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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

    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效能、

    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售後服務、或者服務

    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

    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

    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第十三條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

    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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