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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崑山, 一輛寶馬車越線非機動車道,與一名騎電動車男子發生糾紛。寶馬車上的一名紋身男下車與騎車男子發生肢體衝突,隨後紋身從車內拿出刀砍人。衝突中,刀掉到地上被騎車男子撿起,紋身男反被追砍致死。28日晚間,崑山市公安局釋出警情通報了該起案件,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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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紅楓文史娛

    按照M國現行法律,電動車男極大可能會被判無罪!

    為什麼這麼說呢?

    因為M國有一個所謂的“不退讓法”, 英文名稱“No retreat law”,目前有30多個州在適用,它的核心意思是說當民眾在一個合法或合理的場所或環境下,當自己遭受他人攻擊而生命安全遭受威脅時,可以不退讓,而是選擇反擊,如果反擊導致對方死去,這種情況可以適用“不退讓法”,被認定為自衛而無需擔責。

    崑山這起事件中,很明顯,電動車男自身就處於一個合法合理的環境下,主要體現在以下四點:

    一是他走的腳踏車道,沒有違反交通規則,自己的行為合理合法,反而是寶馬車要侵佔腳踏車道;

    二是刀並不是他隨身攜帶和首先使用,這一點既合理又合法,而紋身男不但暗藏管制刀具,還首先使用對電動車男進行侵害;

    三是當紋身男自己沒拿穩將刀脫手後,有同電動車男搶刀的動作,說明他還有將刀搶回來繼續侵害他人的意圖,所以,電動車男搶先將刀拿到手後,可以合理地認為紋身男還想繼續對自己進行侵害;

    四是紋身男捱了兩刀後跑向寶馬車,電動車男可以合理地認為他可能是想到車裡取別的兇器,當然不能讓他這個圖謀得逞,所以只有繼續追下去,將紋身男置於喪失打鬥能力的地步才能保證自己的安全。

    基於以上四點,電動車男完全符合“不退讓法”所體現的規則要求,當然可以免於任何處分。

    舉個M國類似的例子,2011年,佛羅里達州曾有兩個少年在大巴上發生了衝突,甲同學遭到乙同學的攻擊,而且乙同學還尾隨甲同學下車,並拳打甲同學的腦袋,於是甲同學掏出刀來將乙同學捅死,針對此事,佛羅里達州地方法院就是依據“不退讓法”,最終判定甲同學謀殺罪名不成立。

    當然,這只是假設發生在M國情況下,適用M國法律來說的,那麼我們國家的法律條款對這樣的事實有沒有同M國的“不退讓法”相同或類似的規定呢?

    其實,中國刑法中有“無限防衛權”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有人可能會說,紋身男繞著寶馬車逃跑的時候,電動車男仍然繼續持刀追砍,這涉嫌故意傷害,可是我想問問,既然紋身男還能圍著寶馬車跑,說明他還沒有喪失攻擊能力,結合此前他主動性的侵害行為來看,電動車男完全可以合理地認為,如果此時不將他打到徹底玩完,自己可能就會反受其害,所以,這一行為沒什麼不好理解的。

    對比以上分析,我認為電動車男的行為完全夠得上是“無限防衛權”,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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