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西天蝸牛
-
2 # 至本股權設計
股權激勵的退出機制屬於股權激勵的約束機制的一部分,對於保證股權激勵制度的穩定、公平具有重要作用。關於退出機制,雖然每家企業都有一些共同點存在,但也會各有各自的特殊約定。至本股權激勵僅就常見退出機制舉例說明。
【股權激勵退出機制設計案例】
激勵物件所獲得的實股(現股)自簽訂《××公司員工股權激勵合同》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如果發生以下情況,激勵物件不再獲授激勵性紅利、股權;同時,該激勵物件必需按當時每股淨資產額價格將已擁有的全部實股股權轉讓給股權激勵工作小組指定的人員:
(1)激勵物件未經公司同意,擅自離職的;
(2)激勵物件投資或加入(包括從事兼職)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公司而被辭退時;
(3)當激勵物件嚴重失職、瀆職給公司造成損失而被辭退時;
(4)當激勵物件由於索賄、受賄、洩漏公司技術/商業秘密或損害公司聲譽等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而被辭退時;
(5)激勵物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其他嚴重過錯而被辭退時;
(6)激勵物件因違法犯罪行為被判處刑事責任時。
-
3 # 謙啟管理評論
謙啟小程為您解答:
在股權激勵方案實施中,退出機制的設計,需要儘可能的遵循對等原則,才能兼顧激勵物件、公司以及股東三方的利益。 以下可供參考:
1、向上級平臺轉化
一方面,當業務發展和個人能力成長到一定程度,激勵物件可以向公司更高層級進行激勵轉化,比如由公司層面向集團層面轉化;另一方面,公司若未來上市,現股東手中的股票可以透過二級市場轉讓。
2、公司收回股權
若激勵物件退出時沒有完成與公司的約定,造成少量的負面影響,公司可按簽訂協議時的授予價格收回;
若激勵物件退出時對公司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則公司可以予以沒收。
更多人才激勵知識,請關注謙啟諮詢!
-
4 # 播仕達孵化器
這是一個系統的問題,所有制度的設計都是為了保證企業的安全,穩定持續,高效的發展。組織系統的創新,分配製度體現的是貢獻者越大,收入越高,反之到了一定的臨界線就應該退出,所以設計永久股與職務股也叫分紅股,永久股永遠持有這個主要創始人股或早期參與者,職務股份在職方有,不再職必須轉與下任………如何做到量化公平,要結合一些技術考核手段。
-
5 # 覃軻1980
股權激勵如何確定進入機制和退出機制?
首先要明確股權激勵的物件是願意和公司長遠發展並且有能力的員工。具體而言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公司層面,準備激勵的公司是在未來有發展前景的公司、其次準備激勵的公司的財務資料是可以信賴的、是相對透明的、只有符合這兩個基本條件才可以談股權激勵,否則股權一文不值,不值錢的股權如何去激勵人。第一層面是前提。
這是前提,有了這個前提就要開始針對激勵物件(有做大蛋糕意願和能力的公司員工)也就是第二層面的進入機制。要清楚股權是對於未來業績的獎勵,因此股權激勵的物件必須是面向未來,願意和公司一起成長,在獲得股權上要有期權的設計思想,在未來三到七年或者是更長的時間透過被激勵者的努力實現的公司業績包括年均淨資產增長率、或者eps達到多少、或者銷售增長率、或者市場佔有率等指標作為行權的標準在分三到四次以設定的較低行權價獲得激勵的股權,這是進入。如果達不到公司的業績指標那就不能行權也就不能進入股權激勵。
退出那就要視情況而定了,如果激勵的股份是虛股(也稱作分紅股)那麼離開公司自然就沒有分紅權了。(或者是淨資產的增長率低於多少也沒有分紅權)如果是實股,也就是透過達成業績行權後獲得的股份成為公司的股東,那就透過股權轉讓、出售。轉讓價的確定,如果是上市公司好辦,價格容易確定。如果是非上市公司那就要考慮每股淨資產了,當然也可以考慮適當的溢價(比如溢價10%或20%),這個在設計進入環節就要考慮的。收購方通常是公司的大股東,透過這種轉讓的方式實現完全的退出。或者公司也可以增資擴股(定向增發)稀釋被激勵物件的股份使得被激勵物件的股權佔比不斷縮小實現間接退出。
回覆列表
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措施,需要明確股權激勵方案的退出機制以避免未來的法律糾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激勵退出機制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法律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激勵物件根據激勵計劃已獲授權但尚未行使的股權激勵標的應該終止,由公司收回登出。
(1)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達意見的審計報告;
(2)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規定不得成為激勵物件的情形在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物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激勵物件根據激勵計劃已獲授權但未行使的股權激勵標的應該終止,由公司收回登出。
(1)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佈為不適當人選的;
(2)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3)具有《公司法》所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監高的情形的;
3、激勵物件發生變化需要終止激勵計劃的情形(1)激勵物件業績不達標
激勵物件業績不達標或者無法完成業績,公司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並收回已獲授權但尚未行使的股權激勵標的。
(2)激勵物件被辭退
激勵物件因觸犯法律、違規操作、洩露商業機密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而被公司辭退的,自辭退之日起取消所有未行使的股權激勵標的。
(3)激勵物件自動離職
激勵物件因個人原因自動離職的,自離職之日起取消所有未行使的股權激勵標的。若激勵物件離職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的經營業績,則未實現部分也可予以保留,以激勵其繼續關注公司的發展。
(4)激勵物件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
激勵物件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取消所有未行使的股權激勵標的。但激勵物件若是因執行職務犧牲的,公司應視其為行權部分的價值給予合理補償,由其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