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情況如下:
一.可以獲得特赦出獄的犯人為:
1. 剩餘刑期不足一年者。
2. 有以下情況:
(1)雙目失明者,雙手或雙足截肢者;
(2)身患麻風病、慢性腎衰竭、癌症、艾滋病,醫護人員已給予超過3個月以上的治療且在獄中繼續治療無法康復,被關押已超過3年者;
(3)癌症、艾滋病晚期,在獄中繼續治療無康復可能者;
(4)第一次被判入獄、且已經服完至少二分之一刑期的女性;
(5)年齡不低於60週歲、剩餘刑期少於3年者;
(6)第一次被判入獄、年齡不滿20週歲且已至少服完二分之一刑期者;
(7)表現一級好的犯人,且剩餘刑期不足2年。
二.無法獲釋出獄,但王恩浩蕩予以減刑的犯人為:
1. 終生監禁降為50年監禁,以犯人表現按照相關刑法進行再減刑,減刑標準如下:
(1)表現一級好,減二分之一刑期;
(2)表現很好,減三分之一刑期;
(3)表現良好,減四分之一刑期;
(4)表現中等,減五分之一刑期;
2. 非終生監禁者,以犯人表現按照相關刑法進行再減刑;
3. 因大意而犯罪受罰的犯人,無論是否有其他罪名,因大意過失判定的刑期減三分之二。
三.因違反王室聖旨御令而坐牢的犯人,同樣給予減刑:
1.終生監禁降為50年監禁,以犯人表現按照相關刑法進行再減刑,減刑標準如下:
(1)表現一級好,減三分之一刑期;
(2)表現很好,減四分之一刑期;
(3)表現良好,減五分之一刑期;
(4)表現中等,減六分之一刑期;
2.非終生監禁者,以犯人表現按照相關刑法進行再減刑。
其他部分罪犯也有各自不同程度的減刑,但是被評定為表現很壞和表現極壞級別的犯人、重複犯罪且表現不佳的犯人、被判死刑後已接受過王室特赦減刑的犯人等,不予減刑。
此份御令從5月4日起生效。
具體情況如下:
一.可以獲得特赦出獄的犯人為:
1. 剩餘刑期不足一年者。
2. 有以下情況:
(1)雙目失明者,雙手或雙足截肢者;
(2)身患麻風病、慢性腎衰竭、癌症、艾滋病,醫護人員已給予超過3個月以上的治療且在獄中繼續治療無法康復,被關押已超過3年者;
(3)癌症、艾滋病晚期,在獄中繼續治療無康復可能者;
(4)第一次被判入獄、且已經服完至少二分之一刑期的女性;
(5)年齡不低於60週歲、剩餘刑期少於3年者;
(6)第一次被判入獄、年齡不滿20週歲且已至少服完二分之一刑期者;
(7)表現一級好的犯人,且剩餘刑期不足2年。
二.無法獲釋出獄,但王恩浩蕩予以減刑的犯人為:
1. 終生監禁降為50年監禁,以犯人表現按照相關刑法進行再減刑,減刑標準如下:
(1)表現一級好,減二分之一刑期;
(2)表現很好,減三分之一刑期;
(3)表現良好,減四分之一刑期;
(4)表現中等,減五分之一刑期;
2. 非終生監禁者,以犯人表現按照相關刑法進行再減刑;
3. 因大意而犯罪受罰的犯人,無論是否有其他罪名,因大意過失判定的刑期減三分之二。
三.因違反王室聖旨御令而坐牢的犯人,同樣給予減刑:
1.終生監禁降為50年監禁,以犯人表現按照相關刑法進行再減刑,減刑標準如下:
(1)表現一級好,減三分之一刑期;
(2)表現很好,減四分之一刑期;
(3)表現良好,減五分之一刑期;
(4)表現中等,減六分之一刑期;
2.非終生監禁者,以犯人表現按照相關刑法進行再減刑。
其他部分罪犯也有各自不同程度的減刑,但是被評定為表現很壞和表現極壞級別的犯人、重複犯罪且表現不佳的犯人、被判死刑後已接受過王室特赦減刑的犯人等,不予減刑。
此份御令從5月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