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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法》共7章97條,具有豐富的內涵。其核心內容簡略歸納如下。

    (1)三大目標《安全生產法》的第一條,開宗明義地確立了透過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措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需要實現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標: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由此確立了安全(生產)所具有的保護生命安全的意義、保障財產安全的價值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生產力功能。

    (2)五方執行機制(五方結構) 在《安全生產法》的總則中,規定了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總體執行機制,包括如下五個方面:政府監管與指導(透過立法、執法、監管等手段);企業實施與保障(落實預防、應急救援和事後處理等措施);員工權益與自律(8項權益和3項義務);社會監督與參與(公民、工會、輿論和社群監督);中介支援與服務(透過技術支援和諮詢服務等方式)。

    (3)兩結合監管體制《安全生產法》明確了中國現階段實行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管體制。這種體制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礦監督、建築、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專項監管相結合的體制。其有關部門合理分工、相互協調,相應地表明瞭中國安全生產法的執法主體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相應的專門監管部門。

    (4)七項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產法》確定了中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制度。分別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務制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5)四個責任物件《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對中國安全生產具有責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政府責任方,即各級政府和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責任方;從業人員責任方;中介機構責任方。

    (6)三套對策體系 《安全生產法》指明瞭實現中國安全生產的三大對策體系。①事前預防對策體系,即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三同時”、保證安全機構及專業人員落實安全投入、進行安全培訓、實行危險源管理、進行專案安全評價、推行安全裝置管理、落實現場安全管理、嚴格交叉作業管理、實施高危作業安全管理、保證承包租賃安全管理、落實工傷保險等,同時加強政府監管、發動社會監督、推行中介技術支援等都是預防策略。②事中應急救援體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區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體系,制定社群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源的預控,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③建立事後處理對策系統,包括推行嚴密的事故處理及嚴格的事故報告制度,實施事故後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強化事故經濟處罰,明確事故刑事責任追究等。

    (7)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六項責任 《安全生產法》特別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作了專門的確定。確定如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報告並如實反映生產安全事故。

    (8)從業人員八大權利《安全生產法》明確的從業人員的八項權利是:①知情權,即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②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③批評權、檢舉權、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④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⑤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⑥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⑦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⑧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9)從業人員的三項義務《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從業人員的三項義務:①自律遵規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②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③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10)四種監督方式 《安全生產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確規定了中國安全生產的多種監督方式。①工會民主監督,即工會有權對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②社會輿論監督,即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③公眾舉報監督,即任何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個人做出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行為時,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④社群報告監督,即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11)88種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政府、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可能產生的88種違法行為。其中生產經營單位及負責人30種,政府監督部門及人員5種,中介機構1種,從業人員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有2種。

    (12)十三種處罰方式《安全生產法》明確了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對政府監督管理人員有降級、撤職的行政處罰;對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令改正、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的處罰;對中介機構有罰款、第三方損失連帶賠償、撤銷機構資格的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有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經濟罰款、責令停止建設、關閉企業、吊銷其有關證照、連帶賠償等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有行政處分、個人經濟罰款、限期不得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降職、撤職、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等處罰;對從業人員有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的處罰。無論任何人,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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