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合同。合同簽訂人未持正式的簽訂合同委託書,經濟合同法第十條規定:“代訂經濟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託單位的委託證,並根據授權範圍以委託單位的名義簽訂,才對委託單位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對於有些單位授權本單位的業務人員或者委託外單位的人員簽訂合同,但未給予正式的授權委託書的,合同簽訂人的代理資格的代理許可權應如何認定,須作具體分析:
(一)合同簽訂人未持委託單位出具的任何授權委託證明簽訂合同的,如果委託單位未予蓋章,合同不能成立,責任由簽訂人自負;如果委託單位已經開始履行,應視為對合同簽訂人的行為已予追認,因而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需要繼續履行的應當補辦蓋章等手續。
(二)合同簽訂人持有委託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應視為委託單位授予代理權。介紹信中對代理事項、授權範圍表達不明的,委託單位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應負連帶責任。
(三)合同簽訂人用委託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籤訂合同的,應視為委託單位授予合同簽訂人代理權。
委託單位對合同簽訂人簽訂的合同,應當承擔責任。
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合同。合同簽訂人未持正式的簽訂合同委託書,經濟合同法第十條規定:“代訂經濟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託單位的委託證,並根據授權範圍以委託單位的名義簽訂,才對委託單位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對於有些單位授權本單位的業務人員或者委託外單位的人員簽訂合同,但未給予正式的授權委託書的,合同簽訂人的代理資格的代理許可權應如何認定,須作具體分析:
(一)合同簽訂人未持委託單位出具的任何授權委託證明簽訂合同的,如果委託單位未予蓋章,合同不能成立,責任由簽訂人自負;如果委託單位已經開始履行,應視為對合同簽訂人的行為已予追認,因而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需要繼續履行的應當補辦蓋章等手續。
(二)合同簽訂人持有委託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應視為委託單位授予代理權。介紹信中對代理事項、授權範圍表達不明的,委託單位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應負連帶責任。
(三)合同簽訂人用委託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籤訂合同的,應視為委託單位授予合同簽訂人代理權。
委託單位對合同簽訂人簽訂的合同,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