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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兵臨城下31434426

    判刑可能需要看造成的後果看吧。嚴重的話肯定判刑,屬於偽造病歷。但是一般醫生應該不會這麼幹,因為這是再拿自己的職業生涯堵,真的被發現出問題了,他的執業醫師證可能被吊銷,還可能負法律責任,還會被單位辭退。

  • 2 # 心血管病醫生李運濤

    估計你的問題是醫生做假病歷,而不是病理。

    病歷是指病歷文書,記錄醫療過程的文書。

    病理是指病理切片,用於判斷異常組織的性質。病理切片無法是顯微鏡下看到的組織細胞型別來判斷組織細胞的性質,比如切下來的腫塊惡性還是良性等。

    病理一般無法作假。病歷可以修改,有作假的可能性。但病歷作假性質嚴重,是要入刑的,一般醫生都不會冒險做這件事。

  • 3 # 農民工歪說古今

    關於病理報告造假的問題

    病理診斷經常被稱為是臨床的“金標準”,是目前醫院唯一具備法律效力的最終確診診斷!簡單點說,某位患者患上了某種“癌症”,檢驗科的報告說他腫瘤標記物指標高、提示惡性腫瘤可能,B超、CT、MRI的報告說看到界限不清的不規則腫塊、高度提示惡性腫瘤可能,臨床醫生說他很可能是惡性腫瘤……但這些都只是高度提示、傾向性診斷,不是最終確診診斷。只有手術將腫瘤切下或者取活體組織做成病理切片,由病理醫生下的病理診斷才是最終確診診斷。

    換言之,臨床醫生、B超醫生、放射科醫生都說您是“癌症”,您最多也就是百分之九十九是“癌症”、甚至只有百分之五十也不是沒有可能。但病理醫生說您是“癌症”,那您基本上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九九……甚至百分百是!當然,在目前的醫療水平下,即便病理醫生也不可能做到真正百分百精確診斷,因為有些惡性腫瘤分型本身就無法明作出確診斷。

    說到這裡,病理報告造假意味著什麼,想必無須本人多說什麼了吧?比如腫瘤切除標本和活檢標本,明明不是惡性腫瘤,您給出具一個惡性腫瘤的診斷;或者明明是惡性腫瘤,您給出個良性腫瘤的診斷,那是很可能會出人命的!恐怕還沒有哪位病理醫生敢造這樣的假。至於診斷性刮宮、流產標本之類的病理診斷,嚴重的不能造假、不嚴重的造假根本沒有意義。比如葡萄胎,病理醫生如果造假說不是,萬一發展為侵蝕性葡萄胎、絨毛膜癌,那同樣是會出人命的!如果僅僅普通的子宮內膜息肉、子宮內膜增生症之類,這個假造得有什麼意義呢?

    因此,病理報告造假是相對比較少見的,也沒有什麼病理醫生敢這麼去幹!病理報告造假一旦出現問題,那基本都是大問題,很大可能是要負刑事責任的。B超、MRI還可以“抵賴”說“我只是高度提示”,病理報告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最終確診診斷,要麼不出事、出了事就是大事!如果因為病理報告造假出了人命、或者造成了患者的嚴重損傷,很顯然病理醫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別人不好說,反正本人肯定是不敢在出具病理報告上造假的,領導、親戚、朋友也沒得商量。

    關於病歷造假的問題

    病歷造假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一旦坐實,肯定是要負相關法律責任的,這一點是非常明確的,但一般情況下不會被判刑。《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應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請注意,這裡指的病歷是隻日常醫療活動中的病歷,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歷被封存,醫生再去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歷,那就是刑事案件了!肯定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再就是,《執業醫師法》也明確規定:“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界定什麼叫構成犯罪、如何量刑,那是法院的事情,不是我們討論的範圍。換言之,病歷造假是有可能會被判刑的!

    但是,病歷這個東西有一個非常特殊的地方,如果沒有發生醫療糾紛,它只是日常診療的文字記錄而已。只有在發生醫療糾紛的情況下,它才會被作為證據呈堂。什麼意思呢?如果沒有發生醫療糾紛,住院病歷只是醫生、護士的日常診療、護理記錄,在患者出院後統一送交病案室存檔,儲存三十年備查。換言之,如果臨床醫生在這樣的病歷中造假,其實沒有什麼人會知道。只要病歷本身前後不出現自相矛盾,即便負責查病歷的專業人員也未見得能查出什麼來。如果沒有發生什麼後果,沒有誰會沒事跑到病案室刻意翻找哪些病歷有無違法依據,除非他吃飽了撐的或者別有用心……至於門診病歷,造假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它只是門診診療的記錄而已,而且寫完由患方儲存。醫生跑到您家裡、要在您的門診病歷上造假,您會同意嗎?除非您腦子瓦特了,不是嗎?

    可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就不同了,中國的醫療糾紛實行舉證倒置,如果醫方找不出確實證據證明自己無責,那麼醫方就是過錯方。簡單說就是,是你的錯還是你錯、不是你的錯也是你的錯!因此,能夠反映整個診療經過的病歷便成了重要證據。如果發生醫療訴訟,病歷是要呈堂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病歷被發現造假,官司基本不用打了,醫方鐵定敗訴!造假的直接責任人也會受到相關法律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病歷造假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或者說得更簡單一些,如果沒有發生醫療糾紛,病歷造假是典型的“民不舉、官不究”,通常醫院的專業人員查病歷只查是否規範,醫保部門查病歷主要涉及醫療費用等方面。基本沒有什麼人會專門一本本查病歷有沒有涉嫌造假的問題。可話又說回來,一般情況下不是專業辦案人員恐怕也很難查出來是否存在造假。但如果有人舉報到相關部門,說某份病歷涉嫌造假,那肯定是要被嚴查的。一旦坐實,相關責任人是必須要負法律責任的!這個沒得商量,無論你的動機是什麼,病歷造假都是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任何涉及醫療文書造假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唯一的區別只是要不要負刑事責任!在現而今這樣的醫療環境下,恐怕還沒有多少醫生敢公然進行病歷造假。因為一些原因事後補記、甚至違反相關時限規定補記的情況在臨床上或許存在,但公然在病歷上造假,恐怕還沒有多少醫生有這個膽子。輕了吊銷醫師資格證書或執業證書、重了判刑,誰會二到連自己的飯碗都不要了、想要去號子裡吃開水煮白菜?用腳趾頭都能想明白,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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