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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雪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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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真誠的賈老師
我先提幾個問題,也是幾個分紅時的前提條件。
雖然你有出資,但是購買的是公司的實際股權嗎?
如果是,有沒有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如果有,有沒有簽訂股權代持協議?
如果也有,協議裡有沒有明確表示你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約定分紅的條件、比例、週期?
協議裡有沒有退出機制,如果有,你的離職行為是不是違反了約定的條款?好,我話問完,誰贊成、誰反對?
開個玩笑,言歸正傳。接下來是科普+問題解決時間。
股權激勵常見的模式有三種:乾股、期權、實股。形式不同、相應的權利與義務也不同。乾股:又叫分紅股,只有分紅權(多幹活、完成任務指標,年底開開心心拿分紅);實股:按照約定價格和比例,一次性出資購買公司股份,成為公司實際股東,享有所有股東權利;期權:其實就是可以慢慢地花錢把自己手裡的乾股變成實股。三種形式的主要區別不在於有沒有花錢,而在於激勵物件所能夠享有的權利。
股權激勵的流程:確定激勵股份數量和來源——設定准入條件選擇激勵物件——針對不同激勵物件選擇激勵方式——起草股權轉讓協議等相關條款(包括考核條件、退出機制等保護措施)——雙方協商、確定條款內容、簽訂協議+打款——激勵物件努力完成考核條件,公司方按照協議約定給予分紅等獎勵。
如果題主你當時是出資購買公司實股、且簽訂了合理合法的協議、協議條款有明確約定進入退出機制、分紅條件、數量、週期,且你的行為沒有給公司造成鉅額損失(股權激勵期間),那麼公司就必須按照協議約定的給你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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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昌來律師
員工離職後,股權如何處理?那得看這個股權本身是怎麼回事了!
如果員工本來就是股東,原始股東,按照投資協議和公司章程約定履行完畢出資義務了,那麼再看公司章程有沒有就股權轉讓的問題做出專門的約定,如果有約定那按照約定辦,前提是約定不違法;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那麼這個股權是乾淨的,沒有任何負擔,那麼你儘管辭職,對股權沒有任何影響,這是一種情況。
如果你這個股東是後來透過股權激勵由公司和其他股東給你的,包括有對價和無對價,那就要好好看看你這個股權激勵方案和股權激勵協議的約定了!如果有約定退出條款,那就按照約定來吧,有些情況下股權激勵方案也會約定你作為員工一旦離職就收回或者說回購你的股權。
其他各種情況也會有,但總的來說,股權是你對享有的權利,包括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員工是與公司發生的勞動合同關係,二者是不用的性質。如果沒有特別的情況,二者相互是沒有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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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野馬和尚
你的這個問題,在實業界的股份有限公司裡,具有普遍性,是很平常的一種情況。沒有那麼複雜……
從你描述的詳情看,基本可判斷你公司股權設定的框架要點:
1.公司股份制改造是2014年,原始股1元/股。
2.持股結構為: 創始股東+高管。其中創始股東有可能包含有 法人股東及自然人股東。
3.骨幹團隊持股,採用自然人股東掛靠的“拖拉機”方式。而不是另設持股平臺(有限合夥)。
從你持股明細賬看,公司有兩次股權變化:
12014年原始股,1元/股,1萬股。
22017年增資擴股,2.02元/股,是按淨資產計價的,10萬股。可能是股權激勵。
弄清楚上述要點後,你提出的訴求基本上就比較清楚了。
1你與公司不存在股權糾紛問題。因為你提出辭職,公司按 本金 回購了你的股份。證明公司章程、代持協議、股權激勵條款,這些法定契約,對股權處置 (特別是回購價格)都規定得非常明確。這也是實業界通行做法。你可以去查閱你公司檔案,看是否如我所說。
2退回本金後,不可以要求公司補償你的分紅。公司每年審計報告出來後,都會召開董事會及股東大會,並出具有董事會決議及股東會決議,這兩份決議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你的描述中說得很清楚 幾年沒有分過紅,證明股東會決議中沒有分紅的決議。
就如你在A股市場買入一隻股票,當這隻股票進入分紅季時,你將股票賣出了,在股權登記日你沒有持股。當然就沒有享受紅分權利。
3資金購買股份 不是存 銀行存款,沒有利息。股份只享有分紅和代行使股東的約定權。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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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業管理研究院
員工解約、辭職、離職時的期權處理方式:
一、 董事會認定的有特殊貢獻者,在提前離職後可以繼續享有股票期權,但公司有足夠證據證明股票期權的持有人在離職後、期權尚未行權前,由於其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或雖未給公司造成損失,但加入與公司有競爭性的公司的,公司有權中止直至取消其期權;
二、 未履行與公司簽定的聘用合同的約定而自動離職的,終止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
三、 因公司生產經營之需要,公司提前與聘用人員解除合同的,對期權持有人尚未行權部分終止行權;
四、 聘用期滿,期權尚未行權部分可以繼續行權;
五、 因嚴重失職等非正常原因而終止聘用關係,對尚未行權部分終止行權;
六、 因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尚未行權部分終止行權;
七、 因公司發生併購及其他公司的實際控制權、資本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原有提供期權股份部分的股東應當保證對該部分股份不予轉讓,保證持有人的穩定性,或者能夠保證新的股東對公司期權方案執行的連續性
是這樣的,本人2013年入職現在的公司(未上市,公司註冊資金5000萬元),2014年公司以入股入資的形式,讓我購買了公司1萬股,股價1元/股,合計1萬元,然後2017年同樣的形式,購買了公司10萬股,股價2.02元/股(按財務報表所有者權益除以註冊資金的數字),合計20.2萬元。兩次購買都市掛靠公司自然人股東下面,從2014年至今公司也未進行任何形式的分紅,且每年公司財務報表都是盈利狀態。現公司進行業務整改,本人提出離職,同時公司進行回收股份,退回21.2萬元資金,現諮詢下,除公司退回21.2萬元資金外是否可以再向公司申請2014-2018年期間的分紅;再就是公司回收這兩筆股份應按什麼標準對應回收;除此以外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應利息;有無相應的法律依據做支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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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於你是隱名股東,不知有沒有個這位自然人簽訂代持協議。分析你的問題,其一,股權回購的價格,應當以現在的價值為準,可以協商評估作價,也可以由第三方評估。其二,你持股期間的股利屬於你,你可以檢視公司每年的財務報表,確定利潤金額,當然你不能強制要求分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