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0月1日開始,辦理狗證可參照以下資料:
根據《昌吉回族自治州養犬管理辦法第二章養犬管理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犬隻資訊電子檔案,記載下列資訊:
(一)養犬人姓名(養犬單位名稱)、地址和聯絡方式;
(二)犬隻品種、犬齡、主要體貌特徵和相片;
(三)犬隻免疫資訊;
(四)犬隻擾民、傷人情況;
(五)養犬人因違規養犬受到的行政處罰情況;
(六)其他事項。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犬隻電子檔案資訊反饋養犬人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向居民、村民公佈養犬備案資訊。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犬隻資訊電子檔案工作。
第十五條 養犬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到養犬備案辦理場所,或者透過線上政務服務平臺申請辦理養犬備案:
(一)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者居住證等身份證明;
(二)不動產權屬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三)農業農村部門印發的犬隻免疫登記證;
(四)犬隻近期全身正、側面照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州公安機關負責統一監製犬牌,州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製犬隻免疫登記證。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犬隻免疫登記證、犬牌;禁止使用偽造、變造、買賣的犬隻免疫登記證、犬牌。
自2020年10月1日開始,辦理狗證可參照以下資料:
根據《昌吉回族自治州養犬管理辦法第二章養犬管理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犬隻資訊電子檔案,記載下列資訊:
(一)養犬人姓名(養犬單位名稱)、地址和聯絡方式;
(二)犬隻品種、犬齡、主要體貌特徵和相片;
(三)犬隻免疫資訊;
(四)犬隻擾民、傷人情況;
(五)養犬人因違規養犬受到的行政處罰情況;
(六)其他事項。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犬隻電子檔案資訊反饋養犬人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向居民、村民公佈養犬備案資訊。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犬隻資訊電子檔案工作。
第十五條 養犬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到養犬備案辦理場所,或者透過線上政務服務平臺申請辦理養犬備案:
(一)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者居住證等身份證明;
(二)不動產權屬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三)農業農村部門印發的犬隻免疫登記證;
(四)犬隻近期全身正、側面照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州公安機關負責統一監製犬牌,州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製犬隻免疫登記證。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犬隻免疫登記證、犬牌;禁止使用偽造、變造、買賣的犬隻免疫登記證、犬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