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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263491043325

    在回答問題前,咱先做一個區分。你這裡所謂的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死亡,僅僅是出於一種過失心裡,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出於逃避責任等原因逃逸的,最終因受害者得不到救助而產生重傷或死亡的結果。而不是最高院《關於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釋》中適用《刑法》232、234條第二款規定從的情形。

    有了上述這個限定,才好回答你的問題。交通肇事本身是一種過失性犯罪,即便致人重傷死亡並且逃逸,目前來看依然是在過失犯罪的範疇中。咱就以“死亡”來論,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與之最相近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233條,3年以上7年以下,低於交通肇事逃逸的規定。事實上在過失類的犯罪中,7年以上有期徒刑已經是極重的處罰。

    如果你還想再加重刑罰,就只能去類比故意犯罪,那麼首先就需要將“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認定為一種故意行為。《刑法》上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高於上述的七年,算是符合你所謂的加重要件。“故意殺人罪”就不要考慮了,畢竟沒有主觀故意,如果適用社會就該亂套了。

    就目前的實踐來看,想認定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不可能的,因為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這種觀念已經深入到所有法律人的思維之中,很難改變。

    如果你想讓我新編個罪名。。。這個有難度,我確實編不出來,只能你自己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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