為控制這種極端威脅和危害所必需的緊急權力,採取有效和合法的一切措施。緊急狀態下國家活動的主要特徵,是國家權力呈現向行政機關集中的趨勢,並主要由行政機關實行集中統一指揮和採取非常控制措施。如果客觀情況並不需要具有這種特徵的國家活動,採取一般法律措施就可以控制局面,那就不需要實行緊急狀態。
第三,社會成員將負擔非常社會義務。緊急狀態下受到極端嚴重威脅和危害首先是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為了維護、保全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社會成員將作出一些犧牲,法律賦予的一些權利將受到一定限制,個人的財產可能被徵用。從國外的情況看,實行緊急狀態、克服緊急狀態危機是要付出高昂代價的,這種代價不僅是物質的,還有人們的心理和精神的,不僅是財產的,還包括法律制度的(中止憲法、法律確定的一些制度等)。因此,實行緊急狀態的條件和期限都要受到嚴格的限制,絕對不允許將緊急狀態永久化,一旦實施緊急狀態的條件不再存在,必須依照法定程式及時宣佈解除。
第四,緊急狀態在性質上是一種非常法律狀態。實行緊急狀態的目的是透過對國家一些權力的調整、對社會成員一些權利義務的重新確定,以及時、有效地控制、消除威脅和危害。換句話說,就是要對一些重要法律問題做出新的安排,而且這種新的安排就是要賦予國家一種特別權力,可以對憲法和法律關於國家活動和個人權利的某些規定加以調整。從這個意義上,緊急狀態是一種法律狀態、是一種憲法性制度。作為一種法律制度,緊急狀態要回答的問題是,如何在緊急情況下使國家的活動有所遵循,不允許任何人和任何機構以克服危機為由脫離法律的規範、約束而為所欲為。在憲法意義上,任何國家活動,即使是為了克服嚴重社會危機的行為,都需要在法律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都有向人民說明其正當性的義務。
總之,實行緊急狀態對一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傷害都會很大,是不得已採取的斷然措施。因此,各國都把有效預防、及時應對各種突發事件、減少緊急狀態的發生,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