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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譚老師呀

    《物權》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也就是說,小區路面的停車位開發商無權,歸業主共同所有,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是否收費。

    但同時,《物權商品房買賣合同》內明示該面積沒有計入公攤則屬於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是有權售賣該地上車位的。

    這兩條律規咋一看有點相互矛盾,細細推敲,就能捋順了 。車位的歸屬權,算不算開發商的,在於前期規劃專案的時候,是否報規劃部門批准同意小區車位,如果部門審批透過,開發商可以拿到車位的“預售許可證”,則車位產權歸開發商所有,任憑開發商。反之,如沒有申報部門或者審批未透過,則車位面積計入公攤的面積,車位的面積平均分攤給每位業主,則產權屬於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只需繳納的車位管理費用即可,開發商無權車位。

    因此,如對開發商要車位有疑慮,可讓開發商出示的證明,若沒有,則將車位是違的。鑑於近期出現了很多天價車位的現象,如果業主覺得車位價格過高,開發商從中牟取暴利,可向物價部門舉報,要求其進行核查。

  • 2 # spades13

    小區外門面房門口的路面屬於業主共用,如果物業公司把它外包租給停車場公司,需要徵得業委會同意(如果沒有業委會則需要徵求半數以上業主同意)。且經營所得歸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可以適當收取管理費。如果沒有徵得業主同意,物業不能把停車位外包。

  • 3 # A九啊

    有些地產商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規定,佔用小區的道路或場地用於停放的車位,全部歸出賣人,出賣人有權出售、出租,對此購房者無權干涉。但實際上,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該地產商在合同裡將小區道路及車位權利規定給自己的條款是違法的。

    這樣的條款違反了《物權法》第73、74條,它排除了業主佔用、使用、收益、處分小區道路和車位的權利。此外,《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應當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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