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與FIBA走步規則的比較: 1、NBA的走步規則比FIBA規則多規定了一些特例,例如: “f 一名球員嘗試投籃後,如果球沒能碰到籃板、籃筐或者另一名球員,投籃者不得成為第一個接觸球的人。 g 一名球員不得成為第一個接觸他自己傳出的球的人,除非球碰到了他所進攻的籃板,籃圈,或者另一名球員。” 這兩條在NBA規則中特別明文禁止,而在FIBA規則中並沒有提及,也就是沒有明文禁止。 2、關於持球滑行的區別。 FIBA規則明文規定了隊員跌倒、躺或坐在地上時的走步情況,原文如下:“25.2.3 隊員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 當一名隊員持球時跌倒和滑動在地面上,或躺或坐在地面上獲得控制球是合法的。如果而後該隊員持著球滾動或試圖站起來是違例。” 而NBA規則則是規定“e 一名球員持球落地,或者停下時,不得依靠滑行獲利。” 對比發現,FIBA規則允許球員以躺或坐的姿勢在地面上控制球並滑行,只要不抱著球滾動或站起來,而NBA規則完全禁止任何形式的滑行獲利。當然至於如何才叫“獲利”就要看裁判的理解了。 3、關於單腳跳的區別。 NBA規則明文禁止單腳跳,規則原文如下:“h 在停止運球或者獲得對球的控制時,一名球員不得連續以同一只腳接觸地面(單腳跳)。” 而FIBA規則卻沒有禁止單腳跳,見規則25.2.2:“對在場上控制了活球並已確立中樞腳的隊員的帶球行進”,規則規定“移動時:傳球或投籃,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並一腳或雙腳同時落地,之後可以抬起一腳或雙腳,但一腳或雙腳抬起後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腳不得落田地面。” 可以看到,FIBA規則規定在移動中,跳起中樞腳後可以一腳落地,但沒有規定落地的必須是非中樞腳。那麼是否可以以中樞腳為支撐做單腳跳呢?在這條規則中貌似並沒有禁止。 4、關於跳轉身動作的區別。 FIBA規則25.2.2“對在場上控制了活球並已確立中樞腳的隊員的帶球行進”中規定“雙腳站在地面上時:傳球或投籃,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但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腳不得落回地面。” 對這一規則,我這樣理解,雙腳在地接球,隊員以中樞腳為軸做轉身動作時,一旦中樞腳和非中樞腳同時離地,在出手前如果非中樞腳落回地面(即跳轉身動作),就是帶球走。即FIBA規則禁止球員做跳轉身的動作。 而對於這一動作,NBA規則的規定卻有所不同:“d 如果一名球員處於控制球狀態,從地面抬起了中樞腳,則必須在中樞腳落到地面之前將球傳出或者投出。” 不同之處在於,NBA規則規定,中樞腳抬起後,出手前中樞腳不得落回地面,卻沒有禁止非中樞腳落回地面。那麼如果在轉身時,中樞腳和非中樞腳同時離地了,且出手前非中樞腳落回地面,也是不違反規則的。也就是說,NBA規則沒有禁止跳轉身的動作。 很明顯,FIBA規則對轉身動作的規定更為嚴格,要求在整個轉身動作中中樞腳都不得抬起。而NBA規則對這一動作則放得比較寬,允許轉身的同時中樞腳離地的情況。 5、關於移動中接球瞬間任一腳在地情況下的中樞腳確認。 先看FIBA規則:“25.2.1 對在場上接住活球的隊員確立中樞腳: 移動時: 如果一腳正觸及地面,該腳成為中樞腳。如果隊員雙腳離地後一腳落地,於是,該腳成為中樞腳。” 舉例說明,在上籃時,如果接球瞬間雙腳騰空,之後右腳著地,則右腳為中樞腳,接下來可以左腳著地,右腳抬起,起跳出手,只要在出手前任一腳沒有落回地面,這個動作就是合法的。也就是說,接球后還可以走兩步。 而如果接球瞬間右腳已經在地,則右腳確認為中樞腳,接球之後只能左腳著地,右腳抬起,起跳出手。也就是說,接球后只能走一步。 但如果仔細回憶所做的動作,大部分人無論接球瞬間是否有腳在地,在接球后都是走兩步上籃,而這種動作一般裁判也不會認為是走步。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偷半步”。