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以人民主權思想和公意思想為理論基礎,以自由、平等為核心,盧梭的“人民主權”思想的主張如下:
第一,在社會契約制國家中,最高權力屬於全體人民,人民是國家主權的主體、擁有者和行使者。
第二,人民主權的實質是“公意”的體現和運用。 “公意”不同於“眾意”,它代表的是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所有人的共同利益與意志表達的結果。
第三,主權是一個整體,它不可被分割、轉讓和代表。因為主權體現人民意志,它是公意的運用,是集體的生命。這種共同意志是不能分割、轉讓和代表的。
第四,政府是人民行使主權的一種工具。政府是公民和主權者之間的中介人。主權是一種精神力量,政府則是一種行動力量。人民把權力給政府,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人,是人民的僕人。政府藉助人民的力量,按照人民的意志活動,人們可以限制、改變或收回委託管理的權力。
第五,人民是立法者,立法權屬於人民。人民立法的原則包括法律意志和法律物件的普遍性。法律意志的普遍性即任何個人無權頒佈法律,只有主權者才可以頒佈法律;法律物件的普遍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六,人民主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盧梭認為,從社會契約中誕生的人類共同體是一種普遍的善,具有道德上的崇高性,因此對共同體的限制也是不必要的。社會契約的結果不是人民將自己奉獻給君主,而是人民之間相互奉獻。
第七,人民主權的實現方式是直接民主。盧梭認為,實行直接民主制可以讓人民自己參與統治自己,從而更方便的行使主權。
盧梭以人民主權思想和公意思想為理論基礎,以自由、平等為核心,盧梭的“人民主權”思想的主張如下:
第一,在社會契約制國家中,最高權力屬於全體人民,人民是國家主權的主體、擁有者和行使者。
第二,人民主權的實質是“公意”的體現和運用。 “公意”不同於“眾意”,它代表的是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所有人的共同利益與意志表達的結果。
第三,主權是一個整體,它不可被分割、轉讓和代表。因為主權體現人民意志,它是公意的運用,是集體的生命。這種共同意志是不能分割、轉讓和代表的。
第四,政府是人民行使主權的一種工具。政府是公民和主權者之間的中介人。主權是一種精神力量,政府則是一種行動力量。人民把權力給政府,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人,是人民的僕人。政府藉助人民的力量,按照人民的意志活動,人們可以限制、改變或收回委託管理的權力。
第五,人民是立法者,立法權屬於人民。人民立法的原則包括法律意志和法律物件的普遍性。法律意志的普遍性即任何個人無權頒佈法律,只有主權者才可以頒佈法律;法律物件的普遍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六,人民主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盧梭認為,從社會契約中誕生的人類共同體是一種普遍的善,具有道德上的崇高性,因此對共同體的限制也是不必要的。社會契約的結果不是人民將自己奉獻給君主,而是人民之間相互奉獻。
第七,人民主權的實現方式是直接民主。盧梭認為,實行直接民主制可以讓人民自己參與統治自己,從而更方便的行使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