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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黃子乙
貧困村退出程式是:
1。鎮(鄉)結合上年度脫貧計劃,組織各村“兩委”負責人民主評議,提出脫貧退出貧困村名單,徵得擬退出貧困村“兩委”同意後,初步確定脫貧退出貧困村。
2。鎮(鄉)按照貧困村的脫貧退出標準和指標要求,調查收集上年度貧困村脫貧資訊資料,核實認定貧困村脫貧退出名單。
3。對核實認定脫貧退出的貧困村,在鎮(鄉)和該村公示7天,無異議的向縣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申報脫貧退出貧困村名單,有異議的再次組織核查認定後,在鎮(鄉)進行公示。
4。縣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成立核查組,對各鎮(鄉)申報退出的貧困村開展核查,審定年度脫貧退出貧困村,向社會公示。
公示無異議後,報市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審定。
5。市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成立核查組對各縣(市、區)貧困村脫貧退出情況進行專項評估檢查,評估認定為符合退出條件的貧困村,由縣級政府批准退出,在扶貧資訊系統中銷號。
貧困村退出程式1、自主申請。由貧困村和幫扶工作隊根據年度脫貧計劃和實際工作進展,共同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2、監測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對貧困村的貧困發生率、村級集體經濟收入、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建設、產業發展等情況監測,按監測結果,提出貧困村退出名單,及時在鄉鎮公示公告欄和群眾集中地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無異議的,報縣市區扶貧辦。3、稽核批覆。縣市區扶貧辦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退出貧困村開展入村調查、摸底核實,提出擬退出貧困村名單,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4、備案銷號。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時將擬退出貧困村名單報省扶貧辦及市州扶貧辦備案審查。省扶貧辦和市州扶貧辦組織力量進行評估核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式的,責成相關地方進行核查處理;對符合退出條件的貧困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退出並公告。縣市區扶貧辦在全國扶貧開發資訊系統中將退出的貧困村銷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