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確概念:成本法和權益法本質上是因為對子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程度不同而採取的不同的方法,成本法強調對子公司有控制權,而權益法強調對參股公司有重大影響。通常情況下,簡單判斷方法是持股比例,比如說持股50%以上,肯定是用成本法,因為是絕對控制。而持股20%至50%,又對參股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是權益法,在20%以下分類為金融資產。但是話說回來,如果持股比例不到50%,但對參股公司是相對控制,那也是用成本法,持股比例不到20%,比如15%,而對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那是用權益法。
其次明確記賬方法,權益法本質上是記載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化情況,另外用權益法的時候根本不用考慮合併財務報表的問題,因為根本不會合並財務報表,所以權益法都是關於投資公司個別財務報表的調整,具體來說用權益法的時候要分以下兩步來看:
1、調整初始投資成本,學習的時候要形成兩個條件反射,一是注意交易費用,一旦出現交易費用,要將交易費用直接計入初始投資成本;二是看投資成本與被投資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如果初始投資成本小於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則調整營業外收入,如果大於,則視為商譽,但是因為不用合併財務報表,不需要調整;
舉個栗子,甲花了1萬大洋持有乙20%股份,並對乙有重大影響,同時發生了審計、評估費用1千大洋,此時記住交易費用計入初始投資成本,即初始投資成本為1.1萬大洋,再來看是否調整初始投資成本,如果購買日乙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為4萬,因為1.1萬>4*20%=8千,所以不調整,就是說甲願意多花3000大洋來買乙,這是溢價,也可以理解為商譽(僅僅是理解為商譽,並不是商譽,因為不用編制合併報表),如果購買日乙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為10萬,因為1.1萬<10*20%=2萬,那麼這個時候甲就撿了個便宜,以低於內在價值的價格買了乙的股份,這部分差價9千作為甲公司的營業外收入來處理。
2、根據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的變動(包括淨損益、其他所有者權益、利潤分配和除此以外其他的變動)來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金額。因為甲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瞄準的是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所以只要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發生變化,都要記錄在長期股權投資的變化當中。同時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增加了,就要增加長期股權投資金額,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減少了,就要降低長期股權投資的金額。這樣說應該就很好理解了。但是在這裡特別要注意的一點就是淨損益的變動,淨損益要根據購買日被投資公司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來調整,因為淨損益的基礎是被投資公司購買日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持續計算而來。
舉個栗子,購買日為2017年1月1號,被投資公司乙的固定資產、存貨的公允價值分別為500、600,而賬面價值分別為300、400,固定資產折舊年限5年,2017年存貨對外售出50%,2017年乙的淨利潤為1000,不考慮所得稅影響。這個時候調整的淨利潤就是1000-(500-300)/5-(600-400)*50%,為什麼這樣呢,是因為在甲看來,乙的資產都是按照購買日的公允價值持續計量的,所以在乙計算淨利潤的時候,在這個例子中,乙就要多計提折舊、多增加存貨成本。
再來看成本法,成本法計量是對控股子公司的一種計量方法,這是要編制合併報表的。一個公司要合併另外一家公司,有兩種方法,一是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併、二是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併,這兩種不同的合併方法,使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的計量產生了差異。這裡要考慮以下兩個問題:
1、初始計量
先考慮交易費用,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我試圖解釋原因,後來發現規矩就是這麼定的,也就不糾結了,記住就好。然後具體來看初始投資成本: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併,例如甲、乙都受到丙公司的控制,甲現在透過付出對價(可以是現金、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債務的賬面價值)來從丙這裡獲得乙公司的60%的股份,這種情況下,合併成本是以乙公司在最終控制方(丙公司)以購買日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持續計算的賬面價值的份額+最終控制方購買乙形成的商譽來確定。特別注意,這裡有兩個賬面價值,一是乙在丙合併財務報表上的賬面價值,二是付出對價的賬面價值,這裡都是用賬面價值來計量,為什麼不用公允價值呢,這是因為甲、乙是一家人,如果用公允價值,甲乙一定會商量以一個“合理”的價格來合併,用來照顧甲、乙的利益,為了防止這種內幕操作,就統一用賬面價值來計量了。這兩種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這裡為什麼不計入營業外收入呢,這還是因為甲、乙是一家人,甲乙的財務報表最終都是要計入丙的合併報表當中,兩者只是進行了一種資產的置換,不存在與第三方進行的交易,這種資產置換讓甲的資產發生增值或者貶值,但是這種增值貶值都是與自家人發生的,不能產生收入和利潤,但是有借必有貸啊,資產價值發生變化,那就計入資本公積吧。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併,還是以甲、乙舉例子,甲、乙無關聯,甲現在透過付出對價(可以是現金、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獲得乙公司的60%的股份,這種情況下,合併成本是以付出對價的公允價值和乙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孰高來確定,如果付出對價的公允價值高,則其為初始投資成本,差額部分為商譽,如果付出對價的公允價值低,則以乙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差額部分計入營業外收入。這裡仍然有兩個問題,一是為什麼都用公允價值來計量?這是因為甲乙不是一家人,這是在做交易,理論上利益互相對立,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作假偏袒的行為;二是為什麼差額部分計入營業外收入?這是因為甲、乙發生了交易,這筆交易讓甲佔了便宜,一筆資產換另一筆資產的時候,資產發生了增值,那麼這個增值部分計入營業外收入。
2、後續計量
因為這裡的長期股權投資是以成本計量,也就是說後期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的變動不影響長期股權投資的金額,因為這裡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只有一個,所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後續計量比較簡單,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基本不變,只有在長期股權投資發生減值的時候計入資產減值損失,而且長期股權投資的減值損失不可轉回。另外當被投資企業發放現金股利的時候,計入投資收益。
首先明確概念:成本法和權益法本質上是因為對子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程度不同而採取的不同的方法,成本法強調對子公司有控制權,而權益法強調對參股公司有重大影響。通常情況下,簡單判斷方法是持股比例,比如說持股50%以上,肯定是用成本法,因為是絕對控制。而持股20%至50%,又對參股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是權益法,在20%以下分類為金融資產。但是話說回來,如果持股比例不到50%,但對參股公司是相對控制,那也是用成本法,持股比例不到20%,比如15%,而對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那是用權益法。
其次明確記賬方法,權益法本質上是記載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化情況,另外用權益法的時候根本不用考慮合併財務報表的問題,因為根本不會合並財務報表,所以權益法都是關於投資公司個別財務報表的調整,具體來說用權益法的時候要分以下兩步來看:
1、調整初始投資成本,學習的時候要形成兩個條件反射,一是注意交易費用,一旦出現交易費用,要將交易費用直接計入初始投資成本;二是看投資成本與被投資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如果初始投資成本小於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則調整營業外收入,如果大於,則視為商譽,但是因為不用合併財務報表,不需要調整;
舉個栗子,甲花了1萬大洋持有乙20%股份,並對乙有重大影響,同時發生了審計、評估費用1千大洋,此時記住交易費用計入初始投資成本,即初始投資成本為1.1萬大洋,再來看是否調整初始投資成本,如果購買日乙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為4萬,因為1.1萬>4*20%=8千,所以不調整,就是說甲願意多花3000大洋來買乙,這是溢價,也可以理解為商譽(僅僅是理解為商譽,並不是商譽,因為不用編制合併報表),如果購買日乙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為10萬,因為1.1萬<10*20%=2萬,那麼這個時候甲就撿了個便宜,以低於內在價值的價格買了乙的股份,這部分差價9千作為甲公司的營業外收入來處理。
2、根據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的變動(包括淨損益、其他所有者權益、利潤分配和除此以外其他的變動)來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金額。因為甲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瞄準的是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所以只要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發生變化,都要記錄在長期股權投資的變化當中。同時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增加了,就要增加長期股權投資金額,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減少了,就要降低長期股權投資的金額。這樣說應該就很好理解了。但是在這裡特別要注意的一點就是淨損益的變動,淨損益要根據購買日被投資公司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來調整,因為淨損益的基礎是被投資公司購買日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持續計算而來。
舉個栗子,購買日為2017年1月1號,被投資公司乙的固定資產、存貨的公允價值分別為500、600,而賬面價值分別為300、400,固定資產折舊年限5年,2017年存貨對外售出50%,2017年乙的淨利潤為1000,不考慮所得稅影響。這個時候調整的淨利潤就是1000-(500-300)/5-(600-400)*50%,為什麼這樣呢,是因為在甲看來,乙的資產都是按照購買日的公允價值持續計量的,所以在乙計算淨利潤的時候,在這個例子中,乙就要多計提折舊、多增加存貨成本。
再來看成本法,成本法計量是對控股子公司的一種計量方法,這是要編制合併報表的。一個公司要合併另外一家公司,有兩種方法,一是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併、二是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併,這兩種不同的合併方法,使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的計量產生了差異。這裡要考慮以下兩個問題:
1、初始計量
先考慮交易費用,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我試圖解釋原因,後來發現規矩就是這麼定的,也就不糾結了,記住就好。然後具體來看初始投資成本: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併,例如甲、乙都受到丙公司的控制,甲現在透過付出對價(可以是現金、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債務的賬面價值)來從丙這裡獲得乙公司的60%的股份,這種情況下,合併成本是以乙公司在最終控制方(丙公司)以購買日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持續計算的賬面價值的份額+最終控制方購買乙形成的商譽來確定。特別注意,這裡有兩個賬面價值,一是乙在丙合併財務報表上的賬面價值,二是付出對價的賬面價值,這裡都是用賬面價值來計量,為什麼不用公允價值呢,這是因為甲、乙是一家人,如果用公允價值,甲乙一定會商量以一個“合理”的價格來合併,用來照顧甲、乙的利益,為了防止這種內幕操作,就統一用賬面價值來計量了。這兩種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這裡為什麼不計入營業外收入呢,這還是因為甲、乙是一家人,甲乙的財務報表最終都是要計入丙的合併報表當中,兩者只是進行了一種資產的置換,不存在與第三方進行的交易,這種資產置換讓甲的資產發生增值或者貶值,但是這種增值貶值都是與自家人發生的,不能產生收入和利潤,但是有借必有貸啊,資產價值發生變化,那就計入資本公積吧。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併,還是以甲、乙舉例子,甲、乙無關聯,甲現在透過付出對價(可以是現金、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獲得乙公司的60%的股份,這種情況下,合併成本是以付出對價的公允價值和乙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孰高來確定,如果付出對價的公允價值高,則其為初始投資成本,差額部分為商譽,如果付出對價的公允價值低,則以乙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差額部分計入營業外收入。這裡仍然有兩個問題,一是為什麼都用公允價值來計量?這是因為甲乙不是一家人,這是在做交易,理論上利益互相對立,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作假偏袒的行為;二是為什麼差額部分計入營業外收入?這是因為甲、乙發生了交易,這筆交易讓甲佔了便宜,一筆資產換另一筆資產的時候,資產發生了增值,那麼這個增值部分計入營業外收入。
2、後續計量
因為這裡的長期股權投資是以成本計量,也就是說後期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的變動不影響長期股權投資的金額,因為這裡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只有一個,所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後續計量比較簡單,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基本不變,只有在長期股權投資發生減值的時候計入資產減值損失,而且長期股權投資的減值損失不可轉回。另外當被投資企業發放現金股利的時候,計入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