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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思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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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包有時不線上
提問人的問題有很大的問題!
問題一:漲物業費需要2/3業主同意?錯!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在遇到(下圖),第11條中第(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第(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這兩項才需要2/3業主同意,其他公共事項只需過雙半業主同意即可。
問題二:沒有業主足夠的簽字同意不合法?錯!
我們來分析一下,提問人的遭遇有幾種可能性。召開業主大會時和書面徵集意見時,提問人可能未參加或參會未投贊同票,同時,未理解法律之規定。就提問人的表述,出現以下情況:
2、其本人未收到開會通知,或收到了未參加會議,也沒有拿到表決檔案,也或拿到了未投贊成票。
提問人無論參加不參加業主大會,同意不同意漲價方案已然不重要。小區其他雙過半業主同意了漲價方案,即有效,符合法律規定。
對於提問人的主張,有前述兩個明顯的疏漏。如果因為此向法院提請訴訟,作為法官在接案時就能很明顯的判斷,起訴人主張的證據明顯的不充分,主張的理由偏頗。被法院拒絕立案也就情理可原了。
接了這種理由證據不充分的案子純屬浪費大家的時間,浪費了公共資源。(接案的法官也怕他的領導問他:這種案子你都接,說說看,是能力問題,還是態度有問題?)
業主是有權起訴物業公司的。但要證據充分,依據合理。所謂有理有據,方可行。 -
3 # 大力出奇跡62396821
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這句沒聽過?還百分之多少的業主同意?人家沒事就你家有事誰會關心你?別忘了現在是老人都不敢付的年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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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幸運無敵
個人起訴物業公司勝訴的案列還是有不少的,所以這個說法不成立。
至於有人說,作為個人,要起訴物業公司很難勝訴,這些跟物業公司是為整個小區集體服務有關,也跟很多小區業主對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內容不瞭解有關,也跟業主收集證據難有關,同時也跟業主集體意識觀念淡泊等很多問題有關。
我曾看到過很多業主都是說對物業的服務不滿,或者說覺得物業公司本末倒置管理了小區業主。可是這裡又有多少業主能知道物業公司應該提供的又是那些服務,有那些服務不是物業公司的提供範圍之內的?有很多業主會說物業公司管理了小區業主的,但是誰又想過,物業公司所對小區的業主進行的集體管理,那也是執行的是物業協議裡的集體秩序的維護?一個這麼大的小區,一個這麼大的集體,就必然會需要一個集體的秩序要大家來遵守,否則小區不是亂套了?那麼這個秩序規定是誰制定的?是地方法規制定的,是相關部門來制定的,是由業主大會來制定的,物業公司只是維護和執行這些規定。
我們很多業主,總是在有需要物業公司需要執行和維護相關規定的時候,覺得物業公司權利太小。在自己不想遵守相關規定的時候又覺得物業公司權利太大。比如很多業主在遇到其他業主擾民的時候,總是第一時間找到物業公司,希望物業公司來阻止別人擾民的行為,這個時候怎麼就不覺得,物業公司阻止他人擾民是管理他人不應該了呢?這個時候被擾的業主不僅不覺得物業公司不應該阻止這些擾民的人,不覺得不應該管理這些人了。反倒是如果物業公司如果沒有阻止得了的話,又覺得物業公司沒有作為了,可是物業公司作為一個服務企業,有的只是勸導的權利,哪裡來的強行制止的權利?這個時候業主因為物業公司制止不了而覺得物業公司沒有作為了,要去告物業公司不作為了,你覺得,這樣的投訴物業公司無作為會贏嗎?所以大家也要知道物業公司的服務內容和範圍。
很多業主在遇到其他業主不遵守小區規定而影響到自己的時候,比如別人亂扔垃圾、別人亂停亂放、別人佔用樓道、別人施工擾民的時候,就覺得物業公司應該去管理這些人了,不去管理還不願意。可是當自己在樓道擺放東西被制止的時候,當自己遛狗被勸說的時候,當自己停放別人車位的時候,當自己夜裡喝酒唱歌的時候,被物業公司去勸說制止時,又覺得自己業主的權利被侵犯了,覺得物業公司耍流氓了,你們說,這樣的起訴能贏嗎?
