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贗品, 正品屬泥範制錢,表面粗糙,文字凹凸不平。銅色泛青。 此錢幣體光滑,文字工整屬描紅翻砂制錢。因加鉛過多。錢身發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在政治大一統時,將分佈在楚國的銅貝區(今江淮長江以南地區)、南韓、魏國的布幣區(今山西省、河南省)和齊國、燕國的刀幣區(今山東、河北、遼寧省),這三大錢幣分佈區域,統一在秦國的方孔圓錢區。這種方孔外圓形制的銅錢,使用二千多年,一直至廿世紀初期,對中國貨幣產生了巨大影響。 秦使用的錢幣有黃金、半兩、布,主要使用的是銅幣,銅幣名稱為“半兩”,是紀重幣。惠文王二年(前336年)初行錢,初期的半兩錢直徑多在30毫米以上。贏政在公元前221年統一中國,“以秦法同天下之法,以秦幣同天下之幣”。“半兩”作為法定貨幣推向全國。秦朝以半兩作為主要流通手段,黃金為上幣,以鎰(二十兩或二十四兩)為單位,主要用於宮廷對外賞賜,饋贈及大宗交易。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幣。另外,有實物貨幣——布。據1975年冬,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簡,有關於法律的十八個律名,其中“金布律”所載:“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其所以要規定每匹布的長度與寬度,目的在於統一標準,以便於作為流通手段。每匹布與銅錢的兌換率,《金布律》也作了明確規定:“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即每一匹布可以當銅錢十一枚使用。為了不許商賈重錢輕布,或者重布輕錢,《金布律》還規定:“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意即對錢與布這兩種流通手段,不許有所選擇。正因為法律嚴格規定錢與布,即銅幣與實物貨幣並用,所以涉及這一內容的法律,便謂之《金布律》。從《金布律》中我們可以看出,秦朝商品經濟的發展程度,還沒有發展到完全排除實物貨幣作為流通手段的程度。《金布律》規定:“錢十一當一布”的錢與布比值,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換及量刑,從竹簡中反映出,當提到錢的出入“贏”、“不備”數量時,使用“十一”的整倍數為單位,當提到糧食及其他物資數量時,則不使用十一的整倍數為單位,這說明秦朝時,錢幣的進位制是“十一進位制”。 秦朝對錢幣的管理也有一定的法律條文,不允許盜鑄錢幣。在竹簡《封珍式》中,有一名佚名爰書載:“某裡士五(伍)甲、乙縛詣男子丙、丁及新錢百一十錢,容(鎔)合,告曰:“丙盜鑄此錢,丁佐鑄。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錢,容(鎔)來詣之”。在這裡“丙盜鑄新錢,丁佐鑄”,均被同伍甲、乙二人捕獲告發,隨同其所鑄新錢及錢範一併交給官府。由此,可以看出盜鑄錢幣是犯法的,官府是嚴禁私鑄。 秦主要使用的錢幣是銅幣半兩錢。“半兩”錢依鑄行時間先後劃分為兩個階段,以公元前221年,始皇帝統一六國為界,前期的為秦國半兩,後期的謂秦朝半兩。 秦國半兩錢初鑄於惠文王二年(前336年),重十二銖,系紀重錢,是戰國時期的區域性貨幣,流通範圍限於秦國領土之內。秦國半兩形制採用方孔圓錢,這與當時人們對自然的認識有關,當時人們認為天是園的,地是方的,採用了天圓地方的形制。這種方孔圓錢人們易於攜帶,用繩索在方孔中穿後成為一串,方孔還可以預防旋轉,方便了人們的日常生活需要,為後世人們所接受,在中國一直流傳到廿世紀初期,並影響到日本、南韓、北韓、越南等國。秦國半兩直徑、重量相差較大,錢文為大篆,字形或大或小,筆劃粗細不等,有缺筆、缺字及無文現象。錢形周邊未經修磨加工,多毛刺,流槽處形成鑄柄多保留。鑄造採用分流直鑄工藝,形成上下或左右鑄口或鑄柄,錢範最後一個為單鑄口。留有兩個鑄柄的半兩錢,狀如燈籠,俗謂之燈籠錢。目前,分流直鑄式錢範有明確出土地點的有:1、陝西風翔縣東社村。東社村位於春秋戰國時,秦都雍城之南區。2、1982年陝西岐山縣故郡鄉坑亢家村。岐山是秦國舊地。3、1959年陝西省博物倌徵集,西安附近出土。這三範錢徑資料分別為:33毫米、32毫米、31毫米,從這裡可反映出秦國京城附近鑄行的錢幣約為30毫米,與1980年四川青川縣郝家坪秦墓出土有紀年(秦昭王元年 前306年)七枚半兩錢基本相符。伴隨著秦王朝統一戰爭的進展,秦轄地域不斷擴大,商品交易所需用量隨之增大,加之戰爭費用支出,需要在新佔領地購買日用品,“半兩”錢也就逐步散落到各地。
