隊員故意違反下列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a.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b.絆摔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後或身前,伸腿或屈體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 c.跳向對方隊員。 d.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衝撞對方隊員。 e.除對方正在阻擋外,從背後衝撞對方隊員。 f.打準企圖打對方隊員準向對方吐唾沫。 g.拉扯對方隊員。 h.推對方隊員。 i.用手觸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攜帶、推擊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 以上情況都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對方球門區內,該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 如果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判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如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任何一項時,則不論當時球在什麼位置,都應判罰球點球。 隊員犯有下列五項犯規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帶有危險性,例如:企圖去踢守門員已接住的球。 2.當球並不在有關隊員控制範圍之內時,目的不是為了爭球而用肩部去做所謂的合理衝撞。 3.隊員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擋對方者,例如:在球與對方之間跑動或用身體阻擋對方。 4.衝撞守門員,但下列情況除外: a.守門員抓住球時; b.守門員阻擋對方隊員; c.守門員在本方球門區以外。 5.比賽中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時: a.以手控制球后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拋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b.持球后在行走4步過程中及其前後,雖已使球進入比賽狀態,但未經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罰球區內外的對方隊員觸球前,根據第5(c)條的情況自己再次用手觸球。 c.同隊隊員故意將球踢給守門員後,守門員用手觸球。: d.裁判員認為由於戰術上的目的,有意停頓比賽,延誤)比賽時間而使本隊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以上情況都應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e.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f.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加入比賽或在比賽進行中離場:意外事故除外),不論哪一種情況,事先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者。 g.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由對方在暫停比賽時球的所在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h.如犯規隊員另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則應按規則的有關規定判罰。 i.隊員連續違反規則。 j.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 k.有不正當行為者。 除發生更嚴重的犯規外,隊員的行為屬上述最後三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給予黃牌警告,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6.裁判員認為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罰令其出場並出示紅牌: a.犯有暴力行為。 b.嚴重犯規。 c.用汙言穢語或進行辱罵。 d.經黃牌警告後,因犯規又被給予第二次黃牌警告。 因罰令隊員出場使比賽暫停,如該隊員並未違反其它規則時,則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 1.守門員在罰球區內接球並故意用球擲擊對方或持球推擊對方,裁判員應判罰球點球。 2.隊員為躲避對方搶截而轉身背向對方隊員時,對方隊員可採用非危險動作進行衝撞。 3.在球門區內,裁判員認為進攻隊員故意用身體衝撞對方無球守門員時,應判由守方隊員踢間接任意球。 4.隊員藉助同隊隊員的肩部跳起頂球,裁判員應對該隊員的不正當行為給予警告,並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5.在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參加比賽,應在邊線外“向裁判員報告”。裁判員應用清晰的手勢使隊員明確地知道可以進場。裁判員不必等待比賽成死球后才示意隊員進場,但何時發出訊號應由裁判員決定(不適用違反規則第四章的規定)。 6.規則第十二章中,並未要求裁判員必須暫停比賽去警告隊員,可以運用有利條款,待比賽成死球后再警告該隊員。 7.隊員掩護球時自己不接觸球,而設法阻擋對方隊員使其不能觸球,這並不屬於規則第十二章第3 款所指的犯規,因球在該隊員的控制範圍,他可根據戰術需要而掩護球。在這種情況下,對方隊員可以做合理衝撞。 8.隊員故意伸展雙臂上下襬動,並移動位置阻擋對方隊員前進,而迫使對方隊員改變方向時,雖未發生身體接觸也應算作不正當行為,裁判員應對該隊員給予警告,並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9.隊員故意阻擋對方守門員,企圖阻止守門員發球繼續比賽,從而促使守門員出現規則第十二章第 5款(a)項所指的犯規時,裁判員應判該隊員犯規,並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10.裁判員已判定任意球后,如有隊員因辱罵或用汙言穢語表示強烈不滿而被罰令出場時,應在該隊員離場後再令對方罰任意球。 11.任何隊員不論在場內或場外,凡有不正當行為、暴力行為,或使用汙言穢語、辱罵性語言,不論這些行為或語言是針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巡邊員或其他人員,均屬犯規行為,應按其犯規性質予以處罰。 12.裁判員認為守J1員故意用身體壓在球上超過其所需的時間,應判為不正當行為,並作如下判罰: a.被警告及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b.如重犯時,則罰令出場。 13.向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吐唾沫或有其它類似的無禮行為,應視為暴力行為,按規則第十二章(J 款處理。 14.當裁判員要警告某一隊員而未執行前,該隊員再犯有其它不正當行為時,則罰令該隊員出場。 15.如果裁判員認為在進攻隊員突破防守隊員有明顯得分機會時,防守隊員故意犯規,裁判員判任意球(或球點球),但由於該防守隊員的犯規直接妨礙了進攻隊員先前的得分機會,故根據規則第十二章(o)款,該犯規隊員由於嚴重犯規應被罰令出場。 16.如果裁判員認為防守隊員(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因故意手球而妨礙了進攻隊員的射門和明顯的進球時,根據規則第十二章(O)款,該手球隊員由於嚴重犯規應被罰令出場。 17.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第5(J款的規定,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后,便可以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有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球意外地由守門員身體彈出,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后。 18.規則第十二章明確,隊員可以利用頭部、胸部和膝蓋將球回傳給守門員,但是如果裁判員認為,隊員故意運用規則第十二章第以J款而使木隊得利,則該隊員將被認為是不正當行為,給予警告並出示黃牌,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此種情況下,與守門員是否連續用手觸球無關,主要是針對隊員企圖利用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規。
