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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卜聊之聊

    宋朝私有土地包括新興的庶族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和自耕農小土地私有制;國有土地包括營田、屯田、官莊、職田、學田、官馬牧地等等。與其它朝代相比,宋代土地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土地私有制大發展   宋朝實行“不立田制”、“不抑兼併”的土地政策。國家不再執行強化國家土地所有制的措施,不再運用政權力量進行土地再分配,不再調整土地佔有關係;國家不再幹預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對土地自由買賣和兼併持自由放任的態度。   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具體表現為:一是土地買賣盛行。例如宋高宗時,四川立限令典賣田宅者納稅印契,一次就徵收到契稅四百萬貫,而此時四川地價每畝僅為四貫,官府賣田定價為八貫到十貫。如果稅率按10%計算,土地價格取較高者每畝十貫,那麼四川此次納稅印契的田地則有四百萬畝,可見土地買賣的盛行。二是土地兼併大發展。北宋前期,地主侵佔土地的現象已經相當嚴重,到北宋中期,更是達到了“勢官富姓,佔田無限,兼併偽冒,習已成俗”的地步。三是私田數量大大超過官田。如神宗熙寧七年(公元1074年),全國墾田四百四十五萬餘頃,而當時共有各種官田四十四萬七千餘頃,僅佔十分之一,到王安石變法,因推行出賣官田政策,官田所佔比例降到七十五分之一。   二、官田的私田化   由於社會經濟關係的調控形式變為以經濟手段為主,由於國家利益即稅收的實現以財產為基本依據,宋代的官田也逐漸向私田方向發展。這種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透過各種方式將官田轉變為私田,或是透過各種型別的售田變為私田,或是透過賞賜官僚地產而變為私田。一是國家採用與地主相同的地租剝削方式來經營官田,如宋高宗曾說:“朝廷拓地,譬如私家買田,倘無所獲,徒費錢本,得之何益?”又如太宗年間大臣陳鼎上言曰:“田之未墾者,募民墾之,歲登所取,其數如民間主客之例。”這裡無論觀念還是剝削方式與數額,都與民間地主無異。   三、土地所有權頻繁轉移   由於土地買賣盛行,“人戶交易田土,投買契書,及爭訟界至,無日無之”,從而帶來土地所有權頻繁轉移,使地主階級具體成員經濟地位經常變動,這成為宋代社會的突出現象。“千年田換八百主”,“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人家田產,只五六年間,便自不同,富者貧,貧者富”等等這些言論,突出表現了宋代土地關係的這一特點。   鑑於土地所有權轉移的頻繁,宋代對土地買賣實行了規範化管理手續,即買賣土地的雙方要在政府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作為土地產權轉移的證明。這種土地買賣的規範化管理,就是國家對土地買賣合法性的承認和保護。   四、土地所有權的日益集中與土地經營的日趨分散   土地自由買賣下的土地兼併,使土地所有權呈現強烈集中趨勢,但由於土地所有權的頻繁轉移,就使兼併所得土地越來越細小和分散,如宋理宗時,吏人張洪在平江府有田一百五十六畝,分散為三十八段,佃戶共二十五家;淳祐三年,常州無錫縣學添置“養士田”近一百段,客戶五十餘家,但每段土地多者七八畝,少者僅一角、二角幾十步。   宋朝土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宋朝經濟的繁榮。據資料顯示,宋朝是中國古代歷史上商品經濟、文化教育、科學創新高度繁榮的時代,北宋鹹平三年(1000年)中國GDP總量為265.5億美元,佔世界經濟總量的22.7%,人均GDP為450美元,超過當時西歐的400美元,而1870年經過第一次工業革命的英華人均GDP為3191美元。後世雖認為宋朝“積貧積弱”,但宋朝民間的富庶與社會經濟的繁榮實遠超過盛唐。

  • 2 # 致守仁

    這裡是不請自來的守仁君

    宋朝不立田制,不抑兼併,土地完全可以自由買賣。

    在宋朝,只要你有錢,有人要賣地,你就能買。因為宋朝土地買賣太過頻繁,所以朝廷專門頒佈了一系列土地買賣的規範法律。這也是朝廷對土地買賣的承認和保護。

    在中國的歷史長河中,這也是頭一遭。在宋之前,哪個王朝如果不立田制,不抑兼併,也就意味著這個王朝將會流民四起,稅收大幅度減少,離玩完也就差不多了。

    但是宋朝的土地兼併在北宋初年就已經頗具規模。宋朝的財政也並沒有因此吃緊,反而成為了中國歷史上最富有的王朝之一。這一切都得歸功於兩稅法。

    簡單來說,以前是按人頭收稅,不論你有沒有地,只要你的戶籍在這裡,租庸調一個也免不了。兩稅法的實施就把按人頭收稅變成了按財產收稅。誰家有錢,我收誰的稅,所以就算土地兼併嚴重,國家稅收一分錢也少不了。

    而且由於宋朝在商業上的寬鬆政策以及生產力的發展,那些沒地的流民要不去做生意了,要不就投入到手工業生產中。使宋朝的商業和手工業也變得非常繁榮。

  • 3 # 李鎖根1

    兼併土地實質後果是土地掌握在小數人手裡!他們大有蛇呑象的心思。

    選成某些區域犯亂割據,削弱中央集權。

    現今,不一樣,土地兼併的所有權仍是農戶個體所有。也不可買賣可參股分紅,也可亨土地年租金。

    我南太湖魚塘田租,就是如此。可推廣之。宋朝土地可兼併買賣。國稅富,為何消亡?

  • 4 # 歷史是杯酒

    戰國時期,商鞅在秦國變法。秦國宣佈“改帝王之制,廢井田,民得買賣”,從法律上廢除了井田制,對土地私有制給與全面的肯定。這樣土地私有制就正式取代了井田制。這種局面一直延續了2000多年,直到1956年三大改造中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完成。

    土地私有制主要有三種形式:君主私有土地、地主私有土地和自耕農私有土地。君主私有土地是指由宮廷有關部門掌管的部分土地,其收入主要用於君主的私人開支;自耕農也是土地的主人,他和地主的主要區別在於地主私有的土地較多,而自耕農所有的土地規模只限於一家人的耕種。

    到了漢代後,土地買賣就成為地主擴大土地的主要途徑。蕭何就曾賤價強買民田數千頃。

    而到了宋代,宋太祖趙匡胤上臺後,總結唐朝覆亡的教訓,認為應當削弱地方軍事長官的實力,因而透過著名的“杯酒釋兵權”等手段,剝奪了石守信等開國將領的軍事指揮權。作為補償,宋太祖對於這些高階官員對土地的大肆佔有始終持放任態度。而且,宋太祖的指導思想是“藏富於民”,不管兼併者如何富有,只要在大宋國土之內,透過賦稅,最終會歸國家所有。因此,宋初“田制不立”“不抑兼併”,土地兼併更加的頻繁。

    所以說,宋代土地肯定是私有制,而且平民只要有錢的話,就可以用錢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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