因為接球瞬間雙腳的著地情況很難以肉眼去捕捉,別說裁判了,即便是做動作的球員本人也未必清楚那一瞬間的情況。因此只要這個動作做得不是太慢,裁判通常都認為接球瞬間球員的雙腳是騰空的。也就是說,裁判在平時的判罰中總是預設接球后可以走兩步。 再來看NBA規則對這種情況是如何定義的。NBA聯盟在10年之前就這一情況的規定與FIBA規則是一致的,但在10賽季修改了走步規則:“b 當一名球員在移動中接到傳球,或者正結束運球,可以在停下、傳球或者投球之前走兩步。當一名球員在移動中接到傳球,必須在第二步邁出前令球離手以開始運球。第一步發生於球員在控制住球之後,有一隻腳,或者雙腳同時接觸地面時。” 重點在最後一句,第一步的確認。規則明文規定第一步發生在球員在控制住球之後,任一腳觸地時,這就排除了球員在控制球的同時,任一腳在地的情況。 為了便於大家比較,我貼出修改前後的規則原文: 2010版:“The first step occurs when a foot, or both feet, touch the floor after gaining control of the ball.” 2007版:“The first count occurs: (1) As he receives the ball, if either foot is touching the floor at the time he receives it. (2) As the foot touches the floor, or as both feet touch the floor simultaneously after he receives the ball, if both feet are off the floor when he receives it.” 注意關鍵字“touch”和“touching”,前者表示任一腳著地,後者表示任一腳在地。明顯的,舊版規則規定接球瞬間任一腳在地就確認為第一步,而新版規則則完全排除這一情況。 也就是說,球員接球瞬間有任一腳在地的情況,在新版NBA規則中不被認為是第一步。有了這個規則,上面所說的裁判的預設判罰就有了規則的支撐。
NBA與FIBA走步規則的比較: 1、NBA的走步規則比FIBA規則多規定了一些特例,例如: “f 一名球員嘗試投籃後,如果球沒能碰到籃板、籃筐或者另一名球員,投籃者不得成為第一個接觸球的人。 g 一名球員不得成為第一個接觸他自己傳出的球的人,除非球碰到了他所進攻的籃板,籃圈,或者另一名球員。” 這兩條在NBA規則中特別明文禁止,而在FIBA規則中並沒有提及,也就是沒有明文禁止。 2、關於持球滑行的區別。 FIBA規則明文規定了隊員跌倒、躺或坐在地上時的走步情況,原文如下:“25.2.3 隊員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 當一名隊員持球時跌倒和滑動在地面上,或躺或坐在地面上獲得控制球是合法的。如果而後該隊員持著球滾動或試圖站起來是違例。” 而NBA規則則是規定“e 一名球員持球落地,或者停下時,不得依靠滑行獲利。” 對比發現,FIBA規則允許球員以躺或坐的姿勢在地面上控制球並滑行,只要不抱著球滾動或站起來,而NBA規則完全禁止任何形式的滑行獲利。當然至於如何才叫“獲利”就要看裁判的理解了。 3、關於單腳跳的區別。 NBA規則明文禁止單腳跳,規則原文如下:“h 在停止運球或者獲得對球的控制時,一名球員不得連續以同一只腳接觸地面(單腳跳)。” 而FIBA規則卻沒有禁止單腳跳,見規則25.2.2:“對在場上控制了活球並已確立中樞腳的隊員的帶球行進”,規則規定“移動時:傳球或投籃,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並一腳或雙腳同時落地,之後可以抬起一腳或雙腳,但一腳或雙腳抬起後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腳不得落田地面。” 可以看到,FIBA規則規定在移動中,跳起中樞腳後可以一腳落地,但沒有規定落地的必須是非中樞腳。那麼是否可以以中樞腳為支撐做單腳跳呢?在這條規則中貌似並沒有禁止。 4、關於跳轉身動作的區別。 