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到期更換是可以進行異地更換的,是可以不在鎮上去市裡辦理的。
根據《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的規定:規範證件制發程式。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應當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要及時稽核簽發。
受理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證件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週期。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制度的規定:
1、就近辦理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全國公安機關戶籍派出所、辦證大廳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公民居民身份證丟失、被盜的,可持居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掛失並辦理補領手續;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辦證大廳申報掛失。符合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補領手續。
身份證到期更換是可以進行異地更換的,是可以不在鎮上去市裡辦理的。
根據《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的規定:規範證件制發程式。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應當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要及時稽核簽發。
受理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證件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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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制度的規定:
1、就近辦理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全國公安機關戶籍派出所、辦證大廳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公民居民身份證丟失、被盜的,可持居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掛失並辦理補領手續;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辦證大廳申報掛失。符合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補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