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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馬讀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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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數字銀行
金融的核心是風險控制。
所謂創新,通俗講就存在與以往做法不同的地方。
金融機構面對市場競爭,都有創新和突破的動力。金融產品如果存在創新之處,在向監管註冊、報批或報備的時候,作為金融機構有義務進行充分的披露,由監管判斷是否存在風險、是否突破了現有的監管框架。
監管是鼓勵創新的,要不然也不會有層出不窮的創新問世,但不能玩貓捉老鼠的遊戲,也不能有僥倖心理。如果存在隱瞞的情況,監管重罰也一定是有理有據。
否則,試想如果瞞報且沒被發現,監管給了批文。接下來,公募基金開始募集然後成立,然後投資運作的時候出現了影響市場甚至金融穩定的風險,又或者是對其他基金產品造成了不公平競爭,監管再出手整治,造成的影響和代價更大。
【具體情況】
在該案例中,證監局沒有直接點名,而是隻通報了其行為:某基金管理人在某債券型基金註冊申請材料中,將不屬於公募基金法定投資證券品種納入投資範圍,但在產品核心要素表“是否存在創新屬性”一欄中未作明確標註,涉嫌隱瞞創新屬性。
說白了,明明有創新產品,但該基金企圖打擦邊球,想做一些不該做的事情,又不想讓證監局知道。
【為什麼要重罰?】
很多人說創新是褒義詞,代表進步,為什麼要重罰金融創新產品呢?因為在金融行業,脫離監管的創新產品,很容易滋生犯罪,其邏輯如下:
1、金融雖然屬於第三產業,但並不是高大上行業;
2、金融的本質就是資金的融通,通俗來講就是借貸;
3、跟錢打交道,流程越複雜風險就越大;
所以,證監局的措施非常合理,廣大金融機構應該引以為戒。
【風險警示】
到這裡,我們應該已經知道,不符合監管規矩的創新基金產品不可以投。但事實上,不僅僅是基金產品,還有很多創新金融產品不能投,主要包括:
1、智慧存款;
2、保險公司的表外理財;
3、掛著金融科技名義的理財產品。
其中第一個已經被監管禁止了,其他創新產品需要投資者自己鑑別。
【總結】
綜上,基金產品隱瞞創新屬性,裡面充滿了風險,這對投資者相當不利,監管此時叫停重罰非常有必要。金融的本質是資金的融通,並不複雜,如果加太多的創新,反而增加了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