FIBA規則25.2.2“對在場上控制了活球並已確立中樞腳的隊員的帶球行進”中規定“雙腳站在地面上時:傳球或投籃,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但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腳不得落回地面。” 對這一規則,我這樣理解,雙腳在地接球,隊員以中樞腳為軸做轉身動作時,一旦中樞腳和非中樞腳同時離地,在出手前如果非中樞腳落回地面(即跳轉身動作),就是帶球走。即FIBA規則禁止球員做跳轉身的動作。 而對於這一動作,NBA規則的規定卻有所不同:“d 如果一名球員處於控制球狀態,從地面抬起了中樞腳,則必須在中樞腳落到地面之前將球傳出或者投出。” 不同之處在於,NBA規則規定,中樞腳抬起後,出手前中樞腳不得落回地面,卻沒有禁止非中樞腳落回地面。那麼如果在轉身時,中樞腳和非中樞腳同時離地了,且出手前非中樞腳落回地面,也是不違反規則的。也就是說,NBA規則沒有禁止跳轉身的動作。 很明顯,FIBA規則對轉身動作的規定更為嚴格,要求在整個轉身動作中中樞腳都不得抬起。而NBA規則對這一動作則放得比較寬,允許轉身的同時中樞腳離地的情況。 5、關於移動中接球瞬間任一腳在地情況下的中樞腳確認。 先看FIBA規則:“25.2.1 對在場上接住活球的隊員確立中樞腳: 移動時: 如果一腳正觸及地面,該腳成為中樞腳。如果隊員雙腳離地後一腳落地,於是,該腳成為中樞腳。” 舉例說明,在上籃時,如果接球瞬間雙腳騰空,之後右腳著地,則右腳為中樞腳,接下來可以左腳著地,右腳抬起,起跳出手,只要在出手前任一腳沒有落回地面,這個動作就是合法的。也就是說,接球后還可以走兩步。 而如果接球瞬間右腳已經在地,則右腳確認為中樞腳,接球之後只能左腳著地,右腳抬起,起跳出手。也就是說,接球后只能走一步。 但如果仔細回憶所做的動作,大部分人無論接球瞬間是否有腳在地,在接球后都是走兩步上籃,而這種動作一般裁判也不會認為是走步。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偷半步”。因為接球瞬間雙腳的著地情況很難以肉眼去捕捉,別說裁判了,即便是做動作的球員本人也未必清楚那一瞬間的情況。因此只要這個動作做得不是太慢,裁判通常都認為接球瞬間球員的雙腳是騰空的。也就是說,裁判在平時的判罰中總是預設接球后可以走兩步。 再來看NBA規則對這種情況是如何定義的。NBA聯盟在10年之前就這一情況的規定與FIBA規則是一致的,但在10賽季修改了走步規則:“b 當一名球員在移動中接到傳球,或者正結束運球,可以在停下、傳球或者投球之前走兩步。當一名球員在移動中接到傳球,必須在第二步邁出前令球離手以開始運球。第一步發生於球員在控制住球之後,有一隻腳,或者雙腳同時接觸地面時。” 重點在最後一句,第一步的確認。規則明文規定第一步發生在球員在控制住球之後,任一腳觸地時,這就排除了球員在控制球的同時,任一腳在地的情況。 為了便於大家比較,我貼出修改前後的規則原文: 2010版:“The first step occurs when a foot, or both feet, touch the floor after gaining control of the ball.” 2007版:“The first count occurs: (1) As he receives the ball, if either foot is touching the floor at the time he receives it. (2) As the foot touches the floor, or as both feet touch the floor simultaneously after he receives the ball, if both feet are off the floor when he receives it.” 注意關鍵字“touch”和“touching”,前者表示任一腳著地,後者表示任一腳在地。明顯的,舊版規則規定接球瞬間任一腳在地就確認為第一步,而新版規則則完全排除這一情況。 也就是說,球員接球瞬間有任一腳在地的情況,在新版NBA規則中不被認為是第一步。有了這個規則,上面所說的裁判的預設判罰就有了規則的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