所以說,業主們首先也要知道小區是集體的小區,業主是集體裡的一份子,我們做做事的時候需要考慮集體的需要和秩序。雖然業主是小區的主人,但是業主只是小區的主人之一,小區是一個大家庭,不是說只要是業主就可以想怎麼樣就怎麼樣了,小區也有小區的制度,小區的制度也需要大家共同來遵守。只有我們大家都瞭解了自己的小區,瞭解了自己小區物業公司的服務範圍和內容,這樣才能客觀的評價出自己小區的物業公司所提供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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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劉教練8962
物業公司是和業主大會(業委會執行)簽訂的服務合同,是獨立的兩個法律主體。所以,業主以個人身份是不能起訴物業管理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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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劍宇天驕
物業的保護傘是政府及政府的職能部門,開發商為了賺錢的同時也幫助了政府搞建設,所以政府及職能部門就網開一面敲詐勒索業主,反正夠級別的領導也不在收費之內!老百姓花錢買房後還要承擔政府給開發商的人情,人民群眾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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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Bruce8
細數不良垃圾物業怎麼破壞小區環境,侵害業主利益!
1.小區正常運作人員,裝置設施減配,人員用中老年,裝置不配齊全,一切以節省開支為主!
2,對小區人員進出不管控,隨意進出,貼廣告的,搞推銷的,當然還有些龍蛇混雜,甚至到小區行竊,導致小區偷盜治安案件時有發生!
3.小區路面,綠化房屋主體,樓道等維修時,以節約成本為主,甚至用原來不一樣的材料,讓小區看起來像打了補丁一樣!紅一塊,綠一塊!路面維修能不修就不修,下雨天甚至有泥濘,綠化帶用最低成本的植物進行補載,讓小區環境不斷下降!
4.小區業主共有的停車費,廣告及其它收入據為己有,從來不用於小區的建設,能撈多一分是一分!
5.小區公共設施,例如水電等,因為維護及前期開發商建設等不到位的問題三天一大修,兩天一小修,讓小區長年像一個工地!
6.想盡辦法巧立名目,掏空小區維修基金,從中牟利,最後維修基金掏空,要業主自掏腰包,損害業主利益!
7.將厭惡設施裝置修建或者放置離業主較為近的地方,如垃圾桶,而且再做清運時,不控制好時間,三更半夜影響業主身心健康!
8.不對小區住改商進行管控,對一些影響業主的比如:麻將館等擾民的商業行為縱容,從中牟利收好處費,讓原本主要用於居住生活的小區變成一個集市,不斷加劇小區環境惡化!
9.勾結基層政府部門人員,極力阻止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讓小區業主不方便維權,因為沒了業委會,單獨業主維權極其困難,讓原本是小區主人的業主成為了弱勢群體,讓小區側頭側衛成為不良垃圾物業牟利的地方!
這裡大致歸納總結以上問題,在國家不斷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希望相關部門能加強對物業方面的管控,讓小區這個人民生活最重要的地方,不再受到不良垃圾物業的侵害!
回覆列表
作為有所研究的人,我來回答一下吧。
也就是說,物業是靠業主養的,其佔用的資源也都是屬於全體業主的,應該全心全意為業主服務,除此之外再無其他。可現在,物業居然凌駕於業主之上,從服務者變成了管理者,欺壓業主,蠻橫霸道,讓業主怨聲載道,意見很大。
這是誰賦予物業的權力,國家沒有,業主沒有,開發商沒權力給,可物業就是這樣,很多不合理的都在做,而且還很難監管,儘管有可以成立業委會,可很多和物業有扯不清的關係,業委會也變了質,並不是能代表業主利益的機構。
掃黑除惡從物業開始,這是人民群眾的心聲,看來已經激起了眾怒,相信會引起重視,糾治諸多亂像。
按現有政策規定,單個人無法對抗物業,有意見也可以忽略不計,物業不會理睬,投訴政府部門也沒用,畢竟要三分之二業主同意才能有效約束物業各種行為,可業主間要團結一致談何容易,就算成立了業委會很多也是和物業沆瀣一氣,坑害業主。
如果真要起訴到法院,除非有明顯證據證明其違法行為,才能勝訴,改變一些東西,否則就是徒勞無功,毫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