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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37459333499

    資本家一定是商人,商人未見得是資本家。

    自古以來,商人都是社會主要的構成部分之一,商業的歷史和手工業一樣悠久,早在奴隸社會,市場剛剛出現的時候,商人就出現了。

    在那個時候,近現代意義的“資產階級”顯然還沒有出現。

    在中國以及許多國家,商人自古以來就受到了鄙視,比如“重農抑商”,“無奸不商”,等等。

    這種鄙視的傳統在於商業提供的東西並不像農業和工業一樣明顯,一個農民可以鼓吹他的稻米是對社會的貢獻,而商人則無法拿出這樣的實物了。

    在商人與消費者做買賣的時候,也同樣的受到了鄙視,商人拿到了直觀可見的貨幣作為他的“利潤”,東西淨生產成本為90元,賣了100,商人拿到了利潤。

    而消費者的實際利益在於他效用的增加,開車會給他帶來好處,這個好處比“付出買車的錢的代價”大,但這個好處難以量化,一般人看不見且摸不著,於是便總覺得是消費者一邊吃虧,於是“無奸不商”之類的言語便傳播了開來。

    商人和資產階級具有共同的性質,商人又被人民大眾所鄙夷,因此群眾不免於將“商人”——作為一個貶義詞,和“資本家”等同起來。

    即使是從事純粹的銷售行業的人,也未見得全部都是資本家,甚至還有工人。

    倘若你在銷售的過程中沒有付出勞動也沒有掌握任何資源,那麼商品的生產者為什麼要把商品交給你來賣?他怎麼不自己找消費者買賣呢?

    顯然在“找”這個過程中,你付出了勞動或者掌握了資源,你如果是被商品的生產者僱傭,自己上門推銷,顯然是付出了勞動,你該是無產階級,如果你自己擁有了一家門店,並負責經銷,顯然你是小資產階級,如果你開了一家網站並僱傭別人來銷售,那麼你便是資產階級,這個網站便是你的生產資料,而無論是哪種情況,你都是在賣東西,如果以“賣東西”來定義“商人”的話,這三種人都是“商人”,如果以“賣自己的東西”定義為“商人”的話,後面二者都是“商人”,只有把“僱傭別人來賣自己的東西”定義為“商人”的時候,“商人”這個概念才能被包含在“資產階級”中,但我想一般不會有人這麼定義。

    商人和資本家究竟有沒有差別?不可否認,在馬克思的原本著作中,“資產階級”——“布林喬亞”這個詞本身就有自由商人的意思。

    在馬克思的著名的G-W-G迴圈中,G指的就是用來增殖的貨幣,意即“資本”,商人,毫無疑問是持有“資本”的人,哪一個商人能夠沒有“本錢”呢?

    但僅僅持有“資本”不等於就一定是“資本家”,成為“資本家”必須還有第二個要素,那便是無償佔有別人的勞動。

    如果沒有這個要素,而僅僅持有“資本”,比如菜市場買菜的大媽,或是賣豬肉的屠夫,因為他們根本就沒有“僱傭”任何別人,只是一個人或者一家人單幹,那麼這種人不管有再多的本錢,也不能稱為是資產階級。

    在馬克思的語言中,這種人被稱作“小資”——“小布爾喬亞”,儘管這是一個完全不同的階級,但馬克思同樣使用了“布林喬亞”Bourgeoisie”,因為這個詞本身就帶有“商人”的意思,顯然這種人也是一種“商人”,因此這麼用並無不妥。

    所以在馬克思的話語中,“商人”包含了資產階級和小資兩個階級,商人不能等同於資本家。

    在約翰羅默提出的“一般剝削理論”中,長期從事商業工作並以之為主要收入的商人,和資本家都是可以等價的“剝削階級”。

    羅預設為剝削不僅存在於資本家與工人之間,還存在於一切商品和要素之間,經濟成本為10塊的石油,如果賣出了40塊的價格,那麼顯然便“剝削”了買家,而如果只賣出了5塊錢,那麼便是被“買家”剝削了。

    如果這樣看的話,“勞動”不過也是商品的一種,生產能賣出10塊錢的商品的勞動時間,如果被5塊錢的工資買到了的話,那就是被剝削了,而如果被20塊的工資買到了的話,那便反而是勞動者剝削了資本家,然而後面這種情況幾乎不可能出現,因為如果虧本的話,資本家可以選擇不幹,而勞動者即使虧本也只能選擇幹,因為勞動者的財產遠少於資本家,如果失去收入來源就會生活困難。

    由此看來,資本家剝削勞工的行為,僅僅是博弈論中的一種博弈關係,而且資本家剝削勞工,和石油廠商剝削買家並無區別。

    所以“剝削”存於萬物之間,遠遠不只存於資本家剝削勞工的關係之中,任何一個從事商業並長期獲得超過機會成本的經濟利潤的“商人”,和資本家一樣,都是“剝削”階級。

    羅默所言的確不假,如果僅僅考察純粹的經濟關係的話,沙特抬高油價的惡劣行為一樣是“剝削”的行為,和資本家壓低工資並無二致。長期從事商業並獲得超額利潤的商人,也都是“剝削”階級。

    但我們如果因為剝削的普遍存在就把作為剝削階級的商人和作為剝削階級的資本家視為一樣惡劣的存在,那麼就是陷入新古典見物不見人的走火入魔的領域太深了。

    我雖然提倡進行經濟學的思考,並提倡將經濟因素當作社會問題的主要因素,也並不提倡把經濟因素當作社會問題的全部因素。

    如果我們站在博弈論和純粹的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的確,商人討價還價抬高物價的行為和資本家剝削員工並無二致,但如果我們回到現實之中,就會發現這二者的巨大差別。

    “勞動”,不僅僅是一種生產要素,而且還是與人身福利密切相關的屬性,減輕勞作的強度和和保持人身的自由一樣是人類福利本身的體現,對勞動的剝削是直接對人身的摧殘,是不涉及權利義務概念的物質上的反人類行為,而對石油或者汽車的剝削僅僅是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不合理轉讓。

    資本家,和這資本家之外的商人的區別,就如同買賣人口的生意人和正經生意人的區別,人販子是不是“生意人”?當然是,而且買賣人口賺的錢未見得一定比買賣商品多,買賣人口的“經濟剝削”也未見得比買賣商品嚴重,但是買賣人口是反人類的,是非法的,是必須禁止的,但買賣商品則不是,這是為什麼,這當然是出於經濟學之外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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