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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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好享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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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而不死不是賊
喝酒喝出人命,是十分遺憾的事,奉勸大家禮到為止,千萬不要勸酒更不能灌酒,一旦出事責任重大。
1.所有喝酒的都必須承擔責任。
2.組織酒局者、明知對方不能喝酒還在繼續勸酒者、明知喝多了也不釆取救治措施者,在責任分攤應有側重。
3.非酒局組織者、既沒有端杯又沒參與勸酒者,舉證有效的,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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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我有半畝田
酒後出事,同席者承擔多大責任?這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為每個事情的細節都有不同。從道理上講,在喝酒時同桌的人應該對其他人盡到提醒、勸阻、通知的義務,不讓其過度飲酒;酒後還要承擔扶助、照顧和護送的義務,保障其安全。否則,就是不作為,無論是道義還是法律上,都要承擔相應的後果。具體說:
1.同席者都喝酒了,而且相互勸酒,事後各自離去。這種情況下,同席者因為在喝酒時對他人沒有勸阻,而且也沒有將出事者送回家,因此都有過錯,相互之間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2.同席者都喝酒了,但沒有相互勸酒,也對喝酒的人及時提醒。一般同席者很難舉證證明自己進行了及時提醒,所以出於人道主義目的,可能會判決他人承擔少量賠償責任。
3.同席者都喝酒了,但個別人中途離場,期間也未勸過酒。這種情況下,中途離場的人不需要承擔責任。
飲酒過程,儘量不勸酒,發現有人醉酒後,一定要將其安全護送回家,避免發生意外。
可以確定的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首先我們來回顧“喝酒出人命”案例:
案例1:某飯店停車收費員田某因飲酒過量猝死,死者田某的家屬把當時酒桌上的兩名“酒友”侯某和王某告到了法院,法院對簿公堂中田某家屬要求對方承擔40%的責任,索賠13萬餘元。而且庭審當天,死者田某的家屬還決定將其他陪酒人員查清身份後也追加為被告。案件過程:和田某同一塊兒喝酒的都是趴活兒司機,於案發當日也就是1月3日中午,田某應邀到某飯店喝酒,喝了3個白酒口杯和不少的啤酒後,神志已經不太清醒,之後侯某等人又帶他來到王某的住處繼續喝酒。案發後經公安機關調查認定,田某是因喝酒過度而猝死。死者田某的家屬認為,侯某、王某等人在飲酒過程中未加勸阻,反而不停勸酒,田某昏迷後又未及時搶救,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2:2019年3月,北京宣武法院接到一紙訴狀;2019年2月21日,王某與4名好友一同到**飯店就餐,席間,5人推杯換盞喝得好不熱鬧。因王某飲酒過量,崔某主動護送王某回家。但是,崔某並未直接將王某送至家中,而是送到了其住處附近。第二天早晨,路人發現王某死在路邊。經法醫鑑定:王某系“飲酒後凍死”。王某的家屬認為,由於4名酒友在與王某一起喝酒時未盡勸阻義務,酒後也未盡到照看、扶助義務,致使王某飲酒後凍死在路旁,於是將4名酒友一併告上法院,索賠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56.3萬元中的70%,即39.41萬餘。
法學專家:原則上責任自負
在喝酒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原則上責任自負。因為究竟有多少酒量只有自己才知道,根據心情、狀態、環境的不同,一個人的酒量也會發生變化,別人是無法判斷的。當自己無法把握或判斷失誤的時候,後果應當由自己承擔。北京大學法學系佟教授及人民大學法學院王教授均表示,基於此,對於因喝酒產生的損害後果,其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4種情形酒友應擔責
1.強迫性勸酒
作為酒友,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的勸酒行為,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不依不饒等,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此時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酒友”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酒桌上可能會出現類似的話:“你今兒非喝不可,不喝就別想走!”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發對方如心臟病等疾病的發作,導致死亡等損害後果的情況下,佟教授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成為“酒友”應否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勸了少量酒的情況下,對方誘發疾病,此時酒友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依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如果法院判決“酒友”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的話,也是合理的。而對此王教授認為,只要喝酒是損害後果的誘因,無論“酒友”是否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不能喝酒,一旦有強迫性的勸酒行為,都應承擔責任,只不過“明知”的情況下責任更大。
3.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果發生類似於王某“酒後凍死”的情況,酒友是否要承擔責任呢?對此,專家表示,需要有證據證明飲酒者當時的神志狀況,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讓其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比如家中無人),此時若出現意外,酒友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4.酒後駕車未勸阻
雖然法律上並沒有對酒後駕車酒友是否有義務進行勸阻進行明文規定,但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在已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同樣,在明知對方喝多了,語無倫次、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酒友應該勸阻其不要喝酒,而且能夠進行勸阻時卻沒有勸阻,以致出現意外,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在其他情況下,酒友是沒有勸阻義務的。對於酒後駕車應否勸阻的問題,王教授則認為,不管酒友是否進行阻止,只要這種阻止沒有發生效果,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酒友都應承擔責任。
同桌人在醉酒人失去行為能力後當妥善安置其休息、康復,達到排除其從事危險行為的可能的程度。對於自行駕車的醉酒人而言, 同桌人就負有協助其到達目的地的義務。 同桌人在把喝酒人灌醉後,棄之不管,而醉酒人在前赴目的地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那麼 同桌人理當負責。
同桌人勸醉喝酒人,喝酒人因之失度去行為能力,發生事故,第一順序賠償義務人當然是醉酒人及其保險人,而作為被勸醉人,作為 同桌人間具有過錯性質的間接故意行為的受害人,醉酒者有對 同桌人就其強迫意志造成損失的追內償權利。同桌人勸酒與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害之間雖無因果關係,但是作為交通事故發生的關鍵原因,同桌人勸酒的結果是造成喝酒人喪失行為能力,同時又過於自信放任醉酒人駕車引發事故,應當說同桌人的間接故意與醉酒人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因此,當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人從容保險人和醉酒人處獲賠之後,醉酒人當有權向同桌人就其過錯要求承擔責任。
在喝酒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同桌一起喝酒者會承擔適當責任復。
但,做到以下4點,則酒友不承擔責任:
1、不強迫性勸酒,無論什麼場合,什麼情況,對方什麼身體狀況,均是不勸酒,隨意最好;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勸制對方不飲酒或者如對方自願要喝,要做到勸阻少飲,盡到提醒和照顧義務;
3、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對於酒友醉百酒的,清醒酒友應當預見到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的發生,因此,清醒酒友應當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避免擔責;
4、酒後駕車及時勸阻度。對於醉酒的酒友要駕車駛離,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有可能承當相應責任,但是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