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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海縱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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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川達州人
其實自唐代開始,死刑的複核權就已經收歸中央政權。在此之前,死刑複核權在郡,太守就有權力處決庶民。比如孔融以所謂哭父不哀斬不孝子,這就令死刑判決者沒有約束,具備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權。
所以隋唐之後的一般死刑程式是,州縣判決之後上報省級刑律主官稽核,呈報中央刑部進行復核,再呈報皇帝最後審批,確定死刑的逐級下達命令至州縣執行。因為秋冬主刑殺,正午陽氣最盛,所以死刑均在秋冬的午時三刻的時候執行。大體就是11點45分左右。
明清時期,死刑複核程式更加嚴格。一般在夏季召集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人員單獨對各省呈報的死刑案件卷宗進行逐筆審查,會籤意見後呈報皇帝,皇帝對死刑犯名單進行✓選,稱呼為勾決,選中者下達命令,執行死刑。沒有選中者則繼續關押,待下一次複審勾決。如果三司商議後對某一案件形成不同意見,通常會駁回死刑判決,發回各省重審。
這是一般性質的死刑。
針對罪大惡極者,比如盜搶強姦等案件中殺害多人、科舉舞弊、民間巫蠱等案可採取斬立決或腰斬,立即執行,負責人下達命令後直接處決。如涉及謀反謀逆、違反人倫比如打殺父母長輩,殺夫等重大犯罪,雖可能採取更嚴厲的剮刑,但通常不會立即執行,務必窮追線索,一網打盡。
清代政策規定,八旗子弟犯罪,地方官無權審理,均要押送至北京,由都察院與內務府慎刑司共同審理。因為滿族人少,除非謀反謀逆這樣的罪行,一般性犯罪的死刑都不會執行,多判斬監候絞監候,過後給予赦免,兩三年後都會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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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孚鑑
在一些古書、文學作品或歷史影視作品中,經常會有因為有人有罪、或得罪當權者等原因,這個人就會被殺。而經常又會出現秋後問斬、推出午門、菜市口斬首。古代的刑法處置是這樣安排的?這是什麼意思呢?
在古代,對於犯有罪名的人,雖然要殺他,但是古代對於刑法的處置還是有些慎重的。在古代君王的四種行為慶、賞、罰、刑和要自然四季變化相適應。
就是慶賞應該在春霞,而刑法行刑也應該在秋冬。因為古代的人們認為要符合天意。同樣的道理,刑法也應該順應天意。若違背天意,是會要受到懲罰的。
春夏之季萬物復甦、生長的時候,故而不適合刑法,而秋冬是肅殺的時候,換句話說就是秋冬是適合行刑的。認為如果違背了天意,就可能會招來災難。從而秋冬行刑也就漸漸的進入律令而制度化了。
漢朝的時候的律法,行刑是在秋冬進行。而唐宋時期的律法,是從立春到秋分這段時間,除了一些謀逆大罪或奴婢殺主的一些重大罪名外,其它的是不在春夏行刑的。而清朝的律法,經過審理的要行刑的犯人,也是需要到秋季行刑的。
因為古代行刑多是在秋季時進行的,所以就有了“秋後問斬”了。
而推出午門,在歷史影視作品中,經常會聽到“推出午門斬首”的話。當然這只是一些影視作品、小說中的。而事實上在午門舉行行刑、斬首的卻不多。午門是建於明朝朱棣時期。當然在明朝時期,廷杖是在午門進行的,而有時因為廷杖過重,所以有時也會打死人。因為這個原因,所以午門也就成了殺人的地方。但是其本質還只是廷杖。
而明朝、清朝其實,皇宮門前制度非常嚴森、威嚴,所以處決行刑卻不是在午門進行,而且菜市口等地進行。因為皇宮門前威嚴、嚴森,所以也可以理解為皇帝不讓在他住的地方殺人,所以就有了推出午門斬首的話了。
而菜市口斬首,是清朝行刑處決的地方。宣武門外的菜市口就是因為有很多有名的人在那裡被斬。故而這個菜市口在清朝時期名氣很大,同時曾也成了刑場的另外一個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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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生如詩14
秋後問斬,秋天陽氣最盛,午時三刻也是基於此。所謂推出“午門外”,是不能在朝堂殺人,其實午門廣場上也沒有殺過人。至於菜市口是清朝後期在菜市口執行死刑,原先元代為柴市口,如文天祥在大都柴市口就義。明代以後在西四(西四牌樓)執行死刑。清代末期菜市口刑場上被殺的有肅順等,後來的戊戌六君子,譚嗣同等六人。因為清代離我們近,所以菜市口刑場給我們的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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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歷史至上
一、秋後問斬
漢代法津規定,刑殺只能在秋冬進行,立春之後不得刑殺。唐、宋律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也需在秋季處決。
“秋後問斬”一說,這裡的“秋後”就是指秋分以後,而不是立秋以後。
在明清的律法中,死刑被分為立決(立即執行)和秋後決(秋後執行)兩種,這種秋後處決制度也被看做是當代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起源。
二、推出午門午門建於明代,由永樂皇帝朱棣所建。明代,只是“廷杖”時在午門處決,但有時也會打死,所以成了殺人的地方;清代只是打仗回來慶祝在午門而已。
三、菜市口斬首菜市口,清代殺人的法場。清朝為了震懾百姓,殺人的時候,老百姓圍觀的越多越有效果。當時的菜市口已是繁華地帶,而且菜市口還不止只是一個十字路口,包括廣安門內大街、宣武門外大街、騾馬市大街這一大圈的地方,都被當時的百姓稱為菜市口,熱鬧非凡,人氣自然沒問題。
回覆列表
中國的刑罰制度始自夏朝,基本上每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典。關於死刑的法條也很多,斬首算是比較人道的死刑。
歷代還有很多比較殘酷的死刑:
凌遲: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盡,才剖腹斷首,使犯人斃命。
車裂:就是把人的頭和四肢分別綁在五輛車上,套上馬匹,分別向不同的方向拉,這樣把人的身體硬撕裂為五塊,所以名為車裂。有時,執行這種刑罰時不用車,而直接用五條牛或馬來拉,所以車裂俗稱五牛分屍或五馬分屍。
剝皮:這兩個字一聽就叫人毛骨悚然,其殘酷程度並不亞於凌遲。
炮烙:製成方格,下面煨上炭火,把銅格子燒得通紅,讓有罪的囚犯赤著雙腳在上面行走,囚犯痛得慘叫不已,有的人就從格子上掉下來,落入火中被燒死。
烹煮 :古代時一種酷刑,即將犯人投入裝有沸水、熱油的大鑊、大鼎中煮或炸以處死的刑罰,也叫烹刑、鑊烹、鼎烹等。
大卸八塊:古代酷刑之“具五刑”,俗稱“大卸八塊”,車裂頗為相似,但仍有細微差別。本意為砍頭,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塊」,通常是把人殺死以後,才把人的頭、手腳剁下來,再把軀幹剁成三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