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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gghup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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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口一塊豆腐乳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惡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以上輕傷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惡劣”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二人以上輕微傷的;隨意毆打他人達到三次的;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惡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惡劣”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糾集他人三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在五年六個月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5)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每再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1)尋釁滋事帶有黑社會性質的;(2)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4.被害人同時有多處不同程度傷情的,被害人數的刑罰增加量按照最重傷情一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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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可以判緩刑,只要符合條件。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了判緩刑的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2)每增加一人輕傷一級,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二級,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三個月至九個月刑期;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每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數額每再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數額每再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