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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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拍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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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偉立蘇
那請問:中醫叫你,吃黑芝麻黑髮,吃紅棗䃼血,吃什麼祛溼,吃什麼補腎,吃什麼來排毒,是不是騙人?還有你沒病,硬說會把你明年夏天會生病治好,是不是騙人?中醫歪理邪說不破,保健品市場問題永遠無法解決。在中醫看來什麼病都不在話下,什麼疑難慢性疾病,三高,癌症等等現代醫學認為無能為力的疾病,他都有辦法治癒。有這些毫無科學,愚味,迷信,歪理邪說存在,保健品誇大宣傳怎不會讓愚蠢者相信呢?怎還怕愚蠢人不來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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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風凌陽師兄
這個不好說,為什麼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往往只能驅散,很少能做出實質性的處罰?是因為他們都有合法性的證明檔案,像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各類手續都是齊全的。中國是個法治社會,人家合法經營,你沒有辦法查人家。另一方面,老人們洗腦,對保健品是絕對擁護的,沒錯,就是要用擁護這個詞!因為他們深深相信保健品是靈藥,可以治療各種疾病,孩子們不想讓他們買保健品,就是為了等他們死後能拿到更多的遺產。在這種情況下,老人們和兒女或者執法者站到了對立面。執法者往往只知道那些騙子在銷售保健品,可老人們卻絲毫不肯透露相關資訊,這樣一來根本無法取證,從而導致騙子們大搖大擺的在光天化日之下,堂而皇之的行騙。
只要全社會聯起手來,用科學的方式向老人們宣傳保健品的騙局,相信總有一天,這些騙子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類似的情況在現實中屢見不鮮:大街小巷上隨處可見散發廣告的人員,大肆宣傳什麼免費進行健康講座,而且前往現場的人員還能收到組織方的實惠禮品:雞蛋、油……等等。到達現場後,所謂的講座結束後便是鋪天蓋地、竭盡所能地宣傳某類保健品的神奇功效,鼓動大家進行購買,而且還能大大的優惠……。往往這些宣傳活動的物件都是年齡較大的人員(可能認為這一群體有時間、有積蓄、有延續生命的意願),但是等老人提著保健品返回家中後,有的冷靜下來感覺購買的保健品毫無用處,或是兒女感覺保健品的價格昂貴,而且可能沒有療效,便立即撥打報警電話,聲稱被騙,要求公安機關立案處理!
目前實踐當中,把保健品納入食品的序列,而不是藥品,但是即使是這樣也要受到高度重視,因為“病從口入”,食品安全責任大於天!那麼,此類情況是否構成法律中規定的詐騙,是否還有其他涉及的罪名,結合實踐工作,我跟大家進行一下交流,希望予以指正:
一是有些情況對生產方、銷售方是不宜按照“詐騙罪”立案偵查的。在實踐中,遇到類似報警,公安機關會展開相應的工作,透過工作發現:有些保健品的生產者確實具備相應的工商部門下發的生產經營手續,並在藥品食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了申請、備案、註冊,取得了相關部門認可,而且有保健品相關檢測報告……,可以說手續比較完備(現在國家對藥品食品安全重視程度大大提高,明目張膽沒有任何許可手續就進行宣傳、銷售的畢竟是少數),有些報警人之所以感覺“被詐騙”,經詢問多數是認為銷售方誇大了保健品的療效進行虛假宣傳,或是感覺價格過高,或是認為生產銷售方手續不完備,希望公安機關介入。這種情況,不符合《刑法》中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也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騙取他人少量財物行為特徵,不宜按照詐騙處理,可以向工商或者藥品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採取行政處罰措施。
二是有些情況雖然不宜按照詐騙處理,但是根據《刑法》規定,結合實際案例可以按照以下法條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條)。該罪名大家注意幾點:
1、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例如含有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屬、汙染物質的……。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例如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毒殘疾的,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3、嚴重情節。例如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雖然未達到二十萬元以上標準但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4、後果特別嚴重的情況。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條)。這也是目前實踐工作中適用比較普遍的法條,大家需要注意幾點:
1、認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經營活動中新增、使用的物質;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新增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新增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例如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毒殘疾的,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3、嚴重情節的。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時間較長的;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是屬於嬰兒食品的……。
三、虛假廣告罪(刑法第222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保健食品作虛假宣傳,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以該罪處罰。實踐中,要從違法所得、社會惡劣影響程度、是否受到行政處罰等情節予以考慮。
當然,在實踐中可能還會涉及到非法經營、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等罪名,但使用頻率較低,在此不贅述。
除此之外,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在辦理上述罪名的案件過程中,除了公安機關開展必要的偵查外,其他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同樣是至關重要的。例如:此類案件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曾經受過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如果行政部門沒有相應作為,達不到行政處罰前置,就會影響到後期刑事處罰。還有就是:此類案件需要專門的行政部門對於公安機關提取扣押的樣品進行專業鑑定,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物質,並出具鑑定報告作為證據使用。
最後,還是提醒大家,尤其是老人,追求健康的身體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在面對上述情況時還是要冷靜對待,在購買保健品前要辨別相關保健品標識,或者登入國家藥品食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線,查詢購買的保健品是否有註冊識別的資訊,畢竟食品的安全關係到健康甚至是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