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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物業上班,最近到了物業合同續簽的時候了,最近聽我們領導說如果我們繼續連任了,業委會給我們專案獎勵20萬,我們物業公司也獎勵專案二十萬,公司獎勵很正常,可是業委會為什麼也會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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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我將與你同行

    這是最奇葩的新聞了,不僅不合法,可能導致犯罪。

    一個小區的業委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代表著業主利益,並不意味著想幹啥就能幹啥的。小區裡的公共收益是小區的,並不是幾個業委會人員的,每一筆支出都要業主大會認可的。

    物業管理公司同小區只是一個合同關係,小區業主出錢聘用物業公司,是已經付出了所有的費用,並不是義務的,業委會拿錢獎勵,誰的錢,誰的主意?業委會不是老闆,也不是一個企業,獎勵它人就是一個笑話。

    所以,根據這個情況,有可能出現了貪汙不作為了:

    1,這筆錢支出誰授權的?

    2,業委會的帳目收支如何管理的?

    3,如果可以隨意支錢,是不是雙方透過這個途徑撈錢?

    4,業委會可能存在業務不清亂作為,損害小區利益。

  • 2 # 美麗柯

    謝謝您的邀請,好像都有這一手暗地裡交易的把戲不在少數吧?也聽說過一些此類話題。話說三遍鄙視醜同流合汙,瞞天過海,暗度陳倉,陽奉陰違,其目的就是能夠擠走達不到目的的物業公司唄!業委會是不是有點自不量力了!拿人錢財替人擔當,首選哪個物業公司可以繼續留任嗎?想繼承你母親的物業公司,也得知道您母親是從哪裡得來的這盤地皮,又和何人達成共識的吧?上游遊戲挺深,下游靜觀其變!

  • 3 # 文錢好物業

    物業公司到期與業委會續簽合同這是很正常的程式,也說明小區業主對現任物業公司的管理服務是認可的。

    至於說業委會給續任物業公司獎勵20萬元,我想應該是經過業主大會同意,並授權業委會透過公共收益資金給的獎勵,這個獎勵除了對物業公司管理服務的肯定(續簽合同就是證明),另外或許有其他附加條件或其它原因給予的,否則作為小區業委會做主獎勵物業公司是不可能的。

    這個訊息反映了這個小區的物業管理得到了業主的認可,同時也說明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關係是可以和諧共處,對一些凌霸物業或是一些呼籲取消物業的業主來說是個正面教材,給物業管理行業樹立了良好的典範,我們所有在小區居住的業主,以及盡心盡力為小區業主服務的物業公司一定要有信心,相信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最基層的小區管理一定能夠和諧、文明、幸福、安康。

  • 4 # 如意171024713

    業委會每月有收益而且很多,只有用出去,才能撈到好處。業委會和物管還有開發商關係都比較曖昧。物管幫開發商搽屁股,讓所有小區裝置順利拖過質保期。業委會夥著物管動用維修基金,處理開發商遺留裝置損壞後的維護。業委會用自身小區收入來維修物管該維護裝置損壞後的維護。中間貓膩,非常大

  • 5 # 社會共同體

    新聞天天有,今天的這個新聞特別奇葩,感覺有點謊謬而不太現實。既然題主能夠虛構一個問題來,那我也能夠虛構一篇文章出來哦。

    作為有良心的老闆對勤懇做得好的工人個體,發點獎金獎勵下是可以也是應該的。但物業公司是個服務企業,以盈利為前提,做得好也是其本份內的工作,但個體工人和物業公司,個體老闆與業委會的角色是不相同的。

    這是本人第一次聽說有小區業委會和到期的物業公續簽服務合同,並給物業公司20萬元作為獎勵這樣的新聞。這和大家一直吐槽物業公司亂收費及物業費貴的觀點相背而馳呢。

    這小區及業委會的這種做法值得誇獎和推廣學習嗎?這又合情、合理、合法嗎?

    由於題主在描述裡內容不多,資訊量不大,好多具體的細節是外人不得而知的,僅是做物業的題主片面之辭,所以也沒法確定業委會這種做法是否經得小區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後而授權業委會去執行,還是業委會自把自為私自去決定做此事的,所以我們無法確定業委會這種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

    像這小區業委會做出的這種“壯舉”,不管是合法還是違法,我想這種情況,在全國範圍內是絕無僅有的。甚至或許就根本不會出現這種事情。

    所以,本人是不太相信有此事的,因為題主本身就是在物業公司工作的,極有可能是題主這個物業人對業委會的不滿,又或是嫉妒他老闆賺大錢而自己只領這點小工資,因而無中生有,挑撥離間,目的是想讓業主們對物業公司和業委會產生矛盾,引發內亂,刻意去製造業委會與物業公司“勾結”“蛇鼠一窩”,共同損害業主們的利益的假象。最後解聘他老闆這個物業公司,同時瓦解這個小區的業委會,警惕,陰謀論啊!

    其實作為業主的我們,是要懂些法律法規才能更好地去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大家更應該知道:業委會只是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並沒有任何權力去決定小區的任何一件大事。包括小區裡公共收益的開支,只有在得到業主大會的授權下才能行使業委會的職責和權利,否則視為濫用權力,不合理、也不合法、甚至是違法行為。

    作為稍懂些法的業委會主任,都不會為這點利益挺而走險的,根本不值得去這麼做。君子愛財,但應取之有道。

    據本人所瞭解到的,好多小區連業委會的日常辦公經費也沒有,都是靠小區部分熱心業主捐資的,而也有很多小區是沒有公共收益的,別說20萬元,連兩萬也拿不出來呢?

    當然,有的小區是有很多公共收益的,如廣告費收入,小區公共車位出租等收入,但這些公共收益往往因小區沒有業委會而被物業公司全部佔為已有。

    即使小區有業委會,這20萬公共收益是全體業主共有,大概這個小區的業主不會個個都是土豪吧!視金錢如糞土?要不應該不會同意業委會這樣做的,因為這20萬元不是一筆小數目,完全可多用在建設小區的裝置設施上;還可對減業主的部分物業費;或者用來搞小區的文娛活動;再者可用作購買些獎品來獎勵小區裡的熱心業主,鼓勵更多業主參與到小區的事情。樹立更多的正能量。

    不是說業委會不能用這20萬元來獎勵做得好的物業公司,只要經小區三分二以上業主授權同意,這是合理合法的。但業委會這樣做的真正目的是什麼?真有必要這樣做嗎?這樣做有多大的實際意義?難道真是“民意難違”?

    要明白,業主們所交的物業費中,物業公司已有相當可觀的利潤了,還有其他“灰色”的收入呢?還賺得不夠多嗎?小區能讓物業公司續簽,說明該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很好,和業委及全體業主的關係也不錯的,得到小區業委會及廣大業主的滿意好評,能續簽本身就是對物業公司的最好獎勵了!

    反過來,物業公司從小區裡賺了這麼多錢,在物業費上多打折扣,適當加大對小區建設資金的投入,回饋部分盈利給業主們,這才是業主們想要的“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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