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主的情況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法規,確定工傷待遇專案和標準,並由企業負責支付。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六級傷殘可以得到以下工傷待遇:
題主的情況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法規,確定工傷待遇專案和標準,並由企業負責支付。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六級傷殘可以得到以下工傷待遇: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共16個月,基數是受傷前本人工資;傷殘津貼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保留勞動關係,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企業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負傷前月工資的60%,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繼續支付社保。或※ 工傷職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企業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和基數由地方規定,題主要去本地的社保或勞動部門諮詢。題主要注意的是,保留勞動關係才享受傷殘津貼,解除勞動關係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按照不能自理的程度給予“生活護理費”,標準如下。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同樣,由於企業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緣故,這部分也是由企業支付。以上是全國性的規定,地方規定也要加入考慮,具體請諮詢本地的社保或勞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