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執中bj1

    可以!

    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即告終止。不在於合同中的日期約定。

    這種規定的法理基礎,是從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小區的管理主體已經由開發商變成了業主大會。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自然失效了。

    需要注意的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雖然已經終止,並不等於前期物業公司就要馬上撤離。

    在新的物業服務實體未確定,尚沒有人來接管的情況下,為了不使管理中斷,影響業主們洲正常生活秩序,前期物業公司應該繼續工作,直至業主委員會通知撤離為止。

    這段時間屬於臨時的事實服務狀態,一切按原狀態維持。

  • 2 # 醉太平II

    這個問題沒有疑義。

    國務院的物業管理條例對此有明確規定,

    雖然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但只要業委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合同就終止。

    合同終止的意思就是,如果新聘的物業公司不是它,人家進來了,它就要讓位。

    注意,那不叫解聘。

  • 3 # 銳眼說小區

    前期物業合同就沒有一個準確的期限,而這個期限就看小區業主的“主人翁”意識,以及小區“政權”——業主委員會的建立日期。而業主委員會的建立又是在首次業主大會,而首次業主大會成功的關鍵又是參加業主大會的人數要超過一半,或者說投票人數要超過一半,才能達到規定的要求。如果小區業主的意識不強,法律觀念不強,並且小區人老是懷有一種猜忌一切、懷疑一切的心態,對牽頭召集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人去冷言冷語、冷漠以對的話,那麼,前期物業合同就成了真正的無期限合同了。

    小區業委會成立的日子,就是前期物業合同到期的日子。業委會成立後,可以與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續簽合同,也可以另行選聘物業服務公司,也可以實行自我管理。

    不過,本人建議,在業委會沒有進入到一個成熟的階段時,特別是在中型以上的小區,最好不要輕易嘗試自管,不要把自管想得那麼容易的。

    按照該題主的意思,應該是該小區的前期物業合同是定了期限的,並且這個期限還不短。如果是這樣,那就是違法的。不過,前提必須是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

    有的小區在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就想更換物業服務公司,本人建議最好不這樣選擇,因為沒有業委會的小區,要更換物業服務公司,也是要投入很大的人力、時間的,也就是“雙過半”,這個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以其有這些時間和精力,不如再稍微加點時間和精力,就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了。

    再說了,如果小區沒有業委會的組織,僅僅靠業主的自發性的投票改選物業服務公司,即使更換成功了,但後期沒有業委會組織的監督以及其它方面的配套,不可能由個體的業主去監督和評價吧,最後的結果,仍然還是一樣的,不會好到哪裡去的。

  • 4 # w苦行僧

    可以!但這不叫解聘前期物業企業,而是《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小區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原《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

    根據中國現行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業主在入住小區之後,為了保證小區物業公共附屬設施裝置的正常執行,維護小區內的環境衛生和次序。開發商必須在樓盤銷售之前,透過市場競爭機制為小區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並簽訂《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業主入住小區後,小區入住率達到50%或首位入住業主居住時間滿兩年後,小區就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在成立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後的小區業主可以根據本小區大多數業主的意願,透過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續聘原物業服務企業還是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但是無論是續聘原物業服務企業,還是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無論原《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否到期都將終止。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是由開發商依法選聘的,開發商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當小區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無論《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否還在期限都將終止。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檸檬和紅糖可以一起泡水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