是贗品, 正品屬泥範制錢,表面粗糙,文字凹凸不平。銅色泛青。 此錢幣體光滑,文字工整屬描紅翻砂制錢。因加鉛過多。錢身發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在政治大一統時,將分佈在楚國的銅貝區(今江淮長江以南地區)、南韓、魏國的布幣區(今山西省、河南省)和齊國、燕國的刀幣區(今山東、河北、遼寧省),這三大錢幣分佈區域,統一在秦國的方孔圓錢區。這種方孔外圓形制的銅錢,使用二千多年,一直至廿世紀初期,對中國貨幣產生了巨大影響。 秦使用的錢幣有黃金、半兩、布,主要使用的是銅幣,銅幣名稱為“半兩”,是紀重幣。惠文王二年(前336年)初行錢,初期的半兩錢直徑多在30毫米以上。贏政在公元前221年統一中國,“以秦法同天下之法,以秦幣同天下之幣”。“半兩”作為法定貨幣推向全國。秦朝以半兩作為主要流通手段,黃金為上幣,以鎰(二十兩或二十四兩)為單位,主要用於宮廷對外賞賜,饋贈及大宗交易。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幣。另外,有實物貨幣——布。據1975年冬,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簡,有關於法律的十八個律名,其中“金布律”所載:“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其所以要規定每匹布的長度與寬度,目的在於統一標準,以便於作為流通手段。每匹布與銅錢的兌換率,《金布律》也作了明確規定:“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即每一匹布可以當銅錢十一枚使用。為了不許商賈重錢輕布,或者重布輕錢,《金布律》還規定:“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意即對錢與布這兩種流通手段,不許有所選擇。正因為法律嚴格規定錢與布,即銅幣與實物貨幣並用,所以涉及這一內容的法律,便謂之《金布律》。從《金布律》中我們可以看出,秦朝商品經濟的發展程度,還沒有發展到完全排除實物貨幣作為流通手段的程度。《金布律》規定:“錢十一當一布”的錢與布比值,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換及量刑,從竹簡中反映出,當提到錢的出入“贏”、“不備”數量時,使用“十一”的整倍數為單位,當提到糧食及其他物資數量時,則不使用十一的整倍數為單位,這說明秦朝時,錢幣的進位制是“十一進位制”。 秦朝對錢幣的管理也有一定的法律條文,不允許盜鑄錢幣。在竹簡《封珍式》中,有一名佚名爰書載:“某裡士五(伍)甲、乙縛詣男子丙、丁及新錢百一十錢,容(鎔)合,告曰:“丙盜鑄此錢,丁佐鑄。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錢,容(鎔)來詣之”。在這裡“丙盜鑄新錢,丁佐鑄”,均被同伍甲、乙二人捕獲告發,隨同其所鑄新錢及錢範一併交給官府。由此,可以看出盜鑄錢幣是犯法的,官府是嚴禁私鑄。 秦主要使用的錢幣是銅幣半兩錢。“半兩”錢依鑄行時間先後劃分為兩個階段,以公元前221年,始皇帝統一六國為界,前期的為秦國半兩,後期的謂秦朝半兩。 秦國半兩錢初鑄於惠文王二年(前336年),重十二銖,系紀重錢,是戰國時期的區域性貨幣,流通範圍限於秦國領土之內。秦國半兩形制採用方孔圓錢,這與當時人們對自然的認識有關,當時人們認為天是園的,地是方的,採用了天圓地方的形制。這種方孔圓錢人們易於攜帶,用繩索在方孔中穿後成為一串,方孔還可以預防旋轉,方便了人們的日常生活需要,為後世人們所接受,在中國一直流傳到廿世紀初期,並影響到日本、南韓、北韓、越南等國。秦國半兩直徑、重量相差較大,錢文為大篆,字形或大或小,筆劃粗細不等,有缺筆、缺字及無文現象。錢形周邊未經修磨加工,多毛刺,流槽處形成鑄柄多保留。鑄造採用分流直鑄工藝,形成上下或左右鑄口或鑄柄,錢範最後一個為單鑄口。留有兩個鑄柄的半兩錢,狀如燈籠,俗謂之燈籠錢。目前,分流直鑄式錢範有明確出土地點的有:1、陝西風翔縣東社村。東社村位於春秋戰國時,秦都雍城之南區。2、1982年陝西岐山縣故郡鄉坑亢家村。岐山是秦國舊地。3、1959年陝西省博物倌徵集,西安附近出土。這三範錢徑資料分別為:33毫米、32毫米、31毫米,從這裡可反映出秦國京城附近鑄行的錢幣約為30毫米,與1980年四川青川縣郝家坪秦墓出土有紀年(秦昭王元年 前306年)七枚半兩錢基本相符。伴隨著秦王朝統一戰爭的進展,秦轄地域不斷擴大,商品交易所需用量隨之增大,加之戰爭費用支出,需要在新佔領地購買日用品,“半兩”錢也就逐步散落到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