隊員故意違反下列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a.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b.絆摔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後或身前,伸腿或屈體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 c.跳向對方隊員。 d.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衝撞對方隊員。 e.除對方正在阻擋外,從背後衝撞對方隊員。 f.打準企圖打對方隊員準向對方吐唾沫。 g.拉扯對方隊員。 h.推對方隊員。 i.用手觸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攜帶、推擊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 以上情況都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對方球門區內,該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 如果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判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如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任何一項時,則不論當時球在什麼位置,都應判罰球點球。 隊員犯有下列五項犯規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帶有危險性,例如:企圖去踢守門員已接住的球。 2.當球並不在有關隊員控制範圍之內時,目的不是為了爭球而用肩部去做所謂的合理衝撞。 3.隊員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擋對方者,例如:在球與對方之間跑動或用身體阻擋對方。 4.衝撞守門員,但下列情況除外: a.守門員抓住球時; b.守門員阻擋對方隊員; c.守門員在本方球門區以外。 5.比賽中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時: a.以手控制球后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拋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b.持球后在行走4步過程中及其前後,雖已使球進入比賽狀態,但未經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罰球區內外的對方隊員觸球前,根據第5(c)條的情況自己再次用手觸球。 c.同隊隊員故意將球踢給守門員後,守門員用手觸球。: d.裁判員認為由於戰術上的目的,有意停頓比賽,延誤)比賽時間而使本隊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以上情況都應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e.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f.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加入比賽或在比賽進行中離場:意外事故除外),不論哪一種情況,事先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者。 g.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由對方在暫停比賽時球的所在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h.如犯規隊員另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則應按規則的有關規定判罰。 i.隊員連續違反規則。 j.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 k.有不正當行為者。 除發生更嚴重的犯規外,隊員的行為屬上述最後三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給予黃牌警告,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6.裁判員認為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罰令其出場並出示紅牌: a.犯有暴力行為。 b.嚴重犯規。 c.用汙言穢語或進行辱罵。 d.經黃牌警告後,因犯規又被給予第二次黃牌警告。 因罰令隊員出場使比賽暫停,如該隊員並未違反其它規則時,則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 1.守門員在罰球區內接球並故意用球擲擊對方或持球推擊對方,裁判員應判罰球點球。 2.隊員為躲避對方搶截而轉身背向對方隊員時,對方隊員可採用非危險動作進行衝撞。 3.在球門區內,裁判員認為進攻隊員故意用身體衝撞對方無球守門員時,應判由守方隊員踢間接任意球。 4.隊員藉助同隊隊員的肩部跳起頂球,裁判員應對該隊員的不正當行為給予警告,並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5.在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參加比賽,應在邊線外“向裁判員報告”。裁判員應用清晰的手勢使隊員明確地知道可以進場。裁判員不必等待比賽成死球后才示意隊員進場,但何時發出訊號應由裁判員決定(不適用違反規則第四章的規定)。 6.規則第十二章中,並未要求裁判員必須暫停比賽去警告隊員,可以運用有利條款,待比賽成死球后再警告該隊員。 7.隊員掩護球時自己不接觸球,而設法阻擋對方隊員使其不能觸球,這並不屬於規則第十二章第3 款所指的犯規,因球在該隊員的控制範圍,他可根據戰術需要而掩護球。在這種情況下,對方隊員可以做合理衝撞。 8.隊員故意伸展雙臂上下襬動,並移動位置阻擋對方隊員前進,而迫使對方隊員改變方向時,雖未發生身體接觸也應算作不正當行為,裁判員應對該隊員給予警告,並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9.隊員故意阻擋對方守門員,企圖阻止守門員發球繼續比賽,從而促使守門員出現規則第十二章第 5款(a)項所指的犯規時,裁判員應判該隊員犯規,並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10.裁判員已判定任意球后,如有隊員因辱罵或用汙言穢語表示強烈不滿而被罰令出場時,應在該隊員離場後再令對方罰任意球。 11.任何隊員不論在場內或場外,凡有不正當行為、暴力行為,或使用汙言穢語、辱罵性語言,不論這些行為或語言是針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巡邊員或其他人員,均屬犯規行為,應按其犯規性質予以處罰。 12.裁判員認為守J1員故意用身體壓在球上超過其所需的時間,應判為不正當行為,並作如下判罰: a.被警告及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b.如重犯時,則罰令出場。 13.向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吐唾沫或有其它類似的無禮行為,應視為暴力行為,按規則第十二章(J 款處理。 14.當裁判員要警告某一隊員而未執行前,該隊員再犯有其它不正當行為時,則罰令該隊員出場。 15.如果裁判員認為在進攻隊員突破防守隊員有明顯得分機會時,防守隊員故意犯規,裁判員判任意球(或球點球),但由於該防守隊員的犯規直接妨礙了進攻隊員先前的得分機會,故根據規則第十二章(o)款,該犯規隊員由於嚴重犯規應被罰令出場。 16.如果裁判員認為防守隊員(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因故意手球而妨礙了進攻隊員的射門和明顯的進球時,根據規則第十二章(O)款,該手球隊員由於嚴重犯規應被罰令出場。 17.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第5(J款的規定,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后,便可以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有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球意外地由守門員身體彈出,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后。 18.規則第十二章明確,隊員可以利用頭部、胸部和膝蓋將球回傳給守門員,但是如果裁判員認為,隊員故意運用規則第十二章第以J款而使木隊得利,則該隊員將被認為是不正當行為,給予警告並出示黃牌,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此種情況下,與守門員是否連續用手觸球無關,主要是針對隊員企圖利用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