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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手機使用者85055762036

    用甲、乙、丙進行人物設定,甲欠乙一筆錢款,甲讓朋友丙幫忙還了欠乙的錢款,甲丙之間無其他債權債務關係,現甲不還朋友丙的錢,丙欲起訴朋友甲還錢。

    甲和丙之間由於債務轉讓而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根據現有的證據,丙只能提供自己在銀行的交易流水,即銀行轉賬憑證,以及手寫的對方開戶行和名字。

    證明責任由誰承擔是由法律和司法解釋預先確定的,是一種擬製或假定,可能與案件的客觀事實不相符合。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將其主張的事實證明到相應標準,否則其將承擔證明責任的不利後果。具體到本案,丙是主張積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本案中丙應該承擔證明責任,當證明不能時就要承擔不利後果。

    根據前述,丙只能提供銀行轉賬憑證和甲手寫的對方開戶行和名字。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單純的銀行轉賬憑證無法證明案件事實,只能證明丙曾經向該賬戶打過一筆錢,至於這筆錢是基於怎樣的目的和用途匯給對方的無法證明。甲和丙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無法透過丙向乙轉賬的事實得以確立和證明,換句話說,丙向乙的這筆匯款不能證明甲新成為丙的債務人這個事實。如果要透過訴訟解決糾紛,丙應該與甲有書面的債務轉讓協議(債務轉讓是需要債權人同意的,本案中乙接收了這筆匯款,可以視為透過行為同意債務人甲與第三人丙進行債務轉讓),或者能夠證明丙匯款給乙,就是替甲還錢給乙的這個事實,而非基於其他借款事實的還款行為,也不是新的借貸行為。丙可以在與甲後續的交涉中,簽訂一個借款協議,協議內容明確替甲還錢的事實,甲丙自願達成協議,就甲丙之間的債權債務達成新的還款協議。如果甲不配合,丙也可以通過錄音、證人作證等方式來證明借款事實。總而言之,單就一份銀行轉賬憑證是無法證明案件事實的,該轉賬憑證也只能作為間接證據而存在。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你希望羽泉組合重新繼續下去不,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