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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娛了個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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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2658207959
謝謝邀請,買到過期食品怎麼賠償?有一天,我去店裡買了一件火腿腸,回去開啟一看,都過期十幾天了,我當時很生氣,把火腿腸又退到店裡,我很生氣,只說了一句,像這樣過期的東西你們也賣,不怕顧客只壞肚子了。店員連忙道歉,還說自己沒檢查好,以後會特別注意,如果再發現他店裡有任何過期食品或飲料,隨我怎麼告他都行,這次他退了兩箱火腿的錢,我告訴店員,我並不是在乎你能賠我多少,我在乎的是顧客的健康問題,反正這次我饒過你,決不能有下次。我真的挺恨現在的商家,明明過期變質的東西,你為了錢,就不顧別人的健康嗎?其實,過期變質的食品,應該人人參與,不要買到過期貨認栽,就應該讓那些賣過期貨的商人付岀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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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風普法
去超市購物時,大家是否經常忘記檢視商品的生產日期,買回家後,才發現商品已經過期。怎麼辦?今天就用案例來說明,如何正確且優雅的維權索賠。
案例回顧:李某2014年8月6日在一家超市購買了十袋香辣牛肉乾,單價為22.6元每袋。不過,李某發現包裝袋上的生產日期為2013年8月5日,保質期為12個月的該牛肉乾在其購買時,正好過了保質期。認為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的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十倍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時清理下架。這家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的牛肉乾,系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法院支援消費者李某提出的退還貨款以及十倍賠償金的請求,法院判決超市賠償2260元。
法官觀點:消費者受到損失並非為前提條件。《食品安全法》第96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而現實生活中,經常有經營者認為消費者如果索賠,應該證明食品有安全問題或者證明受到了何種損失。法律則規定,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給予十倍賠償,並非需要明知食品存在安全問題,也不要求消費者受到損失為前提條件。
注意事項:但是,消費者投訴時一定要拿出證據。因此消費者在消費時一定要索要發票,發票是最過硬的證據,此外,消費證據還包括保修卡、合格證及產品說明書、商家出具的售貨憑據等。對這些證據,消費者要妥善儲存,以備消費過程中出現糾紛、損害人身健康、安全、財產損失等侵權行為時使用。如果消費者維權時直接找商家解決,消費者應當記住,原始憑證等有關書面、文字等證據要影印,否則,一旦原始憑證被商家銷燬,維權就變得很困難了。
回覆列表
中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該條法律規定該如何解讀?
第一,“過期食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嗎?
對於《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現行的《食品安全法》並沒有明確做出規定,在本法第34條中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在2015年新的《食品安全法》出臺以後,在全國各地已有多起判例,均把過期食品列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並且最高院的司法判例已做出指導。所以遇到過期食品後,果斷的向商家索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吧。
第二,知假買假可否要求賠償?
在新的《食品安全法》出臺後,在假一賠十的高額賠償下,一群職業打假人開始出現,顧名思義,就是以打假為生的一批人,這群人每天晃悠在各大型超市、食品賣場專門挑過期食品買,一旦買到過期食品,就就找商家進行索賠。這個時候,就有人對職業打假人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進行大討論。然而這一情況中的出現,似乎是意料之外,仔細思考後筆者卻認為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首先,立法者的本意肯定是不包含職業打假人的,因為他使用了經濟學中相當嚴謹的“消費者”一詞,因為消費者的本意是為滿足自身生產生活需要而進行交換的人。顯然職業打假人是被排除在外的。
其次,最為有豐富經驗的立法者,在法律界摸爬滾打多年,豈能不會預想到職業打假人這個群體的出現。關於這個矛盾,最高院在新法出臺不久,就釋出了指導案例,基本案情是這樣的“老張某天逛超市,本來打算買一箱酸奶,結果他發現商品的保質期昨天已經到了,於是他40塊錢買了一箱牛奶,在收銀臺結完賬後徑直走到了服務檯要求賠償。”最後法院還是判決超市賠償老張1000元的賠償。我們可以考慮下這個問題,為什麼知假買假法院會支援呢?立法者的觀點是對食品的監管應當採取嚴厲打擊的原則,商家只要將過期食品投入流通領域,就存在侵害消費者的可能,就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由此可見,在消費者買到過期食品後,可以大膽的要求索賠,商家以消費者知假買假為理由辯駁,法院是不會支援的。
儘管法律規定如此,我們也應該本著一個善良人的基本原則,將法律作為保護自身合法原則的需要,不要向職業打假人去靠攏。
第三,沒有對消費者造成損害,能否要求懲罰性賠償?
可能會有讀者考慮,我只是買到過期的食品,並沒有食用,這樣也能要求價款10倍或1000元的賠償嗎?
——回答是“可以的”,即只要買到過期食品,就可以主張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