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幹粉滅火器的有效期有兩個方面,一個是滅火器筒體,按照國家相關規範,乾粉滅火器的強制報廢年限是10年,也就是滅火器筒體的8年有效期;另外一個方面,乾粉滅火器的滅火劑也有一個有效期,正常環境溫度下儲存,首次換粉是2年,後期滅火劑的更換期為 1 到 2 年。所以最好一年定期檢查一次。
根據GB95-2007《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報廢規定
7.1 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a) 水基型滅火器——6 年;
b) 乾粉滅火器——10 年;
c) 潔淨氣體滅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
7.2 檢查發現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
a) 筒體、器頭按 8.2.1、8.2.2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按8.2.4 進行殘餘變形率測試不合格的;
c) 筒體嚴重鏽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鏽蝕面積大於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表面產生凹坑者)或連線部位、筒底嚴重鏽蝕的;
d) 筒體嚴重變形的;
e) 筒體、器頭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的;
f) 筒體、器頭(不含提、壓把)的螺紋受損、失效的;
g) 筒體與器頭非螺紋連線的滅火器;
h) 器頭存在裂紋、無洩壓結構等缺陷的;
i) 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的;
j)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
k) 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的滅火器;
l)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的);
m) 被火燒過的滅火器;
n) 按GA 402的規定應予報廢的1211滅火器;
o) 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滅火器;
p) 按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予報廢的滅火器。
其實幹粉滅火器的有效期有兩個方面,一個是滅火器筒體,按照國家相關規範,乾粉滅火器的強制報廢年限是10年,也就是滅火器筒體的8年有效期;另外一個方面,乾粉滅火器的滅火劑也有一個有效期,正常環境溫度下儲存,首次換粉是2年,後期滅火劑的更換期為 1 到 2 年。所以最好一年定期檢查一次。
根據GB95-2007《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報廢規定
7.1 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a) 水基型滅火器——6 年;
b) 乾粉滅火器——10 年;
c) 潔淨氣體滅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
7.2 檢查發現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
a) 筒體、器頭按 8.2.1、8.2.2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按8.2.4 進行殘餘變形率測試不合格的;
c) 筒體嚴重鏽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鏽蝕面積大於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表面產生凹坑者)或連線部位、筒底嚴重鏽蝕的;
d) 筒體嚴重變形的;
e) 筒體、器頭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的;
f) 筒體、器頭(不含提、壓把)的螺紋受損、失效的;
g) 筒體與器頭非螺紋連線的滅火器;
h) 器頭存在裂紋、無洩壓結構等缺陷的;
i) 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的;
j)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
k) 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的滅火器;
l)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的);
m) 被火燒過的滅火器;
n) 按GA 402的規定應予報廢的1211滅火器;
o) 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滅火器;
p) 按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予報廢的滅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