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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友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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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調皮妹
這問題我也說不好,因為沒接觸過,只是聽說過一些老人一般都是男方去世之後,男方的兒女不認繼母,繼而出現一些矛盾糾紛。我的頭腦簡單,我認為再婚老人一定要是真心相愛,真誠相處,相互攙扶。不要有任何私心雜念,抱著一些不友好的想法去再婚,女方也一定要一心一意為家庭,不要太顧及自己的兒女,真心對待其家人,以男方家庭為主,也不要抱著為什麼財產而去。而男方也一定要真誠的對女方,在吃穿用方面不能排斥女方,要真心誠意的把女方看著是自家人,既然都怕有財產糾紛,那麼男方一定是過得去的,一定要把女方的後路安排好,給她留好養老錢,其次,餘留下來的才是兒女的。女方只要有自己的養老錢有房住就行,沒必要去分什麼財產,這是我膚淺的見解,希友們不見怪,謝邀!什麼事到我這裡都是小事一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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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淡定老者83944345
謝邀。老年人再婚,主要是想有個伴,可以說說話,可以一起出去旅遊,生活方面能互相照顧,以安享晚年。但老年人再婚又不同於年輕人,他們有兒女,有的有房產和存款,同時在世時間也不會一致,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怎樣解決財產的繼承問題也確實是老人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兩個老人走在一起,為的是安度晚年,那兩人的財富首先要滿足自己的需求,要考慮對方的利益。兒女只有繼承而無索取的權利。兩位老人應認真協商好在一方離世後財產的分割和兒女的繼承問題,以免產生家庭紛爭。可以擬一份婚前財產清單,儘量保管好財產單據,然後進行公正,如有必要,也可以立一份遺囑,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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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藍草叢青
老年人的婚戀在於陪伴,其實經濟不是最主要的!問題在於雙方的子女。
老人再婚只要感情好,不是子女能保護了的,看哪家為父母祝福和支援多一點,也要看老年人本身的修為。
單純老人再婚為避免兩家子女矛盾激化或者防備,可以書面形式立好字據,老人為了自己同時為了子女,智慧父母都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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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任律說法
之前我曾專門研究過老年人再婚的問題,並且還發表過相關論文。我們國家已經進入了老齡化社會這個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預計到2050年,每三個人當中就有一個是老年人,所以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是需要我們亟待解決的。
而在眾多的養老方式中,搭伴養老,是老年人養老的方式之一,也被更多的老年人所認可。所謂搭伴養老,指的是兩個獨身的老年人透過再婚的方式來組成新的家庭,彼此給予精神和生活上的照料。因為老年人年老之後。精神上的需求會比物質上的需求更強烈。
比如有的子女因為工作忙,疏於對老年人的陪伴,即便給老年人再多的錢,再大的房子住,也無法彌補老年人心靈上的空虛。所以這時候找個後老伴,其實是很多老年人的真實願望。
然而對於這個問題,很多老年人確很難實現。最大的障礙就是會遭到子女的反對。他們會擔心,後爹後媽有可能會刮分父母的遺產,或者會增加年輕人贍養的負擔。導致很多老年人對於再婚望而卻步,有一些老年人會因此而放棄,有一些老年人,會為了規避結婚後的矛盾和麻煩,而採用同居不結婚的方式來處理彼此的感情。
但是眾所周知,同居的方式並不能受到婚姻法的保護,很多老年人在同居期間,對於自己的老伴照顧付出的非常多,但是一旦老伴去世,不但遺產無法進行繼承,反而還會被對方的子女驅逐出門,沒有容身之地,對於這樣的結局,其實是讓老年人非常心寒和無助的。
其實關於這一矛盾和問題,並不是沒有解決的方法,只要老年人在生前訂立好遺囑或者書面協議,就是可以解決的。
例如,如果子女擔心老人的財產會被後爹後媽分走,那麼可以當老年人再婚的時候,讓雙方老人及雙方子女共同簽署再婚協議,約定雙方老人的財產再婚後仍然歸各自所有,各自的子女贍養各自的父母等。或者可以讓雙方老人分別訂立遺囑來約定自己的遺產將來只有自己的子女繼承,配偶之間不繼承雙方的遺產等。
總之,只要能事先把財產分割方式用書面的形式約定清楚,並且由雙方老人簽字同意之後該協議就是有效的。事後如果發生糾紛都可以依照協議來履行。這樣一來既可以打消子女的種種顧慮,也可以順利的讓老人沒有後顧之憂的尋找晚年的幸福。
當然,作為子女,我們也應當更多為老年人著想,而不是成天想著老年人的那點財產夠不夠子女的開銷!畢竟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年老的時候,推己及人,今天你如何對待你的父母,明天你的孩子就會如何對待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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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老齡化程序加快,老年喪偶後再婚現象日益增多,老年人尤其是老年女性在再婚配偶死亡後,面對再婚配偶的原生子女,如何保護自身財產繼承權的問題日益引起關注。
老年人再婚時因子女、家庭、生活閱歷等多方面原因,較之年輕人,對再婚物件考慮更多的是年齡、健康狀況、收入水平等因素,雙方子女對父母再婚配偶的相處態度也成為衡量因素之一。
另因老年女性往往在年齡、壽命等方面佔有優勢,因此實踐中發現不少老年女性在再婚配偶去世後維護自身財產權益存在障礙。一方面,部分老年人的成年子女法律意識淡薄,導致侵害老年女性財產權、繼承權的事件時有發生;另一方面,老年女性維權意識、舉證能力較為欠缺,或是本著家醜不外揚的傳統觀念,沒有及時留存相關證據,不具備提供證據的能力和意識。
對此,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此類人群財產繼承權益保護:一、婚姻關係締結前,透過夫妻財產約定、婚前協議等形式,對各自財產進行確認
再婚老人在財產、子女等問題上爭議較大,可在婚前對此協商確定解決方案,或者透過夫妻婚前財產約定等方式,對目前取得的雙方各自名下財產或以後取得的財產進行權屬方面的約定,避免之後不必要的爭議。
二、保留儘可能多的財產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老年人再婚時,有時會出現一方的存款賬號、工資卡、國債明細等財產憑證一直由己方子女保管的情況,其配偶尤其是從事家務勞動無退休收入的老年女性,往往對上述財產並不知曉,導致因缺乏財產線索而無處主張權利。建議老年女性增強法律意識,在維護家庭和睦的同時,注意日常留存和積累相應證據和財產線索,以利於日後維權和舉證。
三、透過公正遺囑保護財產繼承權
再婚老人可透過遺囑、公證書等書面形式,對自己身故後可能出現的家庭內部財產爭議,進行財產權屬確認,降低糾紛發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