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13)。
上述規範中3.0.27條規定:下列專案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1 與建築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築部件;
2 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築物通道;
3 舞臺及後臺懸掛幕布和佈景的天橋、挑臺等;
4 露臺、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5 建築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和罐體的平臺;
6 勒腳、附牆柱、垛、臺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 2. 10m 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7 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 O.45m 以下且結構淨高在 2. 10m 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 O.45m 及以上的凸(飄)窗;
8 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9 元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10 建築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找橋等構築物。
根據上述條款:房屋頂層四周挑簷是“主體結構外的構件、配件”,不算建築面積。
執行《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13)。
上述規範中3.0.27條規定:下列專案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1 與建築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築部件;
2 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築物通道;
3 舞臺及後臺懸掛幕布和佈景的天橋、挑臺等;
4 露臺、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5 建築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和罐體的平臺;
6 勒腳、附牆柱、垛、臺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 2. 10m 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7 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 O.45m 以下且結構淨高在 2. 10m 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 O.45m 及以上的凸(飄)窗;
8 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9 元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10 建築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找橋等構築物。
根據上述條款:房屋頂層四周挑簷是“主體結構外的構件、配件”,不算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