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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擒牛家族qinniu998

     一、票據保證金比例

      銀行承兌匯票是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一種信用工具,銀行一旦簽發、承兌,就在法律上產生對持票人到期無條件支付票面所載明的金錢的義務,承兌銀行不能因為申請人是否在票據到期前將票面所載明的金額交存承兌的銀行,而拒絕支付。這樣一來,一旦承兌申請人惡意騙取銀行信用或者無力清償票款,承兌銀行將形成損失。所以,銀行要求存入一定的保證金,以避免為此造成損失。保證金的多少,一般是以承兌申請人的資信狀況來決定的,最少的要求時30%,並且要另行提供擔保。但是,現在的信用環境極其惡劣,迫使銀行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即使能夠提供100%的保證金,也不是誰也可以得到承兌的,起碼的要求是在承兌的銀行有基本賬戶,信用等級在AA級以上,具有真實的交易背景,提供100%的保證金或者全額存款質押擔保,並在其授信的額度之內,才能獲得。

      二、票據保證的效力

      1、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所謂負同一責任,是指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與被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完全相同。換言之,被保證人應承擔何種責任,保證人也應承擔何種責任。

      2、保證人承擔獨立責任。保證人獨立責任的屬性決定於保證行為的獨立性。被保證之債無效,不影響保證責任。保證人也不能以被保證債務人的抗辯事由對抗債權人。比如,被保證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被保證的票據屬於偽造的票據,只要被保證的票據不欠缺必要記載事項、形式合法,保證人就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保證與民法上的保證不同。民法上的保證方法有兩種,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票據保證方法只有連帶責任保證一種,保證人無檢索抗辯權。

      4、共同保證的責任。票據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即使兩個保證人在建立保證關係時彼此無意思聯絡,分別為同一個被保證人擔保,該2人也為共同保證人,彼此承擔連帶責任。

      三、什麼事項會導致票據保證無效

      (1)根據《票據法》第8條規定,票據金額大、小寫未同時記載或大小寫金額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2)根據《票據法》第22條、第76條、第85條規定,票據未記載或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的,票據無效。

      (3)根據《票據法》第9條規定,票據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金額更改的(包括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更改的),票據無效。

      (4)根據《票據法》第109條、《支付結算辦法》第9條規定,使用非按華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的,票據無效。如企業單位自行印製並使用票據的,票據無效。

      (5)根據《票據法》第17條規定,超過了票據權利時效的,票據無效。

      (6)根據《票據法》第7條、《支付結算辦法》第24條規定,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如單位出票人簽章僅有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名章,或者單位印章非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票據無效。

      中國法律已對票據保全措施明文規定。關於票據保全措施的注意事項,在這裡找法網小編提醒大家。當你將票據轉讓給其他公司時,需要寫明被背書人的名稱,蓋上自己公司的財務專業章,並需要財務人的蓋章,並可以連續的背書。不過需要注意的事,當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時,票據就無法進行背書轉讓了。當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不要讓自己的利益遭到損害。

  • 2 # 股票現貨外匯分析老周

    匯票保證的,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保證”的字樣;

    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3、被保證人的名稱;

    4、保證日期;

    5、保證人簽章。

    對匯票保證可以按以下標準進行分類。

    (1)全部保證與部分保證。對票據金額的全部進行的保證為全部保證;僅對票據金額的一部分所進行的保證為部分保證。中國票據法不承認部分保證。

    (2)單獨保證與共同保證。單獨保證,指一人所為的保證;共同保證,指二人以上共同進行的保證。

    (3)正式保證與略式保證。前者是指保證人在票據上記載保證文句並由保證人簽章的保證;後者是指不記載保證文句,僅有保證人簽章的保證。在中國記載“保證”文句是絕對記載事項,因此中國票據法不承認略式保證的效力。

    (4)單純保證與不單純保證。前者指不附加任何條件的保證;後者指附加一定條件的保證。中國《票據法》第48條規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因此在中國只有單純保證,即使保證人附有條件,也視為未記載,按照單純保證發生效力。

    1.表明“保證”的字樣

    這是票據保證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保證文句一般並不事先印製在票據用紙上,需要保證人為保證行為時,特別加以記載。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文句而是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構成票據保證。

    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該項記載能夠使票據權利人及時並準確瞭解保證人的情況,以便順利行使票據權利。從中國票據法的規定來看,該項記載應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該記載時,一般並不影響票據保證的有效成立,持票人可以依保證人的簽章,推定其名稱和住所。

    3.被保證人名稱

    該項記載亦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根據中國票據法第47條第1款的規定,保證人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4.保證日期

    根據中國票據法第47條第2款的規定,該項記載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保證人未記載保證日期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5.保證人簽章

    它是表明保證人完成保證行為,作為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保證債務的重要事項,它使票據保證行為最終成立,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這五項內容中,(1)、(5)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其中之一,保證無效。(3)、(4)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及本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此外,依中國票據法第48條的規定,保證人為保證行為時,不得附加條件,如附有條件,不影響對票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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