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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房屋由於年久失修,外立面出現脫落、異常變形等安全隱患,影響公共安全,該由業主還是政府負責修繕?8月14日上午,廣州市法制辦舉行《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草案)》立法聽證會,15位代表針對上述聽證事項展開激烈辯論,建言獻策。這一立法聽證會,在網路平臺向公眾進行了直播。記者瞭解到,早在8月9日,該專題網頁已上線,15名聽證代表已經在網頁上提前表達有關觀點,引發網友踴躍提問、交流。
老舊房屋外立面脫落的事件時有報道,2017年3月荔灣區西華路就發生過牆皮脫落,執信南路社群竹絲崗北直街46、48、50、55號也發生過外立面脫落。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日前走訪竹絲崗北直街看到,一棟樓齡達到36年、8層高的老樓房出現了外立面脫落等安全隱患。其中,第7、第8層的牆皮已經與紅磚剝離,露出2、3釐米寬的空隙,可以伸進一隻手掌,彷彿稍一使勁就能“手動掰牆”。老居民陳先生表示,這棟樓宇大多用作出租,業主們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而且他與老伴的退休金也不高,希望外牆修繕的費用能政府部門或房改前單位與業主共同承擔。
外牆誰管?
老舊房屋由於年久失修,外立面出現脫落、異常變形等安全隱患,影響公共安全,誰應該負責修繕。
現狀:業主租戶間難有共識
聽證陳述人、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住建委)房屋管理處處長張建明介紹,多層建築外立面出現脫落的,以黃泥加砂批蕩、石米批蕩、貼飾面磚(馬賽克、紙皮磚、條形磚)居多,以黃泥加砂批蕩最為普遍。造成脫落的原因多樣,一方面是因為當時技術要求低,建造成本低,也受炎熱潮溼氣候影響;另一方面,不排除個別使用人在室內裝修時,對外牆批蕩產生震動損壞;另外,房改後,業權人缺乏維護和修繕,導致外牆面損擴大、加深,最終出現脫落。相關法律明確,房屋外立面是建築物的共有部位,由全體業主負責修繕。
在現實中修繕最大的難題在於協調。一棟房屋往往涉及數十乃至上百個業主,存在部分業主聯絡不上,部分業主不願意出資而想依賴政府等問題。業主之間、業主和租戶之間也經常無法達成共識,安全隱患難以快速消除。
觀點一:物業企業或業主承擔
支持者12人
應該按照《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消除安全隱患,沒有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全體業主消除安全隱患,費用由業主共同承擔。
◆理由:應當遵循“誰受益誰承擔費用”原則
廣東匯建檢測鑑定有限公司負責人、市民聽證代表鄭紹永支援以上觀點。“中國目前的房屋建築相關行政法規的解釋,外立面屬該棟樓業主共有,故維修費用理應業主共同承擔,這遵循‘誰受益,誰承擔費用’原則,業主不能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
“近幾年我們經常看到媒體報道外牆脫落傷人事件,甚至是造成傷亡事故,因歷史遺留問題,很多房屋產權公私交錯,因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政府在處理外牆傷人事件時也沒有明確統一的處置方案,在責任認定上比較模糊,經常需要走司法程式才能得以實施。所以很有必要儘快在這方面進行立法,明確責任主體,進一步敦促責任主體及時做好外立面維修養護工作,定期做外立面安全檢查。”
◆建議:房管部門先墊資修繕,再向業主追繳費用
來自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行業協會聽證代表王利敏建議,可以參考政府對低保等困難戶危險房屋治理費用補助措施,在外牆脫落等維修上給予低保等困難戶一定費用補助。
針對業主委員會有可能不同意使用維修資金修繕外立面的問題,王利敏建議可參考上海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思路,由區房管部門代為修繕,相關費用由相應的中介機構審價並明確繳費期限,如果業主拒不付費,可由房管部門對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
觀點二:應當由政府承擔
支持者3人
房屋外立面不僅涉及城市形象,還涉及公共安全。消除房屋外立面脫落對於公共安全的影響應由政府負責,費用也應由政府承擔。
◆理由:集資難、業主不在場、意見不統一、時間滯後
市民聽證代表、廣州越秀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佔海表示,“當前,很多物業公司由於管理費用的升幅小於人工成本的升幅,維繫老舊小區日常裝置維保已經不易,更無力墊資解決公共外牆的整體修繕。房屋外立面涉及城市形象,政府有出資修繕的先例,並且,廣州市政府也有這樣的財政實力。”
王佔海還談到集資難,“專項維修資金需要小區業主人數和建築面積的三分之二通過後方可使用,存在時間週期長等問題。業主集資,更是存在業主不在現場、意見不統一及時間滯後的情況而無法及時徹底解決外牆脫落的根本問題。在各項現有制度處於‘失靈’的情況下,政府部門應該主動參與消除房屋外立面脫落對於公共安全的影響。”
政府部門迴應:
有能力修繕而不修繕,考慮列入失信行為
廣州市住建委物業管理處副調研員張傑表示,政府對願意積極參與外立面修繕的業主,首先要允許他們去維修,不能加以限制,而且要在行政審批的過程中儘量減少審批的環節,加快審批的效率,給其提供便利條件。對於其中的一些低保、低收入的群眾,政府在惠民方面也應有所考慮,和危房改造一樣,對於低保、低收入的群眾應當予以補助。
同時,對有能力去履行但不履行的業主,政府也應該有所措施。張傑認為,目前在行政處罰方面還是有所缺失的。在香港發生的類似情況,除了有行政處罰,甚至有刑事方面的處罰,比如6個月的監禁等。張傑認為,應該增加對個人進行徵信管理,如果應該修繕有能力修繕而沒有修繕的,應該列入失信行為,對其有所約束。
回覆列表
有三種辦法來解決:
一、如果有維修基金,就按流程申請維修基金維修。
二、如果沒有維修基金,就找所居委會、業委會,請他們牽頭維修,費用由該樓棟業主共同分攤。
三、因為房屋外觀涉及到市容市貌問題,可撥打市長熱線或向房產局投訴,有可能主管部門會劃撥經費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