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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馬里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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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班律師
我認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係,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也存在租賃合同關係,但出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間沒有租賃合同關係,另加上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房屋給次承租人這一前提,基於此,在沒有其他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次承租人只能將自己的房租(是次承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合同約定的租金)交給承租人,而不能直接交給出租人,如果是次承租人願意代承租人交納承租人應承擔的房租(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合同約定的租金),那麼承租人接受與否並沒有什麼實質性影響(對次承租人來說最好是取得承租人同意,這樣能夠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但出租人可以選擇接受也或不接受,出租人接受的話,承租人的付款義務就免除了,而次承租人則不一定,如果次承租人應交納的租金大於承租人應交納的租金,那麼次承租人代承租人交納租金之後,還需要將差額部分付給次承租人,出租人不接受的話,次承租人只需按照其與承租人之間的合同履行即可;只有在三方有統一約定的情況下,次承租人可以直接把自己的房租或者代承租人把房租交給出租人,出租人也無權拒絕。
根據中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成為合法的次承租人(即合法轉租關係的建立),需出租人事先的書面認可、同意或是出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轉租關係存在後六個月無明確反對的意思表示,若在事先的書面認可中對轉租後房屋租金及相關費用的繳納進行明確約定,可有次承租人代繳,則出租人須接受前述費用的繳納,反之,則可拒絕接受;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次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並無直接的房屋租賃關係,一般情況下可拒絕次承租人代繳的房屋租賃及其他相關費用,除非雙方有明確的約定。但在實際的房屋租賃中,出租人為保障房屋租金的及時收取,一般不會拒絕次承租人的代繳行為。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