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水處理工算特殊工種,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這樣的工種屬於特殊工種。 原國家勞動部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的工種定為特殊工種,並明確特殊工種的範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確定。特殊工種不是一個正式的概念,只是約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標準或法規對它沒有正式的定義。 特殊工種,不同於特種作業。1991年,原勞動部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條對特種作業作出了定義。國家經貿委1999年釋出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對上述定義作了部分更改,明確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如電工、金屬焊接和切割等)。從事這類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特殊工種範圍如下: 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裝置的安裝、執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作業。含起重機司機,司索工,訊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築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製冷作業。含製冷裝置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裝置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主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訊號工,擁罐(把勾)工; 14.採掘(剝)作業。含採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巖機司機,鑿岩機司機;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局批准的其它作業。
鍋爐水處理工算特殊工種,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這樣的工種屬於特殊工種。 原國家勞動部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的工種定為特殊工種,並明確特殊工種的範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確定。特殊工種不是一個正式的概念,只是約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標準或法規對它沒有正式的定義。 特殊工種,不同於特種作業。1991年,原勞動部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條對特種作業作出了定義。國家經貿委1999年釋出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對上述定義作了部分更改,明確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如電工、金屬焊接和切割等)。從事這類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特殊工種範圍如下: 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裝置的安裝、執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作業。含起重機司機,司索工,訊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築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製冷作業。含製冷裝置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裝置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主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訊號工,擁罐(把勾)工; 14.採掘(剝)作業。含採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巖機司機,鑿岩機司機;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局批准的其它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