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4
回覆列表
  • 1 # 郭廣吉律師

    一、刑法規定的醫療事故罪

    中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是醫療事故罪。

    二、何為醫務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是指下列情形:

    (一)擅離職守的;(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三、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要達到何種程度

    同樣根據上述追訴標準一的規定,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情形。

    四、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診療行為與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的,該醫務人員的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

    醫療傷亡結果的出現與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診療行為有關,又與病情本身有關。只有醫療行為嚴重違反了醫療規章制度,才能認定醫務人員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診療行為的存在,並由此導致病人傷亡的結果時,醫務人員才承擔刑事責任。

    判斷本罪構成的難點在於醫務人員不負責任的醫療行為對病人病情發展的加持或者起到相反的作用,要求醫務人員主觀上有重大的過失才行。

    比如:1、醫療行為對病情沒起到任何作用任由病情發展引起傷殘、死亡的;

    2、醫療行為與病情治療的需要背道而馳導致病情加重引起病人傷亡的;

    3、醫療行為直接破壞人體器官引起病人傷亡或同病人原傷病相互迭加共同導致病人傷亡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古今詩詞中的詠雪名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