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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上你無藥可救

    佛物分四種,獻佛可自用:在《南山律》中,唐道宣律祖依據律藏將佛物分成四種:佛受用物,屬佛物,供養物,獻佛物。不同的撤供不同。供佛的飲食屬於“獻佛物”,可以由侍佛人員直接撤下來自己吃或送人,不必念贖果偈,也不必上香。花、燭等屬“供養佛物”,不可以直接撤下來自己用,可用財物贖換,但需等價贖換,不是一根香就可以。如果是花枯萎了或蠟燭燒完了,可以直接撤下來處理掉,不必上香贖。

    《大般涅槃經後分》雲:“若佛滅後,一切信心所施佛物,應用造佛形像,及造佛衣、七寶幡蓋、買諸香油、寶花以供養佛。除供養佛,餘不得用,用者即犯盜佛物罪。”

    所以某些供養佛的物品,是佛專屬,餘不得用,不是你想“贖”就能贖得回來的。但在這些供佛的物品中,並不包括供果等飲食,因其不同於佛衣、香花等“佛受用物”、“供養物”,它屬於“獻佛物”,按律中規定,供佛後可以自用,也無須唸誦什麼“贖果偈”,直接撤下食用即可。

    佛受用物。包括佛像、佛的殿堂、佛塔等,佛像是住持三寶中的佛寶,《行宗記》說:“法身無相,隨物以彰,故此諸物,即法身體。”

    佛所有的受用物,都和佛的形象一樣(即供佛的殿堂、佛塔等,等同於佛的形象),與佛一體,不可分割。即使為了佛,佛受用物也不可以變賣,不可以易換成其它的東西,要如同佛的真身一樣看待。

    即使後來佛受用物因年久或風吹雨打而破敗,對此還是應該保持供奉恭敬之心,不能隨便丟棄處理,要如同對佛的真身一樣供養禮拜。《事鈔》引《寶梁經》雲:乃至風吹雨爛,不得貿寶供養。

    屬佛物。即系屬於佛的物品,比如有人供養一塊田地或者山林等,並且說明此地是任意給佛使用。在需要的時候,護持居士可以幫助處理,將田地裡的產值,隨意地應用在佛物上,比如塑造佛像、建造維護佛殿、為佛買供養具等。田地、山林等也可以賣掉使用。在古代,還將僕人、六畜等供養給佛,但這些田地、六畜等不堪直接受用,只能是系屬於佛。

    屬佛物與佛受用物的區別在於,對於後者,佈施者的意願是通擬佛用,可以用在有關佛的各個方面,所以可以進行轉換、賣掉等用來供養佛。(雖允許轉賣,但所交易得到的東西必須為佛所用)

    而佛受用物是曾經屬於佛身的一部分,故無論是殿堂、佛臺等,雖然以前是金石泥土,但這時得視之如佛,不得買賣。

    供養物。即在家人佈施以後,用來供養佛的物品,如香、燈、花、幡等佛前的供具。它與佛受用物的區別是,後者是直接用於佛身的物品。

    香、花等類似於屬佛物,可以進行轉貿,在需要時可以透過護持居士易換成其它需要的物品來供佛。

    而幡幢等因為已經供養過佛,就不可以再進行轉貿,不能賣了再買其它的物品來供佛。《資持記》說:“若佛幡多,可以改作繒蓋幢幔等物,然曾供佛,體不可變,不同香華,可持轉貿。”

    獻佛物。即信眾來到寺院,在佛前供養的飲食水果。供養以後,此屬於寺院所有。如是常住的飲食供佛,然後還入常住。

    現在有人提出“供養佛的飲食水果等,別人再食用就屬於盜佛物”,或者說“佛本來不食用這些,不應該供養”等。這都是不知道四種佛物的區別,不明白戒律的說法。

    律雲:“供養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善見論》卷十七:“佛飯誰得食?若有侍佛比丘得食,若無侍佛比丘,有白衣侍佛亦得食。”侍佛比丘,即為佛服務的比丘,因為出家人要對佛殿、佛像等進行維護、守護等,故說為佛服務。

    佛飯,即在佛前供養的飲食,允許為佛服務的出家、在家人食用。但居士進入寺院,不可以隨便拿佛前的供果等,因在一座寺院裡,僧人屬於守護主,此供果屬於常住所有,拿了屬於盜常住物。

    如在居士場所供養以後,屬於該場所所有。居士在自家供佛,供品歸自己所有。(摘自親融比丘《五戒相經略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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