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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敘永萬學寬

    心理學已產生了許多關於人格的定義。據美國心理學家澳爾波特1937年統計,人格定義已達50多種,現代定義也有15種之多。也許讀者會說,這麼多定義,如果不是專門的研究人員,我們還有希望瞭解什麼是人格嗎?其實,那麼多具體的定義對我們來說無關緊要,可以統統不管,簡單地說,每個人的行為、心理都有一些特徵,這些特徵的總和就是人格。人格特徵可以是外在的,也可以是隱藏在內部的。我們從獨生子女的外部行為,來看獨生子女的道德表現、個人興趣等,又透過專門的測量,來看他們心理內部的人格需要(如是否有成就需要或攻擊性需要等)、自我接納程度和學習需要。比如:在調查中,如果一個孩子告訴我們,他(她)經常感到學習的快樂,或總想弄明白不懂的問題,我們會判斷這個孩子認知需要非常強烈;如果一個孩子告訴我們,他(或她)不滿意自己的學習狀況、性格,經常感到別人對自己不重視,或好象在各處都不能起作用,我們會判斷這個孩子自我接納程度較低。認知需要被視為健康人格之一,而自我接納程度較低被視為人格障礙之一。在我們的研究中,類似這些都是人格的內容,它們從不同層面表現了獨生子女的人格特徵。

    對健全人格的理解受人性觀、價值取向及方法論的不同而各異。例如馬期洛認為健康健全人格的人應為自我實現的人,而奧爾坡特則認為是一個成熟的人,羅王傑期則認為應為一個充分發揮機能的人等等。綜合各學派的觀點,找出共同的東西,以下幾方面的特徵對衡量人格健全有突出意義。

    (1)客觀的自我認識和積極的自我態度。這包含三層意思,首先是有自我認識且這種認識是全面的、豐富的;其次是不歪曲自己的特性,即既不誇大也不縮小自己的長處和短處;第二是能夠經常意識到自己在做什麼,感受到什麼,並知道行為、體驗緣何而起。積極的自我態度與自我認識有聯絡但不光全由後者決定。它指的是一種“儘管認識到自己有長有短、有好有壞,但仍然從總體上認可自己,接納自己,對自己抱有希望”的態度。

    (2)客觀的社會知覺和建立適宜的人際關係的能力。人格健全者應能準確地從別人的言語、行為中體察別人的思想、願望和感受,瞭解別人對自己的看法和態度。而且,他對別人的瞭解是建立在事實根據上的而不是主觀臆測。此外,他對人的態度特徵和人際交往技能應有助於建立適宜的人際關係。

    (3)生活的熱情和有效解決問題的能力,心理健康的人應該熱愛生活,有投身於工作事業和家庭的熱情。要具有與自己年齡相適應的生活能力。

    (4)個性結構具有協調性。人格健全者應該有統一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個性傾向的各部分(需要、興趣、動機、理想、信念和世界觀)之間應該能保持一種動態的協調、平衡。而且他的認識、情感和行為之間也應該有協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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