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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539225690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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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pietr49411
固定資產減值是用可收回金額和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比較,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低於可收回金額則認為減值。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淨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折舊是有形損耗。折舊先計提,再減值。
固定資產減值是用可收回金額和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比較,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低於可收回金額則認為減值。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淨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折舊是有形損耗。折舊先計提,再減值。
一般長期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通常不可以轉回,主要有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工程物資減值、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採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減值準備等。有沒有人對為什麼某些資產減值不能轉回有疑問呢?畢竟當市場變化後,資產價值可能回升,衝減資產損失似乎更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有以下兩點原因不能轉回:1、固定資產減值後,價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較小,屬於永久性的減值。 2、從會計資訊的謹慎性要求考慮,為了避免確認資產重估增值和操縱利潤,資產減值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期間不得轉回。舉個栗子:當一家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面臨第三年再誇損就要退市的情況時,假如他預計第三年盈利的可能小,那麼就可以在第二年多計提一些資產減值損失,反正第二年已經負利了。那麼在第三年轉回,使企業“轉虧為盈”,就可以不被退市。正是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於是就有了資產減值損失不可轉